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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改革之本——解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11-18 09:41:19    作者:杜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新华社15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此前面世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相比,内容详尽扎实,有更多干货浮出水面,读之有令人眼前一亮的感觉。诸如“单独子女可生二胎”“加快房产税立法”“农村宅基地入市”“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废除劳教制度”等民间、学界期盼呼吁多年的重要改革动议,终于在顶层设计中得以确认。

《决定》出台后,迅速有各路分析人士做出“12看点”、“8大要点”、“7大争议点”之类的梳理解读。笔者以为,诸多具体的政策性突破固然令人鼓舞,但真正可能对国家治理产生深远影响的还是《决定》的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这部分,《决定》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得到追究。”“任何”“一切”“必须”这几个词可谓字字千钧,掷地有声。

如此强调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为1978年以来历次三中全会公报、决定中所仅见。

笔者在上一篇“吴家场论语”中曾提出:成功的改革须“安民立信”。古往今来,成功的改革,离不开这四个字。安民,是说改革的价值取向,要顺应人民的诉求;立信,是说改革的过程成效,需要法治的保障和稳固。从价值取向看,中国古代影响大的改革,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等,基本上是以“富国强兵”或“救国图强”为目的;35年前发端的中国改革,则是以“国富民强”为目标。两者虽时代大异,手段大异,但都是顺应人民求富求强的心理。

而当下“深化改革”所面临的形势民情,则有很大不同。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摆脱落后贫穷的境地,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已经极大丰富,中国的国力已经不再让域外列强小觑。经济学上有一个著名的定律,叫“帕累托改进”,是说当一项变化在不使任何人处境改变的情况下,使得至少其中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处境变得更好。这正是中国35年的渐进式改革不断取得成功、并在总体上获得民众认可的合理依据。

但渐进式改革也有其天生的弊端,就是重视财富增量的扩大,让大家有更大的蛋糕可以分食;却忽视财富存量的处置,不意间带来蛋糕分配不公的问题。

当下中国,虽然仍有很大增量财富创造的空间,但速度已然在放缓。普通民众能感受到帕累托改进给其带来的好处在减少,对社会不公的抱怨却在增多。不患寡而患不均。所谓“改革深水区”正是指此。此时,民众更关心的问题转向公平正义与社会安定。而无论是公平正义还是社会安定,都需要法治的强有力保障。应该承认,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经过几十年不断的改进完善,总体上是合乎民意国情、合乎法律基本原理的。更多的问题体现在执法环节,例如选择性执法、先抓后审等等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弊端,在现实生活中,仍相当程度存在。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组织的权利是否得到完整体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切实保障?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是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民众对此也确实还存有这样那样的问号,进而影响到其对国家发展走向的判断。因此,把依法治国作为有关“深化改革”《决定》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正是顺应民意之举。

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并举,既是安民,也在立信。宪法法律是国家威严的体现。执法必当、执法必严,党和政府才有威;党和政府有威,才可取信于民,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改革也是破旧法、立新法的过程。而依法改革,也应是此次党中央领导的深化改革大计的题中之义。《决定》通过的一些具体改革议程如果要进入实施,简则需要政府部门改规,繁则需要立法机构修法,均会涉及大量严肃细致的工作,不可怠慢亦不可草率。

人民是改革的主体。一场深化改革的攻坚战,既要顺民意,又要尚法治。中国的改革,只有从政策之治转向法律之治,才是国家强盛繁荣、长治久安之道。

(作者为中国保险报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