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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衔接基本医疗 开创“新农合”广阔天地

发布时间:2015-05-05 10:29:46    作者:白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基层保险公司是对接“新国十条”落地工作的载体,在国家政策放开的大环境下,抓住发展机遇,创新发展模式是基层公司所面临的考验。在探索和创新的路上,基层保险公司始终冲在第一线,不断涌现出许多新做法、新模式,其中,新农合保险“共保联办”业务就是一个实例,值得大力推广。

“新国十条”中的第十条“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中提到,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上述政策,意味着国家在加大马力,推进商保体系建设,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商保经办。所以,保险公司肩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社会责任,凭借基层公司贴近农民、农业、农村及专业技术等优势,推广新农合保险“共保联办”业务既是历史使命,又是新时期保险发展机遇的选择。

北京远郊区县平谷率先启动了“北京市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保联办项目”项目以“共保联办”的模式成功开拓了平谷区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几十万参合农民减轻了就医负担,提高了健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农民的医疗需求。

在“共保联办”模式推出之前,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委托管理型、保险合同型等模式,这些传统模式都因形式单一、利益驱动力不足等局限性,没能使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和责任捆绑在一起,但通过平谷“共保联办”试点项目后,实现了新农合经办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和传统模式相比,“共保联办”模式在运行机制上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够实现政府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的预期目标,又能够兼顾商业保险机构的利益,实现政府医保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的优势互补、有效结合,政府、参合群众、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多方共赢。

一是在管理模式上做到“四介入”。保险公司介入定点医院管理,建立“共保联办”办公室,统一了定点医院违规行为界定标准和定点医院常见疾病入院标准,使定点医院权责更加明确;介入医疗标准管理,区卫生局统一了定点医院住院患者生化检查项目,减少了不合理基金支出;介入治疗过程管理,“共保联办”办公室对定点医院诊疗行为真实性和合理性加强审查,直接纠正不合理诊疗涉及的医疗费用;介入区外医院管理与参合人就医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参合人区外就医报备制度,与区外三级医院建立了合作机制,开展新农合患者身份的核实、病例审核等工作。

二是在管理手段上突出“两强化”。为强化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控制,区政府对区内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实行新农合总额管理,下达总额控制指标和住院人次控制指导指标,按照“以收定支”的基金使用方案引导全区新农合基金支出;与此同时,还强化信息沟通机制,自开办“共保联办”项目起,区卫生局每月组织区内定点医院院长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每月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各医院总额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保联办”办公室巡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不合理医疗行为。在这里,仅以生化检查项目为例,保险公司介入之前,医生让所有患者住院时都做常规检查,像胰腺炎患者,可能做淀粉酶检测才有意义,但医生把此项目纳入常规检查。在保险公司介入管理之后,就把医生需要了解患者身体状况的基本指标列出来,如果医生需要查基本指标以外的,就需要在病历上显示出来,并写出检查理由,该项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医生还需要写出分析报告。经过保险公司的管理,从生化检查一个项目中,就扣除了许多因违规诊疗行为致使的不合理支出,为政府节省了补偿成本。

三是在专业化管理水平上实现“大提升”。为使“共保联办”项目顺利进行,保险公司着力建设有敬业精神、专业素质强的员工队伍,将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员派驻“共保联办”办公室工作,并聘请医保领域专家担任指导顾问,加强了对各乡镇农合账户的监管工作和政策研究。

平谷区开办的“共保联办”项目,发挥了保险公司主动管控风险的优势,在提高新农合基金管理效率、提升政府服务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减轻了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是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种全新探索。但从平谷试点和周边区县的推开来看,实施“共保联办”的探索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经办北京农业人口的医疗保障服务区域远远没达到理想状态,有待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例如,保险公司在与政府谈新农合预算时,由于双方立场不同,还是面临博弈。对于经费测算,财政希望通过保险公司管控新农合后,按照其达到的小幅度增长目标测算,而保险公司希望政府在有能力的情况下,给保险公司一点盈利空间。对于这一矛盾,这几年的实践一直在寻求解决的平衡点,此矛盾的出现致使许多保险公司持观望状态。但由于去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从监管、税收、用地等方面都给予保险服务业各方面政策支持。它强调,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时,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这一规定给“共保联办”带来了新的生机,使政策明朗化了,打消了各区县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顾虑,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基层保险公司应借此机遇,积极参与医保体系建设,与地方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商业辅助”的合作关系,结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在加强健康管理、优化报销服务、管控医疗风险等方面缔结更为紧密、积极互动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