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保民生

发布时间:2016-06-21 10:58:15    作者:景瀚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景瀚

2016年5月16日,为保证巨灾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监会、财政部制定和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完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充分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认识统一 惠及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成立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以便惠及民生。

一是政府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

三是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受灾地区提供经济补偿,加快恢复重建。

精准施策 保障民生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考虑到我国地理环境的多元化、地区灾害和城乡居民住宅的差异性,运行初期,结合各地区房屋实际情况,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一是有别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情况、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二是严格拟定条款费率。运行初期,以一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城乡差别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三是准确合理赔偿处理。由于各地房屋市场价值与重置价值差异较大,运行初期,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角度出发,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确定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并及时赔付。

落地见效 普惠民生

地震巨灾保险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保费集中,建立应对地震灾害的损失分层方案,分级负担地震风险。计提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资金储备。

一是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2015年4月,全国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了住宅地震共同体。住宅地震共同体可整合保险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平台,开发标准化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集中积累和管理灾害信息等。

二是成立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是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重大灾害专门提取的专项准备金,行使跨期分散风险等职能。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保费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单独立账、逐年滚存,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三是成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合作,为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管理,由保监和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设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制度落地实施。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地震等灾害数据共享,提升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