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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新政下保险“三代”的融合发展

发布时间:2015-11-10 09:33:46    作者:王小韦 马丽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介市场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渠道,近些年在经营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保险中介市场经历了从整顿到治理再到不断规范的这样一个过程。

本文所说的保险中介新政是个宽泛概念,主要包括三项改革内容:一是今年二季度《保险法》(2015)修订案中涉及保险中介监管部分;二是今年三季度,保监会下发有关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即将出台、与法律修订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本文所称的保险“三代”包括保险个人代理人(简称“个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简称“兼代”)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简称“专代”)的简称。鉴于保险“三代”群体的数量(人数)、业务规模、在保费中的占比,在整个保险中介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中介新政的影响和作用对象主要就是保险“三代”。

笔者试图通过对现行的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简称“保险中介现政”)和保险中介新政进行对比,引用公开的信息资料,浅析保险中介新政对未来保险“三代”和保险中介市场的影响,以及新政与现政衔接、切换中应当加强的政策“短板”,供同业交流。

保险中介新政的“创新性”

保险中介新政脱胎于保险中介现政,继往开来,承前启后,兼具继承性和创新性。保险中介现政,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归纳。

宏观层面,可从2007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简称“2007中介意见”)探究;微观层面,是指2007中介意见下发后,2015年4月份《保险法》(2015)之前的有关保险中介监管的政策体系。归纳起来,保险中介新政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中介主体种类。

保险中介新政,不仅恢复了兼代审批,还新增探索独立代理人、保险门店、网销等新主体和新模式,进一步丰富了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种类,有助于还原保险业务的真实性。

保险中介现政,非但较少支持新的主体试点,还减少了保险中介主体种类。例如,2012年至2013年间试点“保险兼业代理专业化、保险专业代理规范化”工作中,于2012年3月份、2014年1月份相继暂停了兼代的市场准入,鼓励兼代机构直接设立专代机构或者与现有的专代机构开展合作。其实,“兼业代理专业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中小型车商机构限于资金能力,无力成立专代机构,但确实又有一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无奈将部分业务虚挂在专代机构名下。

二是普遍下调准入门槛。

保险中介新政,在市场准入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拟下调专代机构注册资本金,回归了保险中介行业的“轻资产、讲技术、重人脉”行业特点,还原了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根治了“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顽疾;2.按照商业企业性、窗口便利性、业务兼营性和主业相关性“四性”原则,恢复核准兼代机构资格核准工作,不再“一刀切”暂停兼代机构市场准入;3.个代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实行签约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制,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三代”从业人员资格不直接认定并发放上岗证书,通过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间接管理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保险中介现政,在市场准入环节,主要包括:1.持续提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金。例如2009年、2013年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历经两次修订,将其注册资本金调至200万元、5000万元,为了推动车商等机构实行“兼业代理专业化”,破例车商等机构出资设立专代机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2.对个代,尽管积极实施一系列改革,但是主旋律是基于保险监管部门对资格的管理。据统计,2006年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监管部门为加强和改善个代(保险营销员),将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该阶段先后下发了四个文件,分别是2009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9月20日下发的《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2012年10月8日下发的《关于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下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归纳这四个文件的精神,可对现行营销员管理体制的评价体现为“三个不适应”:不适应保险行业转变发展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不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对此,要求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用3年、5年和更长时间,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和整体目标,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地将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3.对于兼代,暂停了市场准入。

三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保险中介新政,只提出保险“三代”发展种类、方向,不再对结构进行规制,让市场选择各类主体的发展空间,较好地处理了政府监管和市场运作的关系,体现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精神。

保险中介现政,在2007中介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保险营销,明确提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机构开展长远合作,窥出“厚此薄彼”的导向。

四是试点佣金比例公开制度。

保险中介新政,要求建立经纪机构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向客户公开制度。笔者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将佣金公开推广运用在保险“三代”中,有助于督促保险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

保险中介现政缺乏佣金公开的规定,在监管实务中发现保险“三代”存在向投保人返佣现象,涉嫌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五是统一监管标准。

保险中介新政,要求对专代、兼代实行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报表等制度,对于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按照保险中介现政,同为代理机构,专代机构履行而兼代机构不履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报表制度,由于义务的不统一,存在兼代机构监管套利问题。

保险中介新政的“影响性”

由于一些实施细则尚在制定中,保险中介新政的全面落实有待时日,但是,从目前保险中介新政勾勒的政策体系轮廓,可以判断出对市场格局的基本走向。保险中介新政是一套全新的政策制度体系,分项内容丰富,此处不一一赘述。笔者择要探讨对于保险“三代”主体的具体影响。

对于保险个人代理人来说,保险中介新政将“分体式”管理模式(保险监管部门管资格、保险公司管使用),改革为“一体式”管理模式(保险监管部门退出资格管理,保险公司从资格到使用一条龙管理)。保险个人代理人,是保险中介新政落地早、见成效的群体,数量在近年“增员难”的抱怨声中飙升。据统计,2015年前半年净增54万人、前三季度净增约170万人,8月底达到500余万人。有关业务数据显示,同期个代业务占比上升,超过银邮渠道占比。或许随着独立代理人试点加快、恢复兼业代理审批、下调专代机构注册资本金,很可能会吸引部分代理人流向兼代、专代机构。

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来说,保险中介新政明确提出降低注册资本金,虽然说具体降低幅度待定,但是降低趋势确定。保险中介新政实施后,会不会迎来“设立潮”,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二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新的注册资本金的额度;三是保险独立个人代理人经营代理保险险种的范围。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来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恢复核准资格后,是否会迎来“申请潮”,同样取决于上述三个因素。

综上所述,从机构结构分析,每个群体数量增减变动权衡于准入政策难易这个“指挥棒”。例如,一些符合条件的车商机构如果能以较低的门槛申请到保险兼业代理的资质,可能会选择直接申请兼业代理的资质,而不再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甚至不再与个代开展协作。

保险中介新政的“完备性”

任何一项政策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随着保险中介新政的逐步落地,保险中介现政需要进行对接、切换,笔者建议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营范围问题。随着2014年的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保险公司跨界、跨境经营成为常态,尤其是一些寿险公司已经打通保险、医院、养老、酒店、基金销售等行业,有的公司已经形成综合性的金融集团,业务涵盖保险、银行、投资、二手车交易、道路救援、信托等领域。从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线更加丰富,那么销售渠道的保险中介机构如何对接,目前缺乏相应的规定。例如,保险中介主体,能否参与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非金融产品,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与相关机构的联动检查等等,亟待明确。再如,消费者群体性围访保险公司,反映该公司的业务人员向其兜售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提供方高管“跑路”,而该保险公司回复是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是违规处罚问题。监管实务发现,在一些中介主体发生的违规问题陷入了“屡查屡犯、屡犯屡查”的怪圈,究其原因是监管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例如,根据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对于有些行为的处理,轻微情节使用“罚款”,严重情节使用“吊照”,建议修改为严重情节并用“罚款”和“吊照”处理。

三是执业登记问题。保险中介新政,提出要完善行业统一的执业登记体系。而根据现行的《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规定,执业登记管理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多头登记,指保险机构自行登记。二是唯一登记,指某一保险营销员在一家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登记后,不能再在另一家保险机构登记。三是暂缓登记,指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暂缓登记。实行保险中介新政,改变目前的登记模式,需要明确一系列具体规定。

总之,保险中介新政是特定时期、基于对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存在问题的认识出台的,具有时代局限性在所难免。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中介新政在实行中遇到具体的问题,才能够不断完善,以促进保险中介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