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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县域基层机构建设急需加强

发布时间:2015-08-11 09:48:18    作者:赵钱龙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赵钱龙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建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县域基层机构(四级及以下机构)直接面向公众,在保险销售、服务链条上均占据重要地位,是展示保险行业形象的窗口单位,决定着公众心目中保险行业是否有实力承载“新国十条”赋予保险业的重任。

近年来,四级机构在服务标准、内控水平方面有了一定提升,但提升主要是得益于总公司自上而下的管控模式调整,管理权限上收,县域机构自身基础的提升还有待提速。

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场所环境差

产险业经历了2007年前后恶性竞争导致的全行业亏损后,各公司的效益观念普遍提升,成本管控能力普遍增强,一方面管控理赔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就是缩减公司的管理费用支出,使资金最大限度的用在争揽业务上。管理费用的压缩导致部分公司县域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时存在职场租金越来越低,面积越来越小,位置越来越偏,装修越来越差的倾向。简陋、破旧的营业场所环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形象差距较大,影响了客户对保险业的评价和信任。

(二)擅设机构情况较多

产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展业区域,便于快速出单,设立机构的冲动较强。一些公司出于成本控制等原因,又不愿设立正式机构或在中介、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内设立远程出单点,于是擅自寻找地点设立机构,这样的经营环境和人员素质,对行业形象的负面影响很大。

(三)实际负责人与核准报备的负责人不一致

基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县乡在城市的虹吸效应下,人才较为匮乏。但行业对四级机构负责人的要求还较高,因此,部分公司难以寻找到符合条件的负责人。鉴于监管触角一般较少覆盖到县域机构,公司报批报备了一批只挂名不参与机构管理,但符合监管部门和上级公司要求的负责人。长此以往,会影响保险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拉低四级以下机构整体经营、管理、服务、合规水平。

(四)合规意识薄弱

四级机构作为销售部门,精力基本用在业务拓展方面,对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不足,自四级机构负责人以下,普遍不了解监管要求,部分一线工作人员甚至不知道监管部门的存在,将行业协会与监管部门混为一谈。

(五)内部管理粗放

作为销售部门,县域机构重规模,轻管理的观念根深蒂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很多机构存在一人掌握多个工号和多人使用一个工号的问题,不利于确认业务的实际经办人,出现问题后难以进行责任划分。

完善县域机构管理的建议

“新国十条”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因此,在县域机构建设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建立营业场所定期整修重装制度

行业应充分认识职场建设对于保险业在消费者心目中实力形象及可信赖性的重要影响,提高对职场形象的重视程度,制定县域机构定期整修重装制度,规范营业场所建设,树立行业形象。

(二)增强合规意识

建立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司三位一体合规意识培养体系,全方位提高县域机构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放管结合治理擅设机构顽疾

放方面,笔者认为在未设立地市机构的地区,在车管所或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可能会受限,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可以适当进行控制。管方面,在放开设立限制之后,仍然擅设机构的,说明公司没有设立机构所需的资金和人才储备,消费者服务能力值得怀疑,因此应该严厉处罚,并追究上级机构及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内部管控

一是强化制度执行力。二是优化完善业务系统。不断根据经营实际,排查风险隐患,完善和升级业务系统,建立有效防控风险的业务系统。

(五)做好四级机构负责人的选任监管工作

负责人是团队的灵魂,无数真实的案例证明了负责人对于机构生存发展的关键作用。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县域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并不高,公司内部要求也基本合理。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县域机构的检查、调研力度,将监管触角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处理实际负责人与核准报备的负责人不一致的问题。在行政许可环节发现嫌疑的,要及时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