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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是保险业立身之本

发布时间:2016-03-16 08:11:31    作者:杜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评论员 杜亮

“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这是百年老号同仁堂的古训。数百年来,但凡说到企业的经营之道,之笨办法,必被提起。虽然说是“笨办法”,它却处处透出“诚信”二字。

诚信对企业很重要,重要如空气和水,不可须臾离之。世界上的大企业,如雷曼兄弟;中国的大企业,如三鹿奶粉,皆因违背诚信而倒。

最大诚信被视为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立身之本。对保险业尤其如此。

为什么说“尤其”?因为保险销售的是一张保单,一纸承诺。买卖双方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关系,卖家卖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来的承诺,买家买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守诺的相信。总之,是消费者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付钱。你想想,这种跨越1年、10年、30年的承诺,是不是更需要保险人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业复业30多年来,总的发展态势是健康向上的,如今更是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但越是在这个时候,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从业者,都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从近年消费者投诉情况看,反映最强烈的三大问题——电话骚扰、销售误导、理赔难,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里面,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都在某种程度上跟企业经营者违背诚信有关。销售误导,夸大保险储蓄的功能,淡化保险保障的功能;把不合适的产品卖给不合适的人,是最典型的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

对保险监管者而言,惩治企业的失信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必当之责。去年,保监会开展了集中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亮剑行动”, 严查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违法违规问题,并向社会公布了9起查处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杀一儆百,极大地震慑了市场。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消费者在保险消费中处于劣势地位,理应通过政府强制手段进行救济。对于少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事情,用“惩”;对于大量难以分清是非的纠纷,用“调”。相对“惩”而言,“调”起到的作用更大,更体现为对消费者事中的保护。

2012年起,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地区推行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起我国金融领域第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了379个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设区市达到163个;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主导下成功调解纠纷30479件,参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一体化调解(大调解)机制成功调解案件79579件。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了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解决在初期、化解在苗头的作用。

2015年,保监会还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这里面可以关注的有两点:一个是建立保险业的信用平台,一个是发布保险业的“红黑榜”,让失信行为无处容身。有面,“平台”;有点,“惩处”,点面结合,构建起一个“信用保险”的机制。

无论是“惩”,是“调”,还是更大范围的“信用保险”机制,归根到底,诚信的主体还是在企业。企业只有把诚信化为一种说到做到的精神、一种自然而然的准则,才可以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