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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十条”下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展望

发布时间:2014-08-20 09:53:52    作者:姜岩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正式公布。“新国十条”将保险服务置于“保障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的战略高度,无疑为市场机制下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打开了一扇大门,开启了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征程。本版推出“‘新国十条’下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展望”专题,以飨读者。

一、“新国十条”为养老保险市场规划崭新蓝图

“新国十条”从三个方面为养老保险市场规划出了崭新的蓝图。

一是引导养老保险功能回归理性回归。

●市场化的养老保险机制应是社会性养老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养老保险应为不同收入或不同偏好群体提供差异化的保障服务。

●养老基金运作与养老服务应着眼于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是鼓励保险产品和养老服务的理性创新。

●确立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产品创新导向。

●着眼于保险服务与养老服务的融合来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养老的公共服务方式

三是鼓励商业养老发展释放两大政策信号。

●建立保险监管的协调机制。

●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

(一)引导养老保险功能理性回归

功能定位是一个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养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产品,它同时具备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属性。一方面,老年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风险,由政府通过强制性的代际或代内收入再分配,来提供公共养老产品和养老服务,不仅可以纠正市场失灵,而且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和分配正义,从而到达改善或提升全社会福利水平目标。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直接对应于公民个体的未来权益保障,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属性,同时市场保障的结果又有着“正外部性”,所以通过市场实现养老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早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将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提升经济效率的均衡,即有着发展中的普遍规律,又受制于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制约。英、美、德等国近三十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表明,市场机制的适度引入和公民个人保障责任的适度强化,不仅是合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有效举措,而且也契合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权利的“个性化”和“以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潮流。笔者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功能定位的理性回归将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

一是市场化的养老保险机制应是社会性养老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老龄化正带给世界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英国为代表的高龄化福利国家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始推动旨在替代政府高福利养老金的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改革,未参加职业养老金的群体将“自动加入”政府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完善来构建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养老风险分散和风险共担。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的老龄化发展速度已超越了英、美、德、日等国,在十年之后的2025年就将迈入超级老龄化国家行列。尽快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机制,使其成为社会养老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和有效工具,这将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政府预算负担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环节。

二是补充养老保险应为不同收入或不同偏好群体提供差异化的保障服务。基于市场机制运作的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着基本养老制度所无法替代的效率性和灵活性,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保单契约等管理形式为不同收入、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需求的群体提供养老保险的资金运作与风险保障,并通过养老产业链条的延伸,最终将资金保障转化为满足不同需求的老年护理、老年医疗等养老服务。只有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广大民众的多层次、多样性、多方面的养老需求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

三是养老基金运作与养老服务应着眼于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战略成为了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基金投资具有着相对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资本市场乃至整体经济的都具有重要影响。养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计划等参与国家民生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且将直接促进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

正是基于养老保险功能定位理性回归的重要现实意义,政府需进一步理顺政策导向和调整财税支持重点,促使养老保险市场真正步入理性发展轨道。

(二)鼓励保险产品和养老服务的理性创新

产品和服务创新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养老保险产品或养老服务是市场在当期对公民未来养老权益保障的资金和服务承诺,往往跨越被保险人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因而,养老产品和养老服务需要具备时间序列上的相对连贯性,并在同一时空内达到相对的丰富程度。国际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公民养老待遇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也是养老保险市场最为发达和保险产品最为丰富的国家。新国十条,为保险产品和养老服务的理性创新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总结有三:

一是确立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产品创新导向。要为个人、企业、家庭等提供不同的养老保障计划,要为社会保险管理效率提升提供产品与服务支持。企业的商业养老健康保障、企业年金业务、个人延税型的养老保险试点、独生子女的家庭保障计划、失独老人保障等在新国十条中均被明确提出。

二是着眼于保险服务与养老服务的融合来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政策将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或养老产业,并将养老产业的用地保障纳入政府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真正构建起养老保险的资金管理、待遇领取和养老服务一体化的产业发展格局。

三是探索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养老的公共服务方式。从提升社会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探索商业机构开展养老经办、老年护理、老年医疗等社会服务。

(三)鼓励商业养老发展的两大政策信号

随着社会与公民财富的增长,在“大资管”背景下多元的资产管理服务体系将逐步形成。新国十条所提出的“允许设立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探索投资、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无疑拓展了专业养老险公司的业务领域,为盈利能力的提升创造了可能。政府从两大方面释放了对养老险公司的政策支持信号:一是

一是建立保险监管的协调机制。目前养老险公司以企业年金业务为主,企业年金的市场运作横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行业,其市场协调一直受限于分业监管格局。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协调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会大大提升企业年金业务的一体化运作绩效。

二是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结合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结构整合的整体进程,政府各类养老资金和经办服务的委托管理、政府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直接购买等,将使养老险公司的社会效益、经济价值与社会责任更加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