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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应安全稳健保值增值

发布时间:2016-01-19 10:39:02    作者:彭守一 李青青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5年9月30日,中国保监会就起草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GICIF)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第1号-第3号即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使保险资金运用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用保险投资收益来弥补保险投资的成本,增加保险公司的盈利,壮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提供资金准备,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我们应加大安全、信用和操作规程的力度,确保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稳健和保值增值。

我们将《内控指引》与保监会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对比,其中“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表述不同:《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另外,《征求意见稿》十三条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三道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为我们适应增加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既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是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了运用的必要。保险资金一般都要经历保险费的筹集、保险资金积累和运用、保险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这三个运动过程,保险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实现及程度,取决于保险资金规模。只有保险资金积累和运用,以至于不断扩大,才能使保险基本职能实现有效保障。所以,保证资金积累和运用,是保险基本职能的重要保证。

二是保险资金为投资提供了可能。财产保险由于每年度内投保人投保时点的差别,从而使会计年末产生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些资金具有备用和闲置的特点,为保险投资创造了条件。

三是保险资金运用在经营中举足轻重。传统的保险经营以负债性经营主要业务,然而现代保险经营,除负债性经营业务外,还客观上要求保险资产性业务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就是一种资产性投资业务。负债性业务与资产性业务处于同一保险公司经营,也是现代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标志,而且资产性业务与负债性业务的合理匹配,往往使经营富有成果,达到经营的综合平衡。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以及保险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险经营承保利润呈下降趋势,保险投资收益对保险经营成果的作用却愈来愈大。保险投资不仅能促进社会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还为繁荣和活跃金融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保险投资是树立保险公司良好形象的有力手段。

为使保险资金运用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用保险投资收益来弥补保险投资的成本,增加保险公司的盈利,壮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提供资金准备,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我们应加大安全、信用和操作规程的力度,确保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稳健和保值增值。

一是要把安全放首位。而对于安全性最高的银行存款,中国保监会也进行了规范。

二是要把信用搞清楚。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告知固定收益投资部门。交易对手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三是要把规程做到位。《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在交易系统中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与此同时,要严格按照保监会的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权益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并要求保险资金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合同、新股配售承销合同等文件的制作需经相关部门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规合法,并按照监管要求的要求进行上报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