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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公司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

发布时间:2014-01-22 09:51:01    作者:张玉成 王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张玉成 王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多家自保公司应运而生。其实自保公司是保险市场必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丰富目前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激发保险市场活力,扩大商业保险市场承保规模,这是保险业改革的必然产物和发展趋势。设立自保公司,规范大型企业的自保行为,并不会对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产生很大的冲击,反而会促使商业保险公司和自保公司相互促进发展,挖掘更多的业务潜力。

2013年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的《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自保公司申请、开业、监管的具体办法,为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提供了法规依据。

所谓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成立自保公司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避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带来的庞大管理费用,如市场推广、宣传及营运开支等。因此,就相同保障范围的保险而言,保费会较低。同时,自保公司能够直接参与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在全球市场的分散,具有能够处理一些有投保困难的风险、提高资金流通、集中公司保险管理的优势。国外一些大型企业都设有自保公司,成立自保公司是很多跨国企业的选择。

《通知》规定,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2.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3.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对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设立一定的准入条件,是为了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基础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以稳定自保公司的日常经营。

自保公司:严于律己

作为自保公司,一是要正确理解放宽业务范围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自保公司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同时通过多险种的经营,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扩大企业的自保覆盖面,分散自保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

二是要做到新设财产保险公司在两年内不能出省经营。两年之后如果在其他省经营业务,需要先在该省设立分公司。只有这样,既可通过发挥母公司在业务承保上的优势,以减轻自保公司经营成本;又可通过扩大经营区域的范围,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业务规模。

三是要明确再保险业务操作流程。一方面要明确自保公司既能做再保险分出业务,也可接受标的为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但不能接受标的不属于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以隔离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和风险传递。另一方面要明确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属于母公司的业务标的,不能承保母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也不能分入标的不属于母公司的保险业务,因此自保公司的业务标的实际上全部属于母公司,与商业保险市场相隔离,其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

四是要切实增加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通知》规定,为减少自保公司的资金压力,扩大现金流,无需交纳保险保障基金。但自保公司在保监会规定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外,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的防灾防损准备金。

五是要提高风险管控水平。虽说自保公司具有多险种经营的资格,有利于企业风险管理;自保公司可向外分保,有利于企业分散风险;自保公司还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从事资金运用业务。但是自保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专业性的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切实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原有公司:相互促进

作为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一是要高度重视,认识到位。要深刻认识到自保公司是保险市场必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丰富目前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激发保险市场活力,扩大商业保险市场承保规模。设立自保公司,规范大型企业的自保行为,并不会对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产生很大的冲击,反而会促使商业保险公司和自保公司相互促进发展,挖掘更多的业务潜力。

二是要端正心态。正确对待。面对应运而生的自保公司,我们的原有商业保险公司是消极怠慢怨天尤人,还是直面现实沉着应对;是坚持要用围追堵剿去对付,还是坚持同场献技公平竞争,这是摆在我们面前而又必须正确对待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是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自保市场发展的初期,是会对承保该类业务的原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我们始终做到你无我有,你有我优,你优我快,你快我好,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渠道,扩大其他保险领域,深入挖潜,增产增收。

保监部门:严格监管

作为保监部门,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规范自保行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自保公司由于只经营母公司保险业务,外界对内部业务了解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更需要发挥好外部监管作用。

二要将监管融入到民生工程之中。积极引导自保公司和全体保险员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深化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切实提高宏观意识和战略思维,将保险行业发展融入到加强民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积极推动保险行业在关系全局的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切实让保险行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三要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好保险市场秩序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