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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信贷”: 还需政府多给力

发布时间:2016-05-10 13:22:34    作者:何虹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何虹

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在农村信贷活动中引入保险机制,有效转移农民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能如期还贷的违约风险,有效解决农民因无担保、无抵押而贷款难的问题,有力地支持了“三农”的发展。以河南某县为例,该县2015年共有1553个农户从银行获得了6482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促进农民增收近2亿元。但是,据调查,“农业保险+信贷”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当前“农业保险+信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商业性保险或明或暗强制投保的问题。有些涉农机构明确把参加保险列入信贷审查的项目,实行“强制”性投保。二是保费支出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贷款中,利率一般都上浮50%—90%,而“个人贷款+保险”多数不能得到政府的补贴,进一步加大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三是理赔效率低,保险赔付时间长。多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理赔时间过长的问题,并且保险额度越大,理赔时间越长。四是“保险+信贷”险种单一,贷款覆盖面窄。部分地区因保险部门不愿承保、农村金融机构放款谨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和加工大户的大额贷款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针对“农业保险+信贷”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考虑农业信贷风险较高的实际,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对金融机构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或置换不良资产等方式予以补偿。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项目提供利差补贴并弥补呆账贷款损失。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将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者的所有种、养和生产对象及其所有家庭财产,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并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

二是探索“信贷+农业保险+再保险+担保”模式,提升“农业保险+信贷”运作层次。可通过财政拨款、发行金融债券等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专业保险公司,对从事的涉农生产性保险业务予以补贴,分散和转移保险机构经营损失。考虑设立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财政、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农业保险损失。对农业生产种植、养殖和加工农户的大额资金需求可采取担保、抵押、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外部环境。各地要加大对《农业保险条例》的宣传,并根据各地实际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保险业应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主动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宣传开展“农业保险+信贷”的重要意义,为其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宣传典型案例,使农民深入了解“农业保险+信贷”的保障作用,引导农民主动投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四是保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不惜赔、不拖赔。当投保对象出现保险损失时,保险公司要第一时间查勘、定损,及时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要从机制上进行正向激励,鼓励创新,对信贷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不纳入基层机构的绩效考核,调动基层保险人员办理信贷保险的积极性,积极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实现“保险、银行、农民”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