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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我国保险产品监管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4-06-18 10:43:22    作者:王宝敏 刘金锋 朱天乐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韩国2013年实施的金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创新我国保险产品监管思路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为规范保险产品认证,监管部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认证管理制度。

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导致保险条款用语的专业性、晦涩性一直是阻碍保险消费者准确理解保险产品的一道鸿沟。如何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设置消费者陷阱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我国保险产品监管的目标之一。

而事实上,由于保险监管资源的有限性及监管程序的设计问题,导致许多眼中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险产品能够顺利通过监管审批,或是在监管备案时无法及时发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产品监管制度进行一定的反思。韩国2013年实施的金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创新我国保险产品监管思路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韩国金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基本情况

2013年8月,韩国消费者团体——金融消费者联盟宣布推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质量(以下统称为金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是韩国首次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领域导入质量认证体系。

(一)实施金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

金融消费者联盟通过推行认证制度,意图使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务真正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能够安心放心的购买金融商品和服务。同时金融消费者联盟通过推行金融产品认证,可以给在金融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以特殊保护,改变金融机构优越感,增强其保护消费者的意识,使金融服务业发展成为双赢产业。

(二)金融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准和程序

金融消费者联盟邀请金融和消费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团体、监管部门、消费者代表等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针对金融机构提出认证申请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1.审查标准。金融消费者联盟设定的评价项目分2大类8小类,即(1)金融产品,包括银行产品、证券产品、保险产品、卡产品;(2)金融服务,包括银行服务、证券服务、保险服务、卡服务等。在评价方法方面,采取计量化的评价方法,从消费性(30%)、时效性(30%)、可靠性(20%)、创意性(20%)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审查程序。(1)接收申请。接受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提交的认证申请。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具有“创意性”和“亲消费者性”。在金融消费者联盟指定的期限内,各家金融机构可以提交认证的金融产品数量不限。(2)选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金融和消费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团体、监管部门、消费者代表等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委员类别分开审查,并召开审查评价会议。(3)审查。评审委员会将金融商品和服务按照不同的标准,采取计量化的方法分开审查。

(三)审查结果的应用

对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产品或服务将被金融消费者联盟授予质量认证书,并可以在产品上标示金融消费者联盟的质量认证标识。

由于金融消费者联盟是民间组织,所以金融消费者联盟对金融产品的质量认证结果对金融监督院的金融产品审批监管尚没有影响,其社会效果体现在帮助消费者对市场上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加深了解,提高鉴别能力。

启示与借鉴

韩国金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通过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对金融商品进行交易前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金融商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除消费者因对金融商品信息缺乏而带来的恐惧心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保护,也有利于金融交易的安定。因此,借鉴这种利用第三方力量对金融产品质量进行审查认证的思路来建立我国的保险产品第三方强制认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保险产品管理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保险产品认证制度的必要性

按照现行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需要经保监会审批后才可以销售,其他的保险产品可以在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虽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要求保监会在审批或者备案过程中需要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但由于用于保险产品的监管资源极其有限,而保险产品又品种繁多、数量庞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导致实践中大量不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被投放市场,乃至引发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保险监管部门的不信任。

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借助市场手段补充监管资源的不足,不仅是世界通行做法,而且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对保险产品是否符合保险原理及是否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进行认证,可以有效解决保险产品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

另外,我国大陆地区商业保险市场尚不成熟,消费者普遍缺乏保险知识,对保险产品难以准确把握。通过引入第三方组织对保险产品进行认证,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消解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的信息弱势。

(二)建议改革保险产品监管流程

按照我国现行认证法规规定,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类。保险产品作为事关千家万户的财产安全和未来生活安定的金融产品,宜实行强制认证。

建议在现行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监管流程前植入第三方强制认证环节,即按照产品开发→第三方强制认证→报送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流程进行。待保险市场成熟后,保险产品开发管理完全实现市场化运作,产品认证可以实行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相结合的模式。

(三)建议设立保险产品认证中心

要实现上述建议,需要设立保险产品认证中心,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的资质核准。保险产品认证中心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要对其认证结果负责,对保险机构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引入认证制度初期,建议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协调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设立保险产品认证中心,挂靠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运行,待时机成熟后将其社会化,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使保险产品认证组织成为真正的市场中介组织,为保险机构提供市场化的认证服务。

(四)建立保险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为规范保险产品认证,监管部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认证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保险产品的认证标准,从产品的安全性和对消费者的保护性两方面对保险产品认证标准作出规定,时机成熟时形成国家或行业的保险产品认证标准。

二是统一保险产品认证程序,对认证的申请、受理、评定、事后监督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规范。通过严格的外部管理和监督确保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保证认证结果能够为监管部门和普通保险消费者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