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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互助合作保险需多方推进

发布时间:2016-06-07 11:13:16    作者:何虹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何虹

农户互助合作保险作为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投保人与所有人相统一的组织,具有互助共济、自主管理、非盈利性的特点,特别是对特定风险有着清楚的认识,能够为低收入群体和高风险业务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保障,可解决农业等高风险领域保险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各地也已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这对缓解农村部分特色产品保险缺失、许多领域“投保难”“难投保”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调查显示,由于农户互助合作保险还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在发展中仍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等问题,需要多方推进,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推进农户互助合作保险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农户认知接受程度低。互助合作保险在我国仍属于新鲜事物,还处于发展的探索阶段,许多农户对其认知不足,对是否参与互助合作保险还存犹疑和观望态度。以河南新野为例,通过对该县200户农户调查显示,近90%的农户对保险不了解,对保险在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方面的功能没有正确认识,这就影响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降低了支付意愿。

二是广大农户纯收入较低。由于农业尤其是种养殖业属于高风险、高赔付的产业,定价水平一般较高。近年来农民收入虽有所增加,但相对于较高的参保费用来说收入仍显不足。以河南新野为例,通过对该县100户种养殖户调查显示,80%的农户有保险的需求和意识,60%的农户没有能力支付保险费用,从而出现“想保险却买不起”的现象。

三是产品创新能力不强。以河南新野为例,通过对该县100户种养殖户调查显示,除55%的种养殖户对种养殖保险有强烈的参保意识外,还有18%、13%、和5%的种养殖户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个人寿险都表示了积极的兴趣。在保障层次上,70%的种养殖户选择成本保险,但也有21%和9%的种养殖户希望可以保收入或保价格。这说明仅仅提供成本保险的种养殖业保险还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互助合作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互助合作保险的认知。由地方政府出资协调,探索制作一批反映互助合作保险的文艺节目,力争在当地媒体黄金时间刊播,使广大农户在听觉、视觉的享受中,提高对农户互助合作保险的认知。种养殖合作社可通过召开社员培训大会、发放宣传册、上门指导等多种方式使种养殖户充分理解保险的作用与意义,强化种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增强参保信心,进一步提高参保意识,扩大保险需求。

二是积极推进种养殖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促进互助合作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种养殖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既有利于全面提升种养殖户的风险防控能力和种养殖的专业水平,进一步降低技术性失误导致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因此,各农业互助合作社应加大对社员的技术指导力度,在选种、育种、配种、疫苗、农药、化肥、产销等多方面统一安排,进一步扩大种养殖规模,提升种养殖水平。

三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提高种养殖户支付水平。一方面种养殖属于高风险、高赔付的产业,定价过低会影响互助合作保险的赔付水平,如果保险定价过高,农户的支付能力又难以承受。而对互助合作保险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可直接提高种养殖户的支付水平,也有一定的政策引导作用。因此,建议省市财政按照保成本的原则科学制定补贴标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种养殖户参与到互助合作保险中来。

四是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增加互助合作保险的有效供给。作为农户有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在发展种养殖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关注种养殖户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保险需求,加强调查研究,适当扩充互助合作保险的产品种类,开发诸如种养殖户人身险、车辆保险、农业机械保险等相关保险产品,或制定一揽子产品计划,满足不同农户的不同需求。同时研究制定适合农户互助合作保险的风险分散和防范机制,降低和减少互助合作保险风险,促进农户互助合作保险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