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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6-05-17 10:26:25    作者:王晓澍 王朝晖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高现价产品潜藏隐患

近年来,我国实体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供给侧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在央行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节点,行业投资收益率疲态凸显,相关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一度降到3%左右。基于在投资过程中面对的一系列现实问题,金融机构纷纷自谋生路,短期高现金价值的万能险产品应势而生。

最初“高现价”产品主打银保渠道,加之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走低、短期理财产品占比下降的现实,一些银行甚至将“高现价”万能险产品当做银行理财产品来推介,以期稳定客户资源,增加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

传统形式寿险产品期限长、流动性差、对营销人员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渠道建设较慢,新兴中小险企在这方面的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为满足自身对现金流的要求,一些中小险企选择了更多地倚仗银保渠道和互联网渠道来销售高收益率投资型保险产品以迅速获得大量资金来源,其中,高现金价值万能险产品就是这类产品的典型;同时,为了实现高收益率的承诺,这些险企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将客户交费大量配置到收益率更高的股权、信托等长期资本市场的风险资产上。基于争夺客户资源、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份额等动机,一时间这种“短钱长用、资产错配”的冒险行为在中小险企间屡见不鲜,更有部分险企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置资金成本突升给自身投资和管理带来的巨大压力于不顾,依靠存续期不超过一年的高现价万能险产品制造着保险业的一个个“吉尼斯”记录。

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还借助对高现金价值保险业务进行资产管理的机会,暗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高现金价值万能险产品有可能演化为滋生贪腐的介质,成为“控股股东融资平台”面具掩盖下“黑色交易”的衍生物。

众多追求高收益率的普通个人投资者在险企强力的宣传攻势下,也争相购买高现价类保险产品,不仅偏离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产生了一系列保险争议案件,激化了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矛盾,更是助推了虚假繁荣的“高现价”万能险市场,为经济平稳运行、行业监管和险企资产配置埋下了隐患。

监管举措扎实推进

为防范和化解险企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早在2014年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4)》),对“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偿付能力要求和保费及资本金限额做了明确规定。同期,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旨在形成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同年4月25日,针对险企偿付能力的细则,保监会再次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的通知。

2015年12月9日中国保监会结合实务中“高现价”万能险产品业务运营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5)》),再次将“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为:“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同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2016年3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与之前针对“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规范不同,该通知明确了“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义:“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有利于预防一些险企将产品改头换面规避监管的行为。与之前《征求意见稿(2015)》和《通知(2014)》相比,《通知(2016)》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另外,除将保费收入规模限定为:“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之外,《通知(2016)》还充分体现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表示:“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此外,《通知(2016)》还强调了责任追究,规定“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和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的规范经营和风险防控。

风险防控是根本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对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等细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证券时报》报道,今年以来已经有八家险企合计进行过九次增资。其中珠江人寿年后已先后两次增资,3月11日,天安人寿累计增资至95亿,而这已经是该公司的第四次增资了。今年以来的多次增资中,中小型寿险公司占据了主导。这些险企频频增资的行为,一方面是落实之前《通知(2016)》中,对开展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业务的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部分险企嗅到监管部门对新三板上市的政策新规,希望通过采取增加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措施,以接近险企新三板上市的规模要求。

根据保监会4月26日发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保险业务结构相关数据来看,2016年第一季度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的趋势较为显著,特别是寿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8459.28亿元,同比增长50.18%。其中,普通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790.02亿元,同比增长87.81%,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60.06%,同比上升11.29个百分点。相比之下,分红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640.60亿元,同比增长4.64%,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27.39%,同比下降12.53个百分点。截至一季度末,保险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1.20%,同比下降1.03个百分点,这表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也在不断调整,收益率水平呈下降趋势。另外,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也表现出下降的态势,2016年第一季度寿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154.84亿元,同比减少409.36亿元,下降72.56%,这与同期业务规模的大幅提升形成了鲜明对比。

由此可见,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结构正悄然发生着变化。普通寿险业务量和占比增加的同时,分红型寿险业务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这反映出保险保障功能重新引起保险消费者的重视。另外,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和险企经营效益的下降,也为险企和监管机构探究险资运用渠道的进一步调整提供了机会和客观要求。

纵观国际知名大型险企,早已摒弃了靠笼络短期资金突增现金流的风险经营模式,而是将集团业务更多定位于资产国际配置和财富传承等针对高资产净值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和相当数量中高收入阶层的产生,国内险企也应借鉴这一发展思路,认识到保险产品在消费者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中的重要作用,在行业推行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的大背景下,积极探索建立险企长效发展机制。

2016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对《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险资的投资范围进行了结构性的拓宽,对险资投资实操等具体内容也做出了规范。如若此次暂行办法能顺利实施,则之前险资力量在长期股权投资领域纵横捭阖,频频出手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恐难再现,并将有效限制一些中小型险企在杠杆率上做文章,有利于解决目前较为严重的险资“短钱长用、资产错配”等现实问题,遏制某些中小险企试图“弯道超车、刀口舔血”的过高风险投资行为,将险企的投资端压力进行结构性调整,倒逼其进行资产结构的重新配置。

针对“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落实“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险企也应重新确立企业定位,推进银保和互联网等营销渠道的改革和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