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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如何参与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4-09-24 08:59:09    作者:马丽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继取消农业税、实行直接种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后,采取的又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两大部分构成,基本经营模式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因涉及财政资金,需进行政府采购。

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背景

在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之前,农业保险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将业务委托保险公司来做。随着国务院和各地政府陆续制定并出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农业保险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开始引入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保险公司招投标、风险管理和咨询等保险经纪服务。

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现状

(一)保险经纪公司所做的工作

目前,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建立在与农业保险采购人即当地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

(二)共保体的确定过程

经纪公司作为政府部门经纪人对林业保险和农业保险项目共保联合体进行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售标书,由各保险公司联系购买。各保险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经纪公司主持,各投标人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公证处公证员对开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存在的问题

(一)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

截至2013年,全国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经纪公司仅有5家,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经纪公司仅有1家,而政府一般会选择具备资质且在当地申请备案的经纪公司作为其农业保险经纪人,受制于备案机构数量,政府选择范围较小。

(二)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2012年保监会下发《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811号)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业务活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农业保险条例》中也未明确经纪公司是否可以参与农业保险。但2013年,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3〕68号),规定“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经纪公司可以从事农业保险且收取佣金,但保险公司不能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支付佣金,实质上限制了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相关政策的协调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农业保险有关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不规范且缺乏有效监督

从农业保险运行情况看,存在防灾防损费和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实务操作中,招标文件一般只对培训的次数进行规定,培训费由经纪公司核算后通知共保体支付经纪公司代为支付会务公司或由共保体直接支付会务公司。对于防灾防损费和培训费提取的比例是否适度、实际使用是否合理等缺乏有效审核和监督,极易引发商业贿赂等其他风险。

(四)农业保险费率核算仍需进一步加强

农业生产易受灾害影响,与气象具有高度相关性,容易形成巨灾风险。

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保险经纪机构有序参与政策性险种的机制

农业保险事关广大农民利益,牵涉多个方面,且具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等特征,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必须解决好市场规律和规范运作的关系,监管部门应始终以维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点,尊重市场规律与各方自主权,将市场手段与行政法律手段有机融合,在充分发挥经纪机构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其可能风险,构建起“利民、多赢、可持续”的农险运行机制。

(二)完善农业保险准入和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机制。农业保险业务虽然跃居财险业第三大险种,但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培育和引导。二是探索建立经纪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审批制度。三是加强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监督。建议明确防灾防损费、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标准、加强核算,建立公开透明、合理有度的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和培训费监督机制。

(三)完善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与气象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尽管目前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无论从统筹级别还是风险分散水平看仍待提升,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仍需完善。建议监管部门推动建立涵盖中央、地方的多层次农险大灾分散机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大灾基金等,实现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转移、分散和化解。

(作者单位:陕西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