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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文章

为“负面清单管理”喝彩

发布时间:2014-07-09 18:38:34    作者:钟保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评论员 钟保平

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作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一部操作指南,《意见》提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的经济改革目标。而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全面实施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见》中对“负面清单管理”的强调,正是对《决定》这一基础性原则的具体回应。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什么是“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怎样算“更好”?要回答和解决好这几个问题,关键的关键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这一提法,从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和法理的角度,清晰地廓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边界清,则权利明。权利明,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有了根本保证。我们认为,《意见》中掷地有声的宣言必将对厘清政府角色、进而对政府职能的变革产生深远影响;对规范政府行为、进而建设法治化国家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必然对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产生深远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活力在不断增强,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就是,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权限过大,对市场的干预过多、过深,存在大量“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过于强势的政府影响到市场活力的充分发挥,影响到了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社会结构是“大政府、小社会”,这样一种国家治理模式被各国经验证明是很难持续的。因此,改革开放初期,在经济特区海南,曾经试行了“小政府、大社会”这一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治理模式。应该说,这一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试点实践过程中,原先被改小的政府慢慢又变大了,这背后原因何在?主要是在转轨初期,市场力量还非常弱小,而经济社会转型的任务繁重,需要有一个权威和强势的政府推动。“小政府”很难担当起这样的角色。此外,从计划经济时代脱胎的政府仍带有浓厚的“旧思维”管理的惯性,难以一时去除。而从技术层面来讲,海南在削减政府部门数量和权力上单兵突进,不可避免地遭遇部门垂直管理的难题,上面的政策找不到下面的接口,导致系统性紊乱。

而当改革开放推进到今天,当中国的市场规模变得如此庞大,当市场力量发育得如此巨大,重新梳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了。

应该说,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任务的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或者说“有限政府”,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乃至决定性作用,已经成为各方共识。

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见》开启了深化经济改革新的篇章。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政府有政府的功能,市场有市场的功能。他们的作用不可相互替代。对于需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而言,政府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必不可少,这也是《决定》所说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题中之义。

为此,《意见》所提出的九个方面的要求中,对政府应该做什么也描述得非常清楚,包括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夯实监管信用基础、改进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完善监管执法保障等监管职能,列示了政府的“正面权利清单”。这五个方面的监管职能给“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作出了基础性规范。

从《意见》所反映的监管改革总体思路上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方向。而“负面清单管理”这一举措,作为亮点和重点提出,正是接下来深化监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深化改革,重点和难点在于政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为负面清单管理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