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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灾保险“过河”

发布时间:2014-07-14 10:12:25    作者:刘英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7月9日,深圳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由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的方案。从6月1日起,作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之一,深圳市巨灾保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巨灾保险的保障灾种包括暴风、洪水、龙卷风、滑坡、泥石流等15种灾害及其引发的核事故风险,提供25亿元的风险保障。(见《中国保险报》7月10日一版)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再到“坐在家里看海”,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从国际上看,尽管商业保险赔款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险企受偿付能力所限,无不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限保”政策(或严格限制规模,或有限制承保),以规避经营风险。作为发展中国家,深圳市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为受灾群众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堪称“大手笔”。

深圳市政府每年投3600万元买巨灾保险是多赢之举。首先,巨灾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可以将巨灾风险转给专门的保险机构,达成社会有效分工,从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其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能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性。第三,巨灾保险是险企业务开拓的“新蓝海”。从试点来看,深圳市政府每年会出资3600万元向险企购买巨灾保险,这是多么大的一块“蛋糕”。这块儿“田”要是“深挖细耕”经营得好,还不赚的“盆满钵流”?

深圳巨灾保险涵盖了常见自然灾害,以及有自然灾害引发核电站严重事故时,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和特殊核风险,这是一个亮点和突破,而最大的创新是覆盖了所有的在深人员,即在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号角业已吹响,深圳已经“摸着石头过了河”,其他的省市不能“抱着石头不过河”,或“站在岸上,连石头都不摸”。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深度参与,由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在巨灾保险体系的选择上,应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巨灾保险发展的保障。如,在解决巨灾保险基金归集上,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归集起较大的量,形成“规模池”。

从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看,凡是巨灾保险业务开展较好的国家,其保险从设立之初就被看做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美国推行的即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根据《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年)的规定,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政府是风险最终承担者。尽管新西兰的巨灾保险是强制险,但投保人不需要缴纳昂贵保险费,而由政府自然灾害基金“兜底”。法国在1982年通过“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政策、财税等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业务商业保险。实践也证明,对一般性的灾害损失,险企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台风、地震、核辐射等巨灾损失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属于大数法则的原则。仅靠险企自身的力量和实力也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的开展。从我国的国情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责任无可替代。如,制定公共政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即,政府应发挥着主导性作用的同时,还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以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财政提供支持、由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一体化、多层次、多方位的巨灾保险体系。

(作者为法律从业人员 独立时政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