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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怠于索赔引发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09 11:01:05    作者:赵钱龙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赵钱龙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主要方式

目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于一方全责,且全责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无责方主要以下4种方式获得赔偿:

一是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再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实践中以这一方式最为常见。

二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达成一致且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赔款直接支付给第三者。

三是在被保险人不配合第三者索赔情况下,当第三者也有车损险时,第三者可以先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本方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本方保险公司再向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

四是在被保险人不配合第三者索赔情况下,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对于第三者不配合的情况,由于保险公司操作复杂、三者车辆未投保车损险等原因,采取第三种方式的相对较少,大多数案件采取了第四种方式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怠于索赔引发的问题

现实中,由于在事故及其后续处理过程中,事故双方产生矛盾,达不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多全责方不按双方约定时间进行查勘定损,不愿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第三者直接向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合法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不配合第三者索赔的,责任方保险公司在未得到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愿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一般会要求第三者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院的判决书,再根据判决书支付赔款。此举导致第三者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付,引发了大量投诉或诉讼,部分案件涉案金额仅两三千元,却需要第三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费了第三者大量人力物力,第三者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很高,这不利于提高社会对保险业服务的评价,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题成因

《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却不愿在未获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进行赔偿,是因为现实操作中确实存在诸多风险。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界定难。《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权向对方保险公司直接索赔,前提是“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但《保险法》和各种规章制度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导致保险公司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二)保险公司动用被保险人保险进行赔偿缺乏证明材料支持。保险公司在没有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自行认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动用被保险人保险进行赔付缺乏依据,还会造成被保险人次年的保费上浮。更有甚者,有些被保险人不报案,保险公司的操作极有可能引起被保险人不满和质疑,导致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因此,保险公司不愿绕过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人的保险进行赔付。

(三)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对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纠纷、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支付过赔偿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费用是否与事故相关等问题,较难掌握真实情况,所以一般不愿绕过被保险人而对第三者进行直接赔偿。

建议

鉴于被保险人赔偿的情况较多,影响范围较为广泛,建议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对《保险法》中构成“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的界定标准以及保险公司需留存的证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方便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进行赔付,降低第三者的维权成本,提升保险业的美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