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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件运输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2-04 13:42:46    作者:吴淼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及海洋石油开采的不断加大,海上重大件运输由于具有专业化程度高、不可替代性强的特点而在国际航运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笔者以重吊船、半潜船为讨论对象,参照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的推荐范本HEAVYCON,粗浅探讨重大件运输对海上保险的影响,以期对重大件运输的风险管控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重大件运输

(一)重大件的界定

重大件运输由来已久,当前,由于固定资产的不断投资、大型设施的加快建设,水电及核电站、城市轨道交通及城际铁路、大型海上石油开采、港口设施建设及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等大型基础项目为重大件运输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 我国港口规费部门对重大件的界定是对于单件长度超12米或重量超5吨的货物,即认定为重大件, 按重大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传统对重大件的界定,忽视了货物高度和宽度。目前在实务中,好多货物不仅在重量、长度是惊人的,在高度与宽度也是出乎意料之外,货物的高度和宽度因此越来越受到有关方的关注。

近年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战略地位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是行业对重大件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的活跃,也为重大件运输提供广阔的空间;重点项目建设(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为重大件运输带来需求,重大件运输在目前国际航运市场中地位越来越突出,前景越来越被看好,市场空间越来越大,同时在当前低迷的航运市场中竞争也趋激烈。

(二)重大件运输

目前,除了小部分重大件运输可通过陆运完成外,绝大多数的重大件运输只能通过海运完成。在海运中,广义上讲,通过借助外部装卸工具的方式,几乎所有船舶均可承运重大件货物,包括集装箱船、散货船、传统杂货船、多用途船等,然而,采用此类船舶运输重大件货物,其经济效果很差。所以,通过专业重大件运输工具或方式才是真正意义的海上重大件运输。

从目前国际航运市场构成来看,重吊船、半潜船已成为重大件运输的主力军,拖轮/驳船组合是其主要补充角色。这三种方式特点各异、各有千秋,既可互补、也可竞争,但在某些领域,仍然有各自的“独立王国”。

(三)重大件运输的特点

1.工程量大。需要大量的技术工程,制作复杂的运输手册,包括配载方案、装卸步骤、航路气象预测、航行的浪高、风速、涌流的限制等。

2.货物价值高、替代性差,对货运质量特别敏感。如有货运质量问题,后果严重,损失惊人,影响深远。

3.市场门槛高。不仅需要有高端船舶进入市场,还要有先进的公司管理,有序的体系操作,高素质的船员队伍,以及市场开发和工程设计能力等。

4.非贸易性特点突出。特别是涉及重大工程项目,通常不是物权的转移,不是货物买卖的交接,也不存在提单的结汇,多数情况下,船东只签发货物收据。

5.远期货占较大比例,跟传统海运以现货为服务对象不同,重大件运输以远期货物为主,通常业主立项,设立标的,邀请专业承包商投标总承包,负责项目的设计、制造、运输与安装,时间跨度一般为1—2年船,然后再由总承包商与船东签订合同。

6.船舶与货物互相依赖的特点比较突出。

7.风险承担、责任划分并约定特别。

重大件运输的风险承担、责任划分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专为重大件运输推荐了运输合同范本为HEAVYCON。该范本本着“经济、效率、合作、便利”原则,将通常遇到的问题予以总结、归纳。

由于重大件运输对安全要求特别高、风险巨大、影响深远,具有“高(高风险、高技术、高门槛),大(大项目、货物本身重量、体积等都很大),危(危险性很大)、猛(一旦有意外事件发生,由于金额巨大、影响广泛,社会和媒体关注度高,来势凶猛)”的特点。因此,要求有关方必须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有序公共危机处理机制。

如果不在合同中对面临的或潜在的风险予以固化、明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有效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其影响可能是致命的。

该合同范本主要特点有:

(一)背靠背

建立特殊的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机制。各自承担各自的风险和责任,而不问原因。相关合同条款如下: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规定,船东应对造成船舶或使船舶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对关于清除残骸和船舶移动、照明或设置浮标的费用的任何责任;对关于船东的任一雇佣人员、服务人员、代理人或分包人员的伤亡的任何责任;对船上非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货物的任何责任负责。所有这些责任都应由船东独自承担,而不向承租人、其服务人员或代理人追索。船东还应赔偿、保护租船人使其不对任何及一切索赔、损失、花费、损害和每一种类和性质的费用包括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法律费用承担责任。

