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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 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及应对(上)

发布时间:2014-04-01 10:05:32    作者:周莹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税款是国库收入和政府开支的主要来源。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即既对纳税居民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无限纳税义务),又对非纳税居民仅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有限纳税义务)。其中对于居民的海外账户实施税收监管,是令所有政府都头疼的事情,美国也不例外。为解决这一难题,美国政府出台了《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如龙卷风一般,波及到全球范围的金融机构,我国保险业必须严阵以待,做好应对准备。

FATCA主要内容

(一)立法渊源及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经济持续低迷,美国政府税收不断缩水,国库囊中羞涩、债台高筑。而另一方面,每年美国富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款数以百亿。为了完善现行税收机制,解决利用离岸账户实施避税问题,美国政府拟借助海外金融机构的力量,进一步加大了对美国纳税人海外账户及资产信息的税收征管,对于不按期申报或虚假申报的纳税人实施处罚,堵塞避税逃税漏洞,增加税收收入。

2010年3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了一部新法——《恢复就业雇工优惠法》(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作为美国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的修正案,该法第五部分是关于海外账户纳税合规问题的规定,被单独称作《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FATCA的出台,实质上延展了美国税务信息报告主体的范围,设有美国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也被要求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FATCA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外国金融机构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同时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将启动对不合作外国金融机构源自美国的可扣缴收入实施扣缴(后推迟至2014年7月1日)。

(二)FATCA主要内容

1.FATCA的义务主体

FATCA根据外国机构是否具有金融属性,大体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简称FFI),一类为外国非金融实体(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简称NFFE)。其中,FFI是FATCA项下的主要义务主体。

对于FFI,FATCA的规定从其作为受款方(payee)的角度,主要着眼于其能够帮助美国国税局(IRS)掌握美国纳税人海外收入的情况,进而达到对美国纳税人税收监管的目的。因此,FATCA为FFI设置了诸如识别美国人账户、收集信息、报送信息等各种义务。

对于NFFE,FATCA的规定从其作为款项的实际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的角度,主要着眼于其可能受控于美国人,成为偷逃税款的平台。因此,FATCA规定了NFFE应当向扣缴机构(withholding agent)提供证明其没有任何的实质美国所有人(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s)或者在存在实质美国所有人的情况下,提供他们的名字、地址、TIN号码等信息的义务。

2.FATCA的主要规定

FATCA的核心内容为,如任一FFI未满足FATCA规定的有关义务和要求时,则扣缴代理人应扣缴向该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任何可扣缴给付款项的30%。为避免收入遭受扣缴减,FFI需履行如下义务:(1)履行验证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美国账户;(2)每年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各美国账户的信息以及特别要求的附加信息;(3)若FFI所在国法律禁止履行有关信息报送的义务,则FFI应要求美国账户持有人出具放弃权利声明,账户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声明的,FFI应当关闭该账户,拒绝提供服务;(4)扣缴向不配合的账户持有人(recalcitrant account holder)或未满足FATCA规定义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又称不参与合作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任何转付款项(passthru payment)总额的30%。

3.需澄清的重点问题

(1)扣缴款项是否可以抵偿应纳税款,多余部分是否可以返还?

FATCA规定,如就一项付款扣缴的税款超过收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实际的美国纳税义务,则收益所有人可要求退还超额扣缴的金额。但是,就不合作外国金融机构实益拥有的付款而言,则不予退款,两国税收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是通过一种惩罚机制,促使外国金融机构履行FATCA规定的各项义务,加入到美国的打击偷逃税阵营中来。

(2)对于FFI而言,信息报送、账户识别的义务较容易履行,有关扣缴税款的义务如何操作?

在税款扣缴的问题上,外国金融机构面临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形。一是不参与合作时的被扣缴。即2014年7月1日之后,扣缴代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向不参与合作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可扣缴款项实施扣缴,无论该外国金融机构是以收益所有人的身份,还是以中介机构的身份接收该等可扣缴给付。二是参与合作时的实施扣缴。即作为一项FATCA赋予的义务,参与合作的FFI需对顽抗账户持有人或不参与合作金融机构的转付款项实施扣缴。

在第二种实施扣缴情形上,需要注意的是:A.不是所有的外国金融机构都可以作为扣缴机构,因此该义务不是所有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根据美国税法及有关政府间协议,一些外国金融机构在满足必要条件时,才能够认定为是合格中介机构(qualified Intermediary,简称“ QI”)、外国扣缴合伙(withholding foreign partnerships,简称“ WPs”)、外国扣缴信托(withholding foreign trust,简称“WTs”),也才能承担扣缴税款的工作。B.FATCA规定了一些替代和变通的方式。由于多国表达了关于对转付款项识别和扣缴的成本、行政复杂性和法律障碍的关注。FATCA作出修订,一是推迟适用。即2017年1月1日之前不要求就外国转付款项扣缴税款;二是制定替代方式。即参与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只需每年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关于美国账户和不配合账户持有人信息以及向各不合作外国金融机构进行付款的总金额,则不要求实施扣缴。

FATCA的域外实施情况

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其试图通过域外执行甚至是施以某种经济制裁的方式让海外众多金融机构服务于其打击国际逃税行为的监管目的。这部有着浓厚单边主义色彩的法案从诞生之初便遭到众多质疑,期间也因为种种阻力而一再推迟。然而,美国方面一直大力推动FATCA在各国的实施,FATCA的域外实施,主要通过国家行为和企业自主行为两种方式,即美国方面一方面积极推进政府间谈判,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互惠或非互惠的政府双边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IGA),另一方面鼓励海外金融机构与美国当局签订协议(FFI Agreement)、变域外法上的义务为合同义务。

(一)政府间协议

美国财政部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发布了互惠和非互惠两种模式的政府间协议版本。与美国政府签署政府间协议的国家称为FATCA伙伴国,可选取任一一种形式的版本签署。以政府间协议的方式实施FATCA,不仅可以化解长臂管辖的司法障碍,还可以在双方容忍的范围内对FATCA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正,做出最适合的法律设计。中美两国政府正积极寻求达成互惠模式的政府间协议。

(二)外国金融机构协议

以与美国当局签署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实施FATCA,具体形式为在美国国税局网站上注册登记,并表示愿意遵守美国发布的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文本[1],登记注册行为即视同协议签署。根据FATCA有关规定,要成为第一批参与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participating FFI),需要最晚于2014年4月25前在美国国税局网站上注册登记,经审核,公布在6月发布的第一批参与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名单中,则不会受到2014年7月1日开始的扣缴。目前国内大部分金融机构等待政府间谈判成果,很少有在美国国税局网站上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