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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不等于价格同盟

——浅谈保险行业自律

发布时间:2014-05-06 09:01:56    作者:刘春芬 郝雨涵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早些年,一些保险主体以恶性降价为手段的非理性竞争,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降低了社会对保险的信心,更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秩序。就在那时,保险行业自律活动适时发起,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仅靠一味地降价进行恶性竞争的紧张局势。之后,各地纷纷出台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对车险、非车险保费折扣率、市场费用率进行了统一限制,并逐步实行了“见费出单”。保险行业自律的一系列措施,曾一度使得保险市场非理性价格竞争得到有效遏制,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得到明显改善,确实起到了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作用。

但自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各地保险行业自律的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涉及价格的有关条款被认为是搞价格同盟、行业垄断。特别是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涉嫌保险价格垄断的几件“自律案件”予以调查和处罚以来,有关行业自律的问题几乎不敢提及。自此,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在舆论的指责声中“被迫失效”,而保险公司则在解除“束缚”的情况下使出浑身解数不计成本地争抢业务。随意降低保险费率、随意提高保费折扣、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或缩小赔付范围、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行为重新抬头,经历了几年的颠沛流离,脆弱的保险市场再次陷入混乱、无序的恶性竞争局面。社会对保险行业的认知仍然是一个字——“乱”,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也再度下降。保险公司慌了,无论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纷纷提出:行业必须自律了!

是的,行业的确需要自律,因为它既是行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重要机制,也是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保险行业面临的仍然是过度竞争、恶性竞争的问题,而行业自律的作用就在于规范竞争,引导竞争向更高的层次转变,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让广大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在经受了各种考验之后,保险行业自律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且健康发展下去呢?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并不是反对行业规范发展的自律,而是促使行业约定更高层次的自律,呼唤新的自律内容。因此,对保险行业自律至少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清醒认识:

第一,自律必须以依法合规为前提。行业自律组织是非盈利自律性组织,是以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目标开展自律活动,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因此,行业自律组织必须在国家法规的大框架下组织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绝不能打着自律的旗号做侵犯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的事情。

第二,自律绝不是要形成价格同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产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也要遵循商品价值规律,即: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费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因此自律不要总是盯在价格上做文章,而应当开阔视野、开动脑筋。比如通过自律制定更高层次的理赔和服务标准,不断提升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和消费者满意度等。

第三,自律需要各方的精诚合作。行业自律本身就是求同存异的结果。简单来讲,“异”是各保险主体自身的短期业绩和利润,“同”则是整个行业长久的健康发展。保险行业犹如一个大家庭,首先要共同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才能确保每个个体茁壮成长。通过自律,可以不断约束和矫正个体行为,以诚信为基础不断加强沟通,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需要妥协和暂时牺牲一些个体利益。家和万事兴,只有大家精诚合作,企业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行业才能实现共赢。

第四,自律需要行业的智慧和能力。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险主体共同约定支付保险中介的“手续费用率”,由于公司品牌、机构网络、销售能力等多方面的差异,大小公司所需要支付的市场费用不尽相同。如何能够让大小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既能保持有序还能充满活力?这就需要智慧和能力。笔者欣赏一句话:智慧是什么?就是长时间的冷静思索。自律水平、自律成果在时刻考量保险行业的智慧和能力。为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各保险主体都应当自觉遵守游戏规则,在参与竞争时更多地强调以服务树品牌,不断探索保险的附加值,给消费者提供更加满意的保险产品。

唯有自律才能自强。保险行业应当统一思想、凝聚意志,主动成为保险行业的建设者,求同存异、舍小利求大道,共同创造和优化市场环境。只有以遵守客观规律为前提,把促进行业依法稳健运行和法律禁止的行为纳入自律监督的范围,才能真正发挥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的作用,实现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主体经营行为不断完善,自律监督机制全面强化,行业服务形象有效提升。各家主体也才能同时真正成为行业的受益者,从而推动保险业逐步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最终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