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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为银保业务“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4-07-15 09:58:48    作者:贾辰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众所周知,银保业务作为保险营销的一个途径,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寿险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出于种种原因,银保业务发生诸如销售误导等侵害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现象是屡有发生,扰乱了行业秩序。鉴于此,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1月16日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规范银保业务的新规则,目的在于综合治理银保业务的经营秩序,引导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引导银保业务重归保险保障的正确走向

总结各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的经验,各类保险产品应当大体平衡,才能够维持保险市场的平稳和谐的发展秩序。中国保险市场历经30余年的发展经验给出了同样的结论,原因是保险市场上的各类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出都是为了满足相应社会群体的保险保障需求,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必须是在其获准的业务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种类众多的保险类型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才能够构建丰富多彩的、富有生机活力,并且平衡稳定发展的保险市场。银保业务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组成部分自然也应当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多样性来便利社会公众通过商业银行而购买各类保险产品,获取各自保险保障的需求,形成平衡发展的效果,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展业,扩大保险产品销售规模具体途径的作用。

鉴于此,《通知》针对现有银保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商业银行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片面地乐于代理销售储蓄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情况,明确要求参与银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以求这两大类保险产品在银保业务中并驾齐驱。可以预见,伴随着该新规则的切实施行,势必能够引导着银保业务改变现实中过于片面重视储蓄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却轻视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失衡状态,回归上述两类保险类型应当平衡发展的正常局面,有助于实现保险业应有的保险保障功能。

不仅如此,《通知》还着眼于各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从事银保业务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以求得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据此新规则从事银保业务的结果,就是在《通知》的引导下,开展公平竞争,促进银保业务的平衡有序发展。

有效督促银保业务向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向发展

同时,《通知》的实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其对银保业务的“助力”作用,即推动着银保业务向着有利于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发展银保业务,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

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角度说,它们作为银保业务的参与者,既有趋同的利益取向,彼此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因而,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实现彼此的利益双赢就成为《通知》所应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通知》从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各自在银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切入点,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与此相对应,规定商业银行的义务,包括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诸如此类的新规则为处理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银保业务中的关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双方共同联手开展银保业务。

而从投保人的角度说,对其提供法律保护是《通知》实施的最终目标,正如《通知》开宗明义所写的: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精神贯穿了整个《通知》的字里行间。诸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还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险产品,“应当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权利”,借助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依据《通知》的规定履行各自在银保业务中承担的义务,确保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切实实现投保人追求的签约目的,满足其获取保险保障的效果。从而,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新规则的适用能够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在参与银保业务过程中的利益。

为参与银保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直接的业务准则

纵观《通知》,其在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部分和保险代理人部分的一般性法律规则基础上,就开展银保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等问题均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通知》中的这些具体规则将《保险法》的原则性立法精神落实为直接的、具体的操作规则,并将各项规则提供给参与银保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甚至是投保人等,要求各方在银保业务过程中以这些具体规则作为判断和衡量的标准,便于各方基于自身在银保业务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而选择法律依据,适用相应的法律标准来决定在银保活动应当做什么和如何去做,最终落实为符合《通知》要求标准范围内的实际的银保行为,实现法律确认有效的保险合同的生成。正是在此意义上说,《通知》的诸多新规则具有突出的实务操作性,可供银保业务的参与者直接据以执行,成为进行银保业务时便于遵循、参照和执行的业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