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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监管引领作用 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5-07-28 09:58:17    作者:李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经济发展“新常态”是党中央在科学把握规律基础上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作出的重大判断,“新常态”下,保险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前端管制、行政审批带来的监管边际收益递减。

作为监管部门,需要充分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妥善处理市场与政府、创新与合规的关系,更新监管理念,优化监管体系,提高自身能力,通过三个监管“现代化”,切实引领保险业主动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

理念现代化

坚持简政放权。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市场状况日趋复杂,市场主体成长迅速,产品形态日益丰富,传统的管制型监管理念已经不适应当前状况,并且约束了公司的创新和行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应主动适应监管方式从强调管制向放管结合、从规模监管向风险监管、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等审批流程,通过放开前端促进行业迅速发展,降低行政成本,通过管住后端确保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鼓励改革创新。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改革与创新,对事后证明可持续、可扶植的创新做法要及时在全行业中进行推广应用,积极鼓励专业化市场准入方向,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使改革有方向、创新有尺度,更好的促进保险市场发展,更好的维护金融安全,更好的保护公众利益。

用好政策红利。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新国十条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意见等制度的出台,为保险行业带来了进一步的政策红利,监管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传导,引导保险行业应充分认识新常态下发展条件的变化,主动适应行业发展从自身意愿向国家意志的转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从业人员的自信心、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积极加强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重点推动国家政策的落地和对接,积极争取税收、财政等方面的地方政策支持措施,让行业看得见、用得着、早受益。

体系现代化

完善监管制度。保险监管放开管制和市场化的推进,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迫切需要监管制度和流程的更新再造,应认真分析辖内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结合监管部门自身职责,丰富工作抓手,细化监管要求,按照合时、简单、管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监管制度,为高效监管打下扎实的基础。

健全市场规则。应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配作用,明确监管部门定位,做好信息披露与服务,鼓励市场主体健康有序竞争,营造良好的准入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革新监管方式。针对保险行业的发展特点,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明确监管工作目标,完善行业经营准则,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平台,狠抓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行业痼疾,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能力现代化

提高监管效能。对保险行业的有效监管,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的金融安全、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主体的不断创新、政府职能的转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都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核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全面、客观、系统的评价市场的风险状况,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早预警、早防范,让监管制度能够及时跟上保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储备好应对风险的工具箱,牢牢把风险锁定在可控程度、可控范围。

坚持依法行政。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法制建设,推进事权规范化、法制化,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确权力边界,规范市场准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工作的操作程序,保护被监管机构及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需要一支思想坚定、能力过硬、作风务实等监管队伍,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广泛应用,对保险监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形成有利于监管人才学习成长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监管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和知识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