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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创新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5-12-15 09:29:11    作者:曹洪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曹洪波

为鼓励金融创新,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央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对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鼓励创新 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表述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并且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称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指导创新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科学合理界定了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指导意见》明确“一行三会”各管一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制度创新 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指导意见》的要点是:1.P2P界定为信息中介平台。2.股权众筹服务对象界定为小微企业。3.互联网金融要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4.资金托管在银行。 5.支持建立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6.互联网机构可接入征信系统。7.人民银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虽然此次监管仅为框架性的指导意见,但是会有效推动所有从业者的自律和行业规范性。《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这既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划定了底线,又留出了未来发展空间。

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时代走向尾声,将被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指导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明确了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互联网金融长期处在无监管的空白期,为互联网金融正面有序发展指明了基本框架。但是,由于这尚是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其具体监管与实施有待各部委出台(或联合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其中涉及很多方面,我们昂首期盼,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