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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路径

发布时间:2014-11-05 09:39:5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了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作用,特别就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瓶颈问题,总结了近年来商业保险服务创新的实践成果,对如何服务中小微企业系统地提出了纲领性的指导意见。这将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资金有效融通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筹资成本高、融资渠道少是多年来国家经济改革中全局性的难题。2013年保险资产规模达到6.81万亿元,险资规模不断增大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不断宽松,为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融资带来新的重要渠道,2013年保险业共帮助6.6万户小微企业获得368.1亿元贷款资金。因此,应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的独特优势,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积极引导保险资金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积极探索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参与中小微企业投资基金等相关新型融资路径。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保险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重点要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保险资金管理机构要树立面向全国服务大局的意识,适当安排或配套安排部分资金投向,积极发起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优质的充满生命力的科技创新型新兴企业的发展专项基金,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助一臂之力。目前保险资金几乎都集中在北京(2.2万亿)、上海(3.1万亿)、深圳(1.7万亿)三市,这种状况需要得到明显改善。

二是保险资金管理机构要树立科学经营意识。应加强和地方政府、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密切合作,或参与银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微贷款,或联合绑定项目,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共担风险,借助它们在项目选定、投资管理的前期经验,弥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市场化投资先天不足,使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成本降低,安全性收益性得到充分保障,使保险资金服务中小微企业真正实现有效融通。

融资信用保证

《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这也是商业保险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实现有效融资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各保险机构相继面向市场改革创新,和银行类机构密切合作,推出或扩展多项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如贷款人人身安全保险、贷款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各类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外向型企业出口产品信用保险,且保证额度也在不断增高,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成为了银行类机构小而散企业客户分担风险助力增信的重要补充。

截至2013年6月,保险业累计提供超过200亿元信用保险额度和10亿元贸易融资额度,信用保险项目支持企业获得融资130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实现出口186.8亿美元,保单质押贷款余额达1001亿元。

近年来实践经验表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重点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针对企业地区行业差异,结合市场实际,摸清中小微企业不同融资需求,保险机构科学设计积极推出适销增信产品,并增加保证保险规模。二是审慎预防各类风险。应加强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接轨,充分利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防止贷款人信用风险。同时还应防止保险机构内部销售人员道德风险,应设立妥善处置贷款人违约案件的合法措施。

经营风险保障。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软肋之一就是企业经营规模小,专业技术薄弱,抗风险能力不强。2013年上半年保险业共为近60万家小微企业,提供2万亿元风险保障,有效增强小微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近年来一些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应用科技含量高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类风险因素突显。《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这对于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提质增效升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多次联合发文推动科技保险已成为科技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取得初步成效。

科技保险对于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尤其适用,从企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售后各个环节有可能出现失误的问题都设置了经营责任专项保险。如研发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研发成果专利保险、生产中断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有专项责任保险。与此同时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厂房设备等还配套人身和财产综合保险。近年来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试行科技保险,参保中小微企业460家,保障金额逾亿元,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

近年来实践经验表明,保险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保障,重点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门类繁多,技术先进,保险机构应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整合相关专业技术资源评估推出保险产品创新设计。使之更加贴近企业多方面的需求。二是循序渐进。由简单到复杂,先着手普遍性易操作的企业风险保障,然后再逐步深入推进。二是突出重点。对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生产企业,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不仅要覆盖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保险机构还应重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防范各类风险监督预警应急处置的重要作用。

资金安全保障

中小微企业资金流动便捷安全也是保险服务的一个方面。除了银行业热议的存款保证保险在积极筹划中,保险机构近年来围绕资金运用安全服务创新先行,综合形成了贷款人人身安全、网络金融安全、项目投资损失、债权债务流转追偿等服务。比较系统地化解保障了中小微企业资金运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别是保险机构与知名网商联手推出的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依傍新型网络信息技术支付宝、财付通、网易宝、微信支付等构建了网络资金安全保障,适用中小微企业简便快捷运用资金的方式,增强了投资安全稳定的信心。目前保险机构推出的产品保费低廉、实用性强。20元保费保障金额达10万元,缴纳100元保费保障金额可达50万元,易被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保险消费者接受和欢迎。

近年来实践经验表明,面向市场、用新的理念新的技术创新服务是保险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全新领域,只要与合作网商密切合作,共御风险,备灾备损,多措并举,保证安全,就会取得不可估量的服务成效。

债权债务服务

《若干意见》没有涉及的还应有保险业积极开展和参与的企业债权债务方面的保险服务。在这方面除了已经长期开展的国内外信用保险的投保企业债务追偿等保险业务外,最近兴起的保险业参与的应收账款流转服务引起了金融界高度关注。

应收账款是当前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资产。开展保险机构参与的应收账款流转业务是盘活应收账款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利于弥补中小微企业缺乏抵押担保资源的缺陷,盘活中小微企业信用资产,提高资金流通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近年来,人民银行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国家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文推动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促进应收账款流转。

目前安徽、天津三年多试点设立债权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担保、银行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流转业务成效明显。天津市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盘活应收账款三角债等200多亿元,为中小微企业盘活资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作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近年来实践经验表明,保险机构参与开展应收账款流转业务,重点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积极参与金融改革创新,协力推进应收账款业务的开展,充分展现保险的服务功能。二是依靠和接受地方政府推进和管理机制,熟悉管理流程并不断参与完善制度设计和业务模式研究。三是密切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科学审慎把握信用环境,不断摸索经验,切实形成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