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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8-27 10:26:19    作者:曹洪俊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网络销售总体费用率约为12%,而个人代理渠道的费用率约为28%,是网络销售渠道费用的2.3倍。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以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1997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司售出第一张网上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正式迈入互联网之门。

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6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保费达到291亿元,分别较2011年、2012年增长9.1倍和2.3倍。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给我国保险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要求保险监管部门有所作为。本人从如何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谈谈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几点认识。

监管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互联网保险具有成本低、信息透明、覆盖广、效率高等特点,这为保险业改革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业务又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是互联网保险拓宽了保险销售渠道。与传统的公司直销、个人代理、银邮渠道、其他中介机构渠道相比,互联网保险实现了从定向客户向非定向客户的转变,不再是点对点的销售,而是点对面的销售,所有互联网用户均可在网上看到进而购买保险产品,受众人群呈几何倍数增长。二是互联网保险能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保险交易和服务均通过网络进行,可节省代理费用和业务维护费用。

以某公司为例,其网络销售成本主要包括后援支持费用、网络通讯费用、保单寄送费用、单证费用、设备折旧等,总体费用率约为12%(若使用电子化保单,可免去保单寄送费用和单证费用,其费用率可降至10%),而其个人代理渠道的费用率约为28%,是网络销售渠道的2.3倍。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是有利于提升消费体验并可以得到更多实惠。首先,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了解并购买保险更多地使用自主阅读或者在线咨询的方式,可有效避免被电话或者短信骚扰。其次,选择保险产品更加便捷、透明。消费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软件更准确地寻找费率低、保障范围广的保险产品,而保险公司也会在这种透明的竞争环境中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中。再次,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产品价格更低。比如网销车险与电销车险一样,均有15%的费率下浮;很多交通意外险或旅游意外险在网上购买甚至会比在实体店购买便宜30%以上。二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一方面,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是消费者的主动行为,消费者会认真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优劣,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有效避免了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的宣传用语或者在线客服人员的讲解都以图片、文字等形式留存在消费者电脑中,一旦发生销售误导纠纷,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留存的图片或文字进行责任判定,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销售渠道,互联网保险有其独特的优点,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一旦解决不好,不但影响个别保险公司的经营,甚至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一是信息安全风险。一方面,硬件设备不完善导致系统崩溃,网络“黑客”的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入侵,造成保险业务数据的改变和破坏,甚至造成业务系统的瘫痪,都会给保险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必须提供如身体状况、家庭情况、职业等信息,一旦遇到网络安全问题,客户信息遭到泄露,消费者隐私将受到严重侵犯。

二是道德风险。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保险人无法直接观察和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很难精确评估风险,因此,被保险人更有可能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者进行逆向选择,以上情形都将给保险人带来经营风险,在理赔环节也容易导致二者产生纠纷。

三是产品创新不足。一方面,不同公司同一类型的保险产品同质性高,投保人选择余地小,没有给投保人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另一方面,同一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没有体现出互联网保险低成本、让利于投保人的优势。对比部分公司线上线下产品,很多公司都是将线下产品直接放在网上销售,条款没有简化,费率没有降低,对消费者缺乏吸引力。

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建议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2014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明确表示,互联网保险监管标准要与线下保持一致,表明了监管部门的态度。那么,监管部门应该如何监管互联网保险呢?笔者认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该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和促进市场繁荣为根本原则。由此出发,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加强监管。

(一)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保障。

一是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从目前情况看,现行的《保险法》及部门规章仍然不能全面满足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和管理问题,电子签名的合法化问题,是否能够在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销售保险问题,等等,都需要通过修订《保险法》或出台、完善部门规章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新设立的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保险),更需要针对其内控管理、经营范围、服务能力等制定相应的标准或准入门槛。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险不仅仅涉及保险消费者个人,还涉及相关部门的工作。

(二)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

一是抓信息安全。首先,保险公司应配备完善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防止由于软硬件的原因导致无法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其次,采取严密的数据保护措施,建立异地数据灾难备份体系,实施严格的网络隔离与监控,实施全面的外网保护策略;再次,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公司员工对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保护的意识。

二是加强产品监管。首先,按照“线上线下保持一致”的标准,对各类产品进行统一的监管。其次,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只能通过互联网销售)时,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这样既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又能满足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并让利于消费者。再次,保持对产品风险的高度警惕。目前,多家保险公司都在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因该类业务存在潜在风险,保监会专门制定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产品精算、偿付能力、资本匹配度等角度对该业务进行规范。

三是抓内控治理。互联网保险最大的优点就是其便捷性,因此,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在投保、承保、核保、缴费、理赔、支付、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应尽量做到在线完成,给保险消费者提供最大的便利。对于那些以互联网保险为“噱头”,实际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对其资质严格审批或限制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四是抓从业人员管理。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保险在前端销售、后端服务方面需要线上与线下紧密配合,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建立一支兼具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人才队伍。首先,应配备一只专业性很强的网络技术人员队伍,负责系统的研发、流程的设计、网络安全的维护;其次,应培养一批熟悉各类保险产品的综合型员工,及时、准确地解答保险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保险产品时遇到的问题,协助保险消费者顺利购买保险产品;再次,应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服务队伍,在保障期间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细致周到的增值服务,在发生理赔时能够快速处理,及时赔付。

(三)明晰监管职权

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通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直接管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按照现行监管职权划分,应由中国保监会监管。但各地产生的理赔纠纷,也应由中国保监会受理吗?这显然是不现实,对于保险消费者维权,过于不便;都由中国保监会查处,成本过高。因此,针对互联网保险,中国保监会应进一步理顺自身与派出机构的职责。

中国保监会可将互联网保险纠纷处理权力赋予各派出机构,同时授权各派出机构可针对互联网保险投诉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进行调查或检查,如需给予行政处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作者单位:北京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