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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事上个保险——关于“助人为乐监控设备失效责任险”的设想

发布时间:2015-12-03 10:03:11    作者:郑秀田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郑秀田

近来,关于“扶老被讹”事件中,扶助者是肇事者还是助人为乐者,老人是受害者还是讹人者,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引起人们对遇到类似“老人跌倒”情形发生时,“扶”还是“不扶”的激烈争论。

“扶”可能产生纠纷,引来麻烦不断,但“不扶”可能引起内心不安。以怨报德的可能性导致了人们有时不敢去施救,从而使得本应该得到施救的人得不到施救。如不久前,广州一名年轻女子倒伏在公交车站台和河南开封一位老人骑车跌倒浸在暴雨积水中都因无人救助而发生悲剧。

不善良的人利用他人的善良去讹人的事件,挑战人们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底线,是引发社会冷漠与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既然在法律与道德层面对该类事件暂时没有妥善的解决机制,那是否可以诉诸于市场手段呢?

我国政府一直鼓励金融业要为实体经济和社会服务,如国务院2014年8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保险业在推动人心向善与营造社会和谐上能否起到相应的作用呢?为了引导更多社会主体从保险等金融视角去思考解决这类社会问题的可行对策,笔者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助人为乐监控设备失效责任险”的设想。

之所以选择以“在助人为乐情形下监控设备失效事件”为例进行分析,主要原因在于:当类似“扶老人”事件产生纠纷时,人们都期望有证人或证据来证明当事双方到底是肇事者还是助人为乐者,是受害者还是讹人者,其中最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然而最令人不满的是,公共场所中监控视频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失效,如监控设备损坏或监控不到。在这类纠纷事件中,公安部门乃至法律部门如果找不到其他令人信服的证据,仅仅凭借逻辑或证人证词进行推理而认定双方责任,难免会引起社会对事件责任认定结果的不满意。由此,一方面容易产生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促成了各类消极情绪在社会上的蔓延。

保险产品的设计一般涉及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等条款,助人为乐监控设备失效责任险也不例外。

首先,确定该款产品的投保人比较关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上看,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氛围在某种程度上是种公共产品。如果在私人部门没有意愿或能力提供该类公共产品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应该有所作为。“扶”产生的纠纷事件因为监控设备失效而找不到最佳证据,显然不利于社会治理,产生的负面效应极大,特别是事件发生所在城市的声誉和形象会受损,甚至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能力也备受质疑。因此,该款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可以是当地的民政、财政等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公益性组织和慈善个人。

其次,该款产品的保险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在该款保险产品中,保险人是积极响应政府政策与号召,服务于社会治理的保险公司。它可以面向全国各个地区开展该保险业务,接受各地投保人的投保。

第三,该款产品的保险事故。该款产品的保险事故是救助事件发生时监控设备失效,即因监控设备损坏或监控不到导致无法分清楚当事双方分别是肇事者还是助人为乐者,受害者还是讹人者。比如9月份发生的淮南师范学院女大学扶老人的事件,就在公路监控设备处于监控盲区的情形下发生的,结果是无法找到最直接可信的视频证据去认定双方责任。

第四,该款产品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在该款产品中,被保险人是因助人为乐而陷入纠纷事件,但最终因没有可靠的监控视频证据而被认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可将款项用于支付给陷入责任认定纠纷中的被救助者。

在确定了保险产品涉及的相关主体和保险事故后,投保金额和保险金额确定就是该款保险产品设计时需要考量的关键因素。由于该款保险产品的设计旨在减少“扶” 产生的纠纷事件和“不扶”产生的悲剧事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因此保险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公益组织、慈善个人等可以综合权衡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合理确定投保金额和保险金额。当然,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也需要具体设计出相应的投保期限、理赔程序和技能等防止恶意骗保等事件的发生。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物质文明建设,也离不开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金融业中的重要机构,保险公司可以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创新各类保险产品,为人们因做好事情可能产生的风险上个保险,以期遏制社会冷漠和道德滑坡,推动人心向善与营造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