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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创新:推动行业参与社会管理

发布时间:2014-04-22 09:59:28    作者:王宝敏 刘金锋 夏建荣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把保险机制更加全面地纳入到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对于保险监管机关来说,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意识,推进保险服务体系创新,进而实现社会管理的保险有效参与,既是承担好引领发展任务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险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行业参与社会管理要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根在主体自觉

参与主体多元化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站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监管部门需要重新审视自身在引领行业发展中的职责定位,将激发市场主体动力和活力作为重中之重,跳出管理看管理。这里前一个“管理”是指一般意义上监管部门对行业的常规监管,后一个“管理”是指站在社会治理角度的监管职能转移。经过30多年的发展,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作用初步发挥,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治理参与,但总体质量水平还不高。提升市场主体参与自觉,监管部门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协调,积极争取适当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发挥政策撬动的杠杆效应。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的一个显著特征,农业保险淮安“联办共保”模式成为典型案例。

二是提供创新保护,鼓励和支持保险产品服务、经营管理创新,发挥创新带动的示范作用。给予市场主体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围的创新保护,有利于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三是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发挥监管政策的约束功能。这也是衡量参与社会治理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尺。

四是发挥社团作用,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的自我管理,激发保险业社会组织的活力。保险社团可以表达诉求、规范行为,参与政府制定重大行业政策和公共管理政策,协调政府向行业转移职能、购买公共服务,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重在空间挖掘

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治理的最大价值取向。对照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目标,监管部门需要开动脑筋推进保险服务体系创新,将保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跳出效益看效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很多公共管理服务,特别是涉及到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可以交由商业保险来运作。挖掘保险行业参与空间,监管部门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延伸保险服务链条,通过建立保险经营和服务评价体系等办法,引导保险主体将保险服务由事后理赔延伸至防灾减损、财富管理等全产业链,向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

二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鼓励保险主体发挥专业优势,为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提供经办服务,积极发展各类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产品,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和可持续性。

三是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将商业保险导入国家灾害救助、风险管理、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其中的市场要素配置功能。所有这些既能为保险主体积累最为重要的基础经验数据,又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贵在社会合作

能否形成社会合作是社会治理成败的关键。适应构建社会治理战略联盟的形势,监管部门需要引领行业找准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将构建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联盟作为主攻方向,跳出保险看保险。鼓励行业加强社会合作,监管部门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引导:

一是推动保险主体和政府部门建立战略联盟。政府部门在管理复杂的社会事务过程中,在某些领域也缺少关键的资源。

二是推动保险主体与高校院所建成战略联盟。保险业也有一个产学研结合的问题。高校院所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基础领域具有重大优势。监管部门应该发挥居间协调作用,引导行业消化吸收高校院所智力成果,也可以缓解行业人才瓶颈制约。

三是推动保险主体与其它主体建立战略联盟。比如,大数据背景下的各类网络信息平台,社会人背景下的各类社会自治组织,掌握大量的基础数据,拥有大批的组织成员。监管部门可以引导市场主体借助行业协会等保险社团,与之组成战略联盟,达成相互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产生协同效应。

难在行业自治

加强行业自我治理是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提。按照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准确把握保险行业的阶段性特征,将解决行业自身存在问题作为监管取向,跳出服务看服务。长期以来,保险行业自我治理能力不足饱受社会诟病,参与社会治理规则缺失正成为行业隐患。

一方面,市场主体和保险社团缺乏核心竞争力。个别市场主体甚至因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成为社会风险的制造者。保险社团有意无意放大了辅助监管的职责,存在较为严重的行政化倾向。这也指出了保险监管转型的方向,那就是加强市场主体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引导其增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对保险社团去行政化,把一些涉及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制定、第三方社会评估、资质认证培训和完善行业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等行业管理职能交由行业组织承担。

另一方面,参与社会治理规则存在缺失。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本该由国家立法推行,但国家层面立法缺位,导致只有通过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推行,导致其缺乏合法性。再如交强险条例,所确立的经营规则严重脱离市场实际,导致东部地区交强险巨亏,保险主体承保积极性不高,社会公众和保险主体均有怨言。再从政策性保险业务看,有的缺位,如巨灾保险;有的性质模糊,如大病保险;有的经营、监管规则存在问题,如农业保险。

监管部门必须正视上述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要审视和修订完善既有规则,推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重点做好《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的修订和《巨灾保险条例》的制定,及时建立统一明细的大病保险、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严厉打击损害保险行业声誉的失信行为,维护保险主体和政府之间战略联盟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