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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为医患纠纷解铃

发布时间:2014-08-18 09:35:27    作者:黄明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最近,有两件非常重要的大事接连而出,即“产妇死在手术台事件”和新保险国十条的发布。巧合的是,一个提出了问题,另一个给出了答案。

问题不是新问题,但依然舆情汹涌。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医院发生“产妇死在手术台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医院愿赔35万元,家属索赔120万元,医生脱掉手术服坦言怕家属打。这是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的一个缩影。

笔者发现,2000年至今的一系列重大医患纠纷事件中,医生遭到殴打、谩骂都算是“小儿科”,拿刀追砍、被逼下跪、群殴致死,乃至携炸药对医院实施爆破,都曾经发生过。随手举一个例子看起来都触目惊心,如2003年7月7日,河北省任县人民医院,县司法局局长(患者家属)聚众将医生殴打致死。

医患纠纷导致如此激烈的矛盾冲突,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如医疗保障体系不足、申诉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以药养医”的医疗模式等。而社会各界也都在不断思考如何破解医患纠纷的局。究竟由谁来破解?医院,患者,还是第三方?众说纷纭。

医疗事故,是患者不能承受之重,而由医院来承担私了的赔偿也不太合适。一旦私了,不免在社会当中形成不该有的猜想,正是因为一直以来医院方面在医疗纠纷中的私了模式,才造就了责任分不清、赔偿不满意、医患相互猜忌等系列问题,症结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积聚的怨气也越聚越大。在政府的顶层设计中,保险正式成为医患纠纷的解铃人。

新保险“国十条”中明确指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在一揽子的责任保险中,医疗责任和医疗意外类保险正是针对医患纠纷而设置。所谓对症下药,医疗责任保险要解决的不仅是单纯的医患纠纷,而政府更希望借此能达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功效。新国十条指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通过责任保险,可以把人与人、人与企业、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转化为比较单纯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形成市场与政府相互配合的高效率的社会管理机制。

解铃还需系铃人,保险要首先参与到医疗保障体系中来。对于实现的路径和保障,新国十条也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当然,医患纠纷其复杂性,牵涉了太多客观因素和深层次矛盾,责任保险对医患纠纷的解决也绝对不会药到病除,而是需要政策和制度、舆论引导等多方合力。

(作者为本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