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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控保险资金运用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5-11-19 10:54:36    作者:李赛克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李赛克

去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支持保险机构进一步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同时,中国保监会通过推动风险导向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 “偿二代”)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全面地计量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也使保险公司的标准化产品投资及另类投资等资金运用行为必须考量风险、资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在前述背景下,一方面,与“新国十条”主要要求相配套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新规应运而生,保险公司需不断深入研究相关监管新规并紧跟监管趋势、抓准审核重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需将偿二代的具体监管要求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结合起来,牢控保险资金运用法律风险,在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创新资金运用形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最终目标。

监管与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密切结合

从宏观角度看,目前,全行业正处在偿二代试行过渡期,偿二代更为全面地刻画了资金运用风险,并分别从资本要求、风险管理两方面对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能力提出监管要求。通览偿二代项下17项监管规则,深入理解“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公司需逐步建立资产端风险、资本与收益之间的动态联系,审慎评估资金运用(尤其是创新资金运用方式过程中产生的另类投资形式)风险、资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降低资本消耗,并通过建设公司风险偏好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战略资产配置的合理性。

从微观角度看,定期整理、总结与公司投资产品类型相关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法规,梳理监管新规较之此前监管规定的差异之处,并利用多种渠道对其进行研习、解读,有利于把握监管重点,确保公司具体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符合届时有效的监管要求,防范操作风险。

例如,中国保监会近期下发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了基础资产依据穿透原则确定的重要规则。据此,在相关业务的法律审核过程中,对于基础资产的权属、性质、范围以及风险状况等关键要素的判定皆应穿透至最底层可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相关资产组合,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打包成型的产品层面,这也符合偿二代项下,以穿透法确定基础资产对应风险因子进而计量相应最低资本的监管要求。

强化法律审核与合规评估机制建设

法律审核与合规评估是保险资金运用审核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其中,法律审核通过查阅全套产品文件及交易文件重点关注交易安排项下实体权利义务及基础资产权属,以确保公司作为委托人、受益人按时取得投资本金及收益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合规评估立足于监管规定的监管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偿付能力、投资比例、投资方式、基础资产类型、地域限制、债权计划设立程序及可交易转让性、信用评级及信用增级、还款来源、偿债主体及担保主体资信、发行安排、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关联关系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对于投资行为所涉各个环节的操作要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公司投资行为符合监管规定。

针对保险资金运用行为进行多角度的审查,将法律审核与合规评估进行有效结合,有利于全面、准确把握审核重点并深入落实监管精神。

重视风险管控

资金运用作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三大核心模块之一,应与公司风险管理有机结合。公司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技术手段建设智慧型风险管理体系,展示公司在包括资金运用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智慧型风险管理体系重视全面有效的风险管控,对于无论是标准化产品投资还是另类投资等公司资金运用行为意义重大,真正建立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良性互动的内部环境。

在建设并应用智慧型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下,在较为复杂的另类投资产品审核过程中,基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应与业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提示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并督促投资项目受托人、托管人及偿债主体等关键项目方以适当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项目信息及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同时,根据了解的信息披露情况提示业务部门对于投资行为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审慎、适当的预先评估,甚至在必要时制定相应风控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前述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预评不仅是公司作为投资者了解投资项目,进而作出正确投资决策以及进行投后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公司及时、准确地识别、把控、处置投资风险的重要依据。此外,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在投后持续跟踪投资表现,在业务部门发现风险隐患时配合业务部门从法律合规角度提出处置风险事件建议,为此后保险资金运用法律风险的管控积累实务经验。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为避免因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类型有限导致的在风险识别、处置方面的局限性,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关注相关行业资讯并进行同业交流,针对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新规、同业在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开展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改进风险识别、监测、评估、报告等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包括风险偏好、授权、指标监测在内的风险传导反馈机制进行审视更新,持续完善智慧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随着“新国十条”及偿二代监管体系的不断深入推进及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持续创新,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审核已不能满足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法律风险管控的实际需求。

在未来的法律审核实务中,应清晰认识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主体自主进行风险管理并自负投资风险的现状,将法律审核与公司智慧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机结合,不断强化风险导向的动态审核、多角度把控、尽职免责、及时预警、充分披露与持续追踪等理念,紧跟监管趋势、结合法律审核与合规评估进行多层次审查、积极关注信息披露及风险识别与评估,在公司风险、资本与收益相统一的管理模式下,为防范风险、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与收益性及资金运用业务的创新提供有力支持,实现不断提升公司资金运用收益水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