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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现违规苗头 监管出手应“加”“减”结合

发布时间:2014-02-26 10:03:28    作者:王敏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从国华人寿“三天一个亿”到珠江人寿、天安人寿支付宝专属产品“六分钟八个亿”,从“月亮险”、“脱光险”到“摇号险”,保险网销业务已从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规模体量逐级攀升,产品形态不断翻新。与此同时,相关产品给客户的预期收益率也不断提高,已从“5%”跃至“7%”。在一片“叫好”又“叫座”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似乎已经实现了从“穷屌丝”向“高大上”的华丽转身。

但是,互联网保险一路高歌猛进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尽然。从支付宝“马上发财”万能险产品的销售情况看,其信息披露和宣传存在诸多瑕疵,有多处涉嫌违规,至少是打“擦边球”。而专为汽车摇号定制的“摇号险”在推出伊始,便被质疑为“类博彩产品”,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质。这些都表明,互联网保险已经出现了一些苗头性的违规问题。如果说前期监管部门的沉默是为了鼓励创新,那么,现在为了保护创新和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则是到了适时出手的时候。

互联网保险“四新”特征

从已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看,部分产品对相关风险提示不足。如支付宝“马上发财”产品,在前期的宣传页面中甚至都看不到保险产品的字样,宣称“保本保底”,对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没有明确说明,未按照要求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且与银行活期存款作简单类比。同时,其“饥饿营销”的策略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可能使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缺乏对产品属性的足够认识和对潜在风险的理性判断。

据悉,“马上发财”产品发售前的预约客户达到220多万,所推出的8.8亿限额在3秒钟内便被客户全部抢购,而最终完成支付确认也仅仅是花了几分钟的时间。这更加凸显出前期宣传时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重要性。否则,在如此仓促的情况下,客户的购买决定难免有非理性的成分。一旦客户提前退保或产品收益达不到预期,造成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会让部分客户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对公司、对行业都是潜在的隐患。

目前,互联网寿险产品主要以万能险产品居多,健康险、普通寿险产品虽有增长,但占比不高。单品销量较高的多个万能险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7%甚至以上。万能险是既具有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价值的保险产品。

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收益率一般在5%-6%的区间内;设定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意味着国债、逆回购等安全边际较高的投资品种已无法匹配投资需求,而必须加大权益类资产和另类资产的投资比重,产品收益率波动性增加。一旦遭遇“股债双杀”,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会严重偏离客户预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投放万能险产品,虽然会设法让客户在免退保手续费最低期满后继续持有,但结果并不理想。

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在于“四新”,即新客户群体的新保险需求通过新渠道得到新满足。其具体销售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环节,交易界面的提供、客服人员在线解答、交易的确认及交易结束后的回访等。从其销售形态看,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线下的销售模式已有本质差别。这导致基于传统销售模式的保险监管已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监管政策已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致的新的销售行为,存在监管真空;另一方面,部分监管政策不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成为监管桎梏。

由此可见,如何将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地纳入监管,或者说如何将现有的监管政策进行完善以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已经成为监管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四点入手做监管

解决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上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过程,解决起来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甚至可以预见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还会遇到新的风险隐患。但是,任何问题本身,只有在解决他的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因此,风险在某种意义上也同时意味着进步,如果没有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不会有上述的风险。只是,这样的风险很多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利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手段予以应对。

一是契合互联网发展趋势,实现“负面清单”管理。互联网保险,不能不管,也不能什么都管。只有“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互联网保险才可以进行充分的探索,才可能得到大力的发展。

二是遵循互联网精神,实现以客户为导向的监管。互联网思维是强调消费者主权和用户至上的思维,并致力于提供快速、便捷的购买体验。因此,在调整和梳理现有监管政策、制定新的监管规定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因监管的原因而导致客户购买体验的下降。

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注重销售误导的前端治理。产品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流过程的“空口无凭”是导致传统渠道销售误导的根源之一。无论是个险渠道还是银保渠道,均以多对多为主,销售人员分散化,销售话术个性化,很难避免销售人员的“选择性宣传”。而互联网保险销售则具备一对多的销售特点,全程留痕,集中管理。这为互联网保险监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误导的“过程介入”创造了条件。

四是发挥互联网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使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进行交易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互联网业务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生态系统,有着“自传播”的媒体属性,客户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所增强,与传统业务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监管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引导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为客户参与共同管理创造条件。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于处于发展困境中的寿险业而言,是一次转型突围的良机,甚至是留给寿险业的几次重要机遇之一。行业的每一员作为“剧中人”和“剧作者”,要且行且珍惜。

(作者单位:浙江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