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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保险的再认识(上)

发布时间:2014-07-22 09:54:39    作者:王朝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利用农业保险的“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农业的“内容”,是农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机结合,不是金融政策,更不是金融杠杆。

■农业保险应该涵盖农业的所有领域,这也是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化协作的一个需要。农业机械和渔船理应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对象。

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近年来,党和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一)农业保险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全,关系经济和社会稳定,尽管我国自2004年起粮食产量“十连增”,但粮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比以往更加严峻。我国粮食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已经上升为国家“一号战略”。日趋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农业的稳定发展,特别是在全球农业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农业稳增长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作为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显。不断提高三大粮食品种和油料作物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乃至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意义重大。

(二)农业保险是化解风险社会的重要保障。20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和理论,要我们感知现代社会带来的种种风险。现代社会,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物质的极大丰富,也是风险社会、危机社会,其表现为社会风险总量增大、风险类型繁多、风险结构复杂。

(三)农业保险是公共服务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正在探索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农业上的具体体现。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以工业反哺农业,缩小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距,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同时,做好农业保险也是政府构建能动社会的重要路径,社会至上、社会驾驭市场,以民生为第一要义,才是社会主义的本义。农业保险的介入使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实现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各个阶层的正常生活。

(四)农业保险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民生工程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高生活水平,重点关心弱势群体,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政策举措,农业保险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社会保障的功能,这在贫困地区、特殊行业更显重要;另一方面,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抓手,参与到农业的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中,进行风险管理和灾后的经济补偿管理,把服务“三农”举措送到田间地头,也进一步密切了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我们要跳出传统思维框架看农业保险,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角度进一步深化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才能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农业保险的性质和政策定位

2013年3月起正式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条例》虽然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写了进去,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有关部门和领域还没有被完全认同和接受。应该说,农业(渔业、畜牧、林业等)保险服务于“三农”事业发展,关乎国家安全、粮食安全、社会安全、海洋主权、农民权益、国民健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兼具公益事业、风险保障、社会保障和民生保障功能的工程,是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更是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理应得到政府所有部门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认可。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公共投资,不是为了单纯的拉动保费增长工具,而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更确切地说,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利用农业保险的“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农业的“内容”,是农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机结合,不是金融政策,更不是金融杠杆。按照事权属性来说,农业保险是农业属性,应由农业部主导,农业部最熟悉农业生产、最了解农民,对农民也最有感情;保监会负责风险监管,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规范运营;财政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当然,政策性农业保险也不能全部由财政承担,应该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共同为社会稳定与和谐所承担的一份责任和义务。

从财政补贴角度说,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财政制度的一种协调和安排,也可称之为“保险产品财政”,保险财政过程并不必然导致财政风险,一是保险产品创新效应贡献增长率高于保险偿付风险速率时,危机因素会被大量吸收;二是财政资本与保险产品创新结合程度越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角度看“三农”,农业是经济领域和层面的问题,农村是社会领域和层面的问题,农民是政治领域和层面的问题,单纯的农业政策不可能解决这三个不同领域和层面的问题,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全可以在这三个不同领域和层面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正确认识,走出几个误区。

一是过度依赖市场的误区。过度市场化,必然导致经济和社会的失衡。在我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的关键时刻,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混同起来,简单地把经济政策应用到社会领域。因此,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必须遏制“市场原教旨主义”倾向。公共服务的概念,来自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理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派他性和外部性,公共服务也必然具有上述“三性”,而市场行为则是与此背道而驰的。农业保险必须处理好“公共服务”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不能一讲市场就是自由和竞争,或者就是减少政府干预,放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现代社会任何事务都不可能由单一行业或部门完成,而必须是社会化的协作,需要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共识和整体合力。农业保险应是市场、政府和社会的有机结合,是“政府+保险组织+农业保险对象+法制”的混合体。

二是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误区。首先,农业保险应该涵盖农业的所有领域,这也是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化协作的一个需要。发达国家只有农业问题,而我国则是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与协作。对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不仅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也应当置身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

农业保险应该是“三农”最需要的、保险机构能承受的,要考虑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将国家的需求、愿望和能力结合起来,而不应人为地区别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其次,大型的农业机械不是简单的财产概念,而是农业现代化之基础,是“机械的生产资料”,现代化的农业机械不仅是农民脱贫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渔船则更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如果说农业机械还有租用一说,而渔船则完全是渔业生产者或直接投资或贷款或集资而建造,渔船不仅是生产工具,还是捍卫我国海权的重要力量。因此,农业机械和渔船理应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对象。最后,农业保险应该在服务“三农”中有更大的空间。

(作者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