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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管控保险所投信托风险

发布时间:2014-12-03 11:16:15    作者:彭远汉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所投信托计划严格进行排查,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对有风险隐患的信托产品增设一道信用风险评级复评的内部防火墙,即指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对具备一定风险隐患的信托产品进行复评,以防患于未然。

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整个保险行业信托投资余额高达1998.3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555亿元,增长38.5%,增速较快。从投资项目上看,目前保险资金所投资的信托产品主要以房地产和城投为主。从长期来看,我国金融市场打破刚性兑付是大势所趋。信托等金融产品风险隐患逐步加大,交叉传递性强,需要整个保险行业提高警惕,务必加强风险管理。

现状:信托多方隐患显现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经济下行增加了保险所投信托的宏观风险,利率市场化加大了信托经营的市场风险。

一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资金收紧、房地产行业景气下行的宏观背景下,一些高杠杆、产能过剩及景气度下降的行业信用风险上升;个案风险事件频发,导致行业潜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上升。

二是今年以来,多个信托计划相继被曝出存在风险。目前存在风险隐患的信托产品,有的因债务问题严重、经营陷入困境、金融杠杆断链而可能重组或延期;有的因融资频繁、规模较大而可能存在风险。

三是保险资金经由信托“通道”流向禁入领域、“短钱长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息不透明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投资资产高度集中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亟待健全等问题,都成为监管层着力防范的内容。保险资金配置的信托资产大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而经济增速目前正处于下行周期,很多结构性问题要解决,如有不慎,很可能会触发经济和金融风险。

四是在“打破信托业刚性兑付”呼声渐强的背景下,一些信托产品的风险隐患逐渐暴露。债务问题、经营困难等可能激活风险的“导火线”,正成为信托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这些问题使得保险机构在选择信托计划时态度更为谨慎。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方面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展势头和前景正被看好,另一方面险资和信托计划在政策放开近两年之后,仍未走出“磨合期”。

对策:险资力避投资风险

保险资金投资要求安全稳健,加上对信托计划的评级、担保的要求严格,对此,我们要关注如下几点:

一是要有新思想,明确总体要求。我们要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线,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加强合法合规意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敬畏之心,决不碰触红线,提高监管评级,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二是要有新思维,防控潜在风险。中国保监会规定险资投资的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即信托计划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对此,一要严格考察信托公司是否加强尽职管理;二要严格考察信托公司是否规范产品营销;三要严格考察信托公司是否优化业务管理,严格实施违规问责和案件问责,保持对案件风险防控的高压态势。

三是要有新思谋,做好风险管控。对保险机构所投信托计划时,要严格进行排查,防范风险。要健全保险机构所投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落实风险责任,对所有保险机构所投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真正实现把人落实到事上,把事落实到人上。要对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与市场反应能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四是要有新思路,建立长效机制。虽然保险机构所投信托产品投资余额迅速上升,但不意味着保险机构会降低合作标准。因此,要求信托公司一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托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要清晰界定职责权限,各司其职,明确风险责任,做到权责对等,构建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运行有效、制衡有效、激励有效、约束有效的良性机制。二要坚持遵循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的科学规律,严格审查和评估集合信托项目风险,按照业务的风险状况落实各项风控措施;加大营销网络、客户资源、产品和服务(即价值三要素)方面的力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良好的治理发现价值,创造价值。三要建立社会责任机制。按期发布年度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示该产品是否符合社会责任,并在年报中披露本公司全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五是要有新思考,确保资金安全。首先是监管有要求。2014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几种情形需要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其中包括“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以及“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应高度关注信托计划评级标准、评估集合信托共同投资方资质等因素,找到依法合规和正规合适的合作伙伴。在信托计划选择上,严格进行审核,审慎考察交易结构、担保、抵押等条件是否能真实满足风险控制的硬性要求,将收益率、信用评级等相关要求一一通报和核对落实。

六是要有新思潮,严格产品复评。我们要重点对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的劣后级受益权等信托产品严格进行复评。对发行产品的信托机构资质及能力,对出具外部评级报告的评级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外部评级报告,对偿债主体的信用指标,对产品触发保监会的五项条款进行严格审查。评审会委员最终以打分、整体复核、投票等形式对信托产品打分,并形成最终评级意见,确保保险资金运用安全和资产保值增值。

自投资渠道开闸以来,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成了保险机构眼中的“香饽饽”,自去年以来,保险资金在信托投资上高歌猛进。为防止保险资金在信托产品投资上面临的信用风险积聚、放大,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近期对保险机构投资的信托计划进行了排查,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信托风险工作,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