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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中,商业保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3-08-29 16:57:06    作者:阎海明    来源:

为实现党的十八大制定的目标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从国际和国内经验看,城镇化率与人均GDP和收入水平显著正相关,与保险密度相关度更高,其与总业务、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相关度分别达到41.2%、38.8%、35.2%。因此,农民和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提高和风险保障意识的增强,将会产生大量的保险需求。

以2010年底数据为例,我国2.8亿城市流动人口中包含0.7亿城镇间流动打工人口,1.5亿外出农民工和0.6亿本地农民工。农业人口未来转移至城镇生活的潜在人口估计合计1.8亿。同时,家庭单位伴随着城镇化的进展会变得越来越小,人们面临新的风险及健康、生命损失的概率较之以前可能大大增加,这直接推动保险保障潜在需求空间的提升。

城镇化带来的种种新变化,必将对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养老、医疗、教育、房地产等二、三产业产生巨大的需求。为此,就商业保险如何参与构建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意见。

在城镇化建设中应给商业保险赋予明晰的法律地位和制度预期

查阅2007年至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国务院历年来有关推进新农村建设、探索建立农村保险、深化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等一系列文件,虽然都为商业保险参与解决农民、农民工养老保障等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参与空间,但仔细研究,这些政策都没从宏观和立法层面上就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给予直接的定位,农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更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可操作的制度预期。结果导致商业保险在农村失去了主动权,保险公司不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进行长远的大手笔投入。特别是失地农民和游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亿万农民工,在他们考虑自己终身保障时,政府的承诺和一些政策规定就成了他们唯一的指望和依靠。因此,建议国家应从立法和政策层面上,进一步清晰界定商业保险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发设计相关产品,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法制环境。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应有机结合,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入推进

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为失地农民、农民工开办具有特色、符合这一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产品,依法对养老金进行投资组合,定期向个人账户分配投资收益,定期公布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情况,以此作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今后养老保障的补充。

对各级政府的社保部门来说,应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规划,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失地农民、农民工缴纳一定的费用,预设专项储备基金。政府可先期进行资金缺口预测后,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由保险公司利用技术和专业优势,对具有长期性的专设基金开展收费、养老金核算、支取和投资业务。政府则负责监督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定期严格审核该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专项资金报表。通过政府出资、个人付费、商业保险服务的市场运作,把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情况直接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挂钩,从而调动保险公司收缴管理农村养老金的积极性,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以此达到商业与社会保险双赢的目的。

开办以社会保险为主并由商业保险参加的农民工保险业务

当前我国农民工的人口数量已达2.5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不少失地农民也会加入其中,农民工还会迅速增加。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医疗保险难以保证、生育保险基本空白和大多数工伤事故得不到保险赔偿等原因,致使农民工对自身风险保障的要求十分强烈,呼唤着商业保险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应尽快为农民工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

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不仅是一种保险产品的创新,有利于现有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而且可以争取国家支持,积累商业保险为“三农”提供服务的经验,使商业保险的触角更好地渗透到“三农”领域,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

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利互补的优势

大多数农民工基本都从事较为危险和有害的工种,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全面保障和劳动保护,且没有工伤事故保险,出了事故,往往私了,得不到工伤保险赔偿。而与工伤保险统一性和法定性相比,雇主对农民工的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就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因此,商业保险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行业政策,把雇主责任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由主管单位对相关行业和部门加强管理,将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农民工推出适合市场需求、方便操作、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综合性一揽子保险产品,在投保与承保、索赔与理赔等环节向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把农民工参加商业保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切实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把对农民工管理的重点放在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有效的服务上来。

一是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参加商业保险提供法律保证,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解除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是凡在城镇化推进中的失地农民和亿万农民工都应给予“市民”的身份待遇,并在子女教育、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就业等方面与市民同等待遇。

三是政府社保、劳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约束制度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不规范用工、拒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企业和雇主进行严厉的处罚。

(作者单位:甘肃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