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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巨灾风险——保险需更有为

发布时间:2015-07-16 11:20:02    作者:赵阿兴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且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极端灾害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每年已达到上千亿元。进入21世纪,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我国进入了突发事件高发期。突发事件出现的原因难以预测,除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直接危及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之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的人为灾害也对区域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遭受的自然灾害损失已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且潜在的受灾损失还在不断上升。

保险业防灾减损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灾害损失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一方面,当灾害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只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加上经验不足和技术滞后,保险业开发新险种的风险相对较高,这些都大大限制了保险业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

我国的防灾减灾教育比较薄弱,缺口大,缺乏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灾害的体制,国民的防灾减灾教育、各职能部门和政府的防灾减灾训练和防灾减灾演习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真正具备防灾减灾教育的专业科普人员数量非常有限,灾害教育不够重视、广泛和深入。国民的灾害意识还相当薄弱,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还相当落后,自救互助以及抗灾救灾能力还很弱。重大灾害的经验教训,以血淋淋的现实告诫我们,并让我们懂得:在应该掌握的诸般能力中,面对灾难的生存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是更重要的能力。

我国企业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对较低,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灾害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转移和经济保障机制。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特别是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极有可能呈现出“雪崩效应”。以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为例,48天时间(1月10日至2月26日)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灾害损失只能由灾区企业和群众自行承担,非常不利于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从现实情况来看,保险业防灾防损的能力还是远远不足。以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企业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案为例,据消防部门证实,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前就曾发生过一起火灾并报警,风险隐患已经暴露,但承保企业及当事企业并未对此有所警觉和采取举措。最终酿成事故当天75人死亡、185人受伤;最终146人死亡,9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以上案例的教训是十分深刻和惨痛的。作为安全人,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把他人的事故当做自己的事故来看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劳动者免遭伤害。

保险业回归风险管理根本的需要

面对巨灾风险,较为经济、实用、安全的出路在于加强企业风险防范与防灾防损。这两项工作都需要密切与有责任、有技术的保险公司紧密结合去落实与完成。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防灾防损功能实际正在被逐步弱化。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保险企业动力不足。防灾防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种承保标的,需准确发现和界定保险合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内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点,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精准的防灾防损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能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因为监管要求的缺位和考核标准的缺失,防灾防损工作给保险企业带来的承保收入与社会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因此,保险企业在承保业务指标的单一考核下,囿于技术操作和人力紧缺的现实情况,开展保险标的防灾防损工作的积极性并不高,也缺乏动力。

另一方面,投保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价格和企业实力上,对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服务并不太重视。甚至在少数投保人看来,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获取经济补偿。同时,很多投保人拘于面子,也不愿意保险企业对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安全的行为进行干预。还有就是出于经费的考虑,以为少量购买保险产品(品种和数量)就是“节约增效”,这些都是严重的“误区”和“盲点”。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发布实施,明确了保险业在全面深化改革布局中的战略定位,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强调了保险防灾防损的风险管理职能。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减轻政府在抗灾救灾方面的压力和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同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具有全地域覆盖、全过程规范、全方位监管、重事先防范、严事故处理、按权限担责的特点。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保险业给被保险人提供风险防范与防灾防损服务提供了驱动力,清除了以往阻碍保险防灾防损服务开展的规章、制度、观念、费用的羁绊,充分体现保险企业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管理的服务价值,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功能。新《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的有力抓手,保险业在防范和化解风险、应对风险事故、分担风险损失等风险管理领域蕴含巨大的发展空间。

重大灾难严重威胁和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属于风险管理和危机管理范畴,是构筑社会公共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古今中外历史上血的教训一再告诫和警示我们:“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防灾防损是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佳的危机管理就是预防危机的发生。灾害损失评估理论的测试报告显示,防灾防损的投入产出比是:防灾的1元钱,抵得上救灾的100元钱,更抵得上重建的1000元钱。树立起“防灾防损就是增产”和“减灾能力也是生产力”的经济观和价值观。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制定防灾防损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教育的制度保障和行为标准。以此为统领,彻底改变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轻事先预防、重事故救援、叹损失无补”的倾向。

保险行业应该抓住机遇,振作精神,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模式、突出行业特色、促进产业发展,回归保险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的根本。莫忘初心,方得始终,开启中国保险业服务社会的新篇章。

(作者为国际资深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专家,政府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