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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患矛盾的一剂良方

发布时间:2015-01-15 09:25:03    作者:黄明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羊水栓塞”这个专业术语在2014年突然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事件起因于一起医疗事故。2014年8月10日,湖南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产妇死亡事件。随即湘潭县卫生局表示,产妇是因羊水栓塞经9个小时左右的抢救无效死亡。“羊水栓塞”一词迅速成为关注焦点,随后《人民日报》刊文《羊水栓塞 产妇鬼门关》予以解读。

此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还是脱离不了医患纠纷加剧的背景。2014年,在全国一些地区,医患纠纷案件仍然呈现多发趋势。在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2014学术年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3年间,广东省医患纠纷一路增多,二级医院发生率占比超过45%,而经鉴定,最后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仅为二至三成。

在这样的压力之下,有的地区通过第三方调解,成功地解决了一部分纠纷事件,而另一些地区,则依靠医疗责任保险的杠杆作用,给患者和医生开出了一剂良方。

首先,是国家顶层设计中,充分认可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为其发展指明了方向。保险“新国十条”中明确指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鼓励医院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这可以视作加快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另一项重要政策。

其次,在全国各地,相关部门都以制度、举措等形式,将医疗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例如河南洛阳市在2014年底出台了《洛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对健康服务业发展做出了详细规划。方案提出,加快推进医疗责任险,发展手术责任保险、医疗意外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举措有利于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对医患纠纷赔偿问题起到制约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赔偿的公平性。

而在深圳,让医疗责任保险有法可依的做法更进一步。2014年11月,被称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正式公布,在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医患的权责规定成为一大亮点,而将医疗责任险纳入立法,意味着深圳将强力推动医责险。

在各地的做法中,也不乏一些让人眼前一亮的创新之举。例如在黑龙江,第三方调解与商业保险模式携手,共同破解医患纠纷难题。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政府在黑龙江保监局的支持下,进行了大胆探索,让第三方调解机制介入医患纠纷,同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进行赔偿。七台河市政府主导,卫生部门响应,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使得各方牵手形成合力。

让第三方调解和商业保险这两种解决医患纠纷的做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不再各自为战,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做法。

在医疗纠纷频发、政策又加大推动力度的影响下,各地政府也正视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并规划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覆盖范围。例如在2014年10月,陕西保监局和省卫计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陕西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共同促进医责险进一步发展。要求到2015年底,三级医院全部参保,二级公立医院的参保率达到九成以上。11月,湖北卫计委在宣布,湖北将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 90%以上。12月,甘肃则宣布,从2015年起,将把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意外等风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2015年底覆盖全省所有公立医院。

在有的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探索实施了一段时间,经过2014年各地的规划奠基,到2015年,全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将有一个质的飞跃。这样的局面,无论对从医者,还是病患者,都是可喜的、可期待的。(2014地方保险热点述评3)

(作者为中国保险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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