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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分担农险保费的解困之道

——农业保险经营问题讨论之三

发布时间:2015-08-11 09:50:13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只要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我国农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真正能给农民提供越来越完善的风险保障,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就应该支持。

□庹国柱

要减轻市县政府农业保险费补贴负担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提及不止一年。笔者在2014年1月3日《中国保险报》上就写过一篇短文,建议不要再让地县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产粮大县的财政分担农业保险费。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这依然是近几年影响农业保险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较快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市县分担农险保费补贴责任正在拖农险的后腿

从理论上讲农业保险的政府补贴,是农业保险市场形成的内生变量,也是该市场形成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但这种补贴的层级没有设定没有一定。我国从2007年开始对农业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保险费的政策,大部分省实行中央、省、地县多级补贴制度。

在7年实践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2014年的“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2015年的“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中央的这些政策意见令产粮大县倍受鼓舞,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是求之不得的事。但去年有些产量大县的农户一直等到承保季节过了,也没有等到政策落实。他们去年的作物保险也就泡汤了,当然遭受灾害损失也就只能自担了。今年又过去半年了,秋季作物的承保季也快要结束,仍然没见落实政策的影子,投保农户盼望这个政策落地,可谓望眼欲穿。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县自己财力不足,就采取有多少财力做多少保险的政策,根据自己能拿出的财政补贴数额分配辖区内的投保面积,当然,那些分配面积之外的农民就不能投保了。还有一个县,财政拿不出这20%的保费补贴,农户说愿意替县政府支付这部分保险费,但是县政府居然不同意,全县农户都不能投保,大概是怕承担什么责任,惹什么麻烦。干着急不能投保的农民自然是有点意见的。

市县政府分担保费的问题,从2007年开始实行政府提供保费补贴政策之初就存在,但是那个时候农业保险规模较小,问题不大突出。近年来无论农业林业保险还是牧业渔业保险的规模都做大了,市县要拿出来的补贴即使补贴比例不变,总量也在增加,负担就重了。加之整个经济步入新常态,市县财政收入不如前些年宽松,这一增一减,问题就逐步突出起来。据冯文丽教授在我国东北某产粮大县的调查,这个县共有418万亩粮食播种面积,根据当地种植业的费率,每亩保费15元,县财政需要承担15%的保费补贴,即每亩2.25元,共需补贴资金940.5万元,对这个每年财政收入89988万元的产粮大县来说,虽然只占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一,但是要跟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费占财政收入万分之八的比例(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费数额/中央财政收入)相比,负担大了10倍以上。

(二)“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保费补贴份额”理由更充分

上级财政为什么一定要市县也出钱补贴农业保险费呢?主要不是中央缺钱,可能是害怕下面“钓鱼”。基层政府,没有责任就可能会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打主意“套钱”。而且市县不出钱可能会减少对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的关心。这两种担心虽然在极少数地方也有存在,但是不能成为怠慢落实中央“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政策意见的理由。

中央一再强调要让主要粮食产区的产量大县少负担或者不负担保险补贴责任,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市县一般财政收入不多,很多是所谓“财政穷县”,甚至需要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持其行政运转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这些粮食生产大县多是粮食调出县,为满足全社会的粮食供应做出了贡献,这里的粮食生产保险的保险费由全体消费者多负担一些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农业是弱质产业。何况我们已经走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历史阶段。当然中央财政也好,省级财政也好,在当前“新常态”条件下,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比前几年都减小了,分担农业保险费的能力就有所减弱,这是事实。

(三)减少或取消市县的农险保费补贴份额有路可循

不过,以笔者之见,即使如此,对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而言,执行中央“一号文件”所提出的政策意见也不是没有条件:

第一,中央在农业方面的直接补贴主要与五项,即种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业保险费补贴,2012年这五项补贴共有2046.7亿元,其中,农业保险补贴费占不到6%,明显比较低。最近,中央根据近些年来前“三项补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正在做出一些调整。因此即使总的农业补贴数额少增加或不增加,还是可以给农业保险费增加补贴比例和数额的。

第二,目前农业保险由中央和省级补贴的份额,合计达到60%-70%,据我们调查,那些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比较迫切的地方,农户愿意自己多出一些保费,承担原来由县财政承担的补贴份额,按说,这是可以允许的,而不应该加以阻止或限制。

第三,在不少地方,其实也有龙头企业愿意帮助农民或者县政府支付部分农业保险费,为的是促进那里的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例如,据我们的调查,某省某市,已有多家饲料企业、养殖合作社自愿承担县级保险补贴资金,但就是因为县级政府的不上报、不沟通、不作为,导致此项工作迟迟难以推进。笔者认为这在政策上应该受到欢迎和支持。

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关于减轻种粮大县农业保险费补贴负担的政策意见,中央和省级财政固然应该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提高中央和省级的保费补贴率。但是我们的思路应该拓宽一些,可以有多种筹资选择和支持方式,只要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我国农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真正能给农民提供越来越完善的风险保障,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就应该支持。不能只把希望寄托在中央财政的身上,或者采取“我出不起钱,我也不让别人插手”的消极态度,如果这样,不仅不能排解一些地方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困扰,还会使那里的农业保险发展走进一个死胡同。这显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农业保险事关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各级政府没有理由采取消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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