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规定,承租人应对任何性质的和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货物或使货物包括承租人在船上作业拥有出租或租用的任何财产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或延误;对关于清除残骸和货物的移动、照明或设置浮标费用的任何责任;对关于承租人的任一雇用人员、服务人员、代理人或分包人员或者验船人员伤亡的任何责任;对因货物的损失、损害或延误而引起的一切责任负责。所有这些责任都应由承租人独自承担,而不向船东、其服务人员或代理人或保险人追索。承租人还应赔偿、保护他们使其不对任何及一切索赔、损失、花费、损害和每一种类及性质的费用包括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法律费用承担责任。

同时,合同明确规定了船东和承租人对船舶或货物引起的油污各负各责。

(二)互不追索机制

合同中约定应由船东承担的责任仅能由船东独自承担,船东及及其保险人而不向承租人、其服务人员或代理人追索,反之亦然。

(三)共同被保险、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

租家(货主)应以其名义并由其付费取得,并在本合同全部期间和整个时效期内保有对货物的一切直至全部价值的灭失或损坏的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综合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包括有关伤亡及对间接损失的索赔的责任)及清除货物残骸险的保险单。在这些保险单中租家应付费安排船东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安排保险人放弃代位行使权。租家在此同意在船东或其指定的代表要求时,将根据本合同保有的保险原始单证向他们提交。

既然租家的保单中已经将船东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自然地其保险人无法行使因船东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其它)而对船东行使代位求偿权。

当然,为稳妥起见,船东还是会要求货主的保险人出具正式文件,承诺放弃代位求偿。

(四)关于保险的特殊约定

船东应付费安排保护租家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由船东承担的责任所需的保险。

船东同意在租家或其指定的代表要求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提交有关保险原始凭证。

(五)责任限制

须特别强调,在范本中,本条款相当重要,因为货物价值、高风险、天文数字般的索赔(第三者责任、人身伤亡索赔、残骸打捞等责任)通常是惊人的,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六)集团做法

除保留传统条款外,还会采纳集团(GROUP)做法,船东、租家将与其相关的雇佣人、代理人、关联人等列入集团范围,使集团成员均受到“背靠背”保护,减少争议。

重大件运输对保险的影响

(一)新问题

HEAVYCON合同关于双方的风险承担、责任划分等跟其它海运合同截然不同。

在传统海运中,不管是国际运输还是国内运输,当货物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损坏(除承运人可免责的事由外),承运人是要负责任的;受损货物的处理(如打捞)、货物对环境的污染等,也可能由承运人负责。

货物保险人在赔付后通常所能行使的“代位求偿”权也明确被合同双方排除在外。合同约定“共同被保险”的做法也可能与传统要求“可保利益”的规定相矛盾等。

“集团”概念的提出和施行以及其它互惠的约定也可能与传统海上运输责任制度有很大区别。

(二)新险种

根据HEAVYCON合同,船东、租家除需安排传统的海上保险外,可能还需考虑安排以下保险:1.终止合同险:在重大件运输中,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将使船东或租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从风险管控角度出发,船东、租家会考虑安排此险种;2.运费、滞期费保险:船东、租家会根据不再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保险;3.营运中断险/租金损失险;4.违约赔偿险:在重大件运输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违约时需向守约方支付巨大的违约赔偿金,这也为保险人提供商机;5.间接损失险:除违约赔偿外,有些合同还约定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的间接损失且数额惊人,因此,通过保险安排应是合同方的选择之一。

(三)新要求

保险人要按运输合同的约定出具批单,正式声明将有关方列入“共同被保险人”,并承诺放弃“代位求偿”。双方保险人需对质保师予以共同认可,对其提出的建议、要求、意见要及时回应。

大件运输处于动态发展中,时常会出现新问题、提出新要求。因此,为重大件运输提供风险保险的保险人应时刻了解行业发展态势,与各有关方多进行沟通、交流,更好地了解行业特点,尤其是风险集中点,更好地为重大件运输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服务,促进重大件运输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