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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助推旅游回归“生态”

发布时间:2016-11-01 09:21:38    作者:苏天顺 朱园圆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苏天顺 朱园圆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旅游接待总人数突破41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4.13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作为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产业已成为不争事实,但由旅游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

随着人们旅游活动的深入,人们在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排放和废弃物丢弃,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制造的噪音、景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层下陷,林木砍伐造成绿植破坏和动物迁徙,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污水直接排入水域等,这些行为都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但这些造成环境改变的成本并没有由污染者负担,反而是整体社会为此付出了庞大的成本。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括政府治理污染的花费,自然资源的减少,以及污染物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由于做出污染的个人不需要承担这些社会成本,只考虑私人利益及成本,如旅游者更为看重因旅游带来的身心愉悦和旅游费用的节省、旅游供给者更为看重自身从提供旅游服务获取的经济利益,这些都会促使此类行为会继续下去,使得社会成本相对增加,对整体的社会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市场面对这种情况没有解决的力量时,就会造成市场失灵。

因此,将环境污染责任险引入旅游业的生态保护无疑是一种令人期待的制度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投保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在国际上广为应用,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社会化途径之一,主要有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以德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制度三种模式。

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设。2013年初,保监会与环境保护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两部委的指导和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成为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补偿的重要方式。具体到旅游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借助环境污染责任险来保护旅游业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首先,拓宽保险责任,创新环境污染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在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对旅游产品提供者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对超出旅游接待承载力的景区,建议应鼓励投保景区污染治理保险和排污损害保险,并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试行强制投保。

其次,细分污染等级,完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设计。

旅游产业不是单一产业,而是由食住行游购娱等多种产业组成的产业群,在概念界定和统计测量时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一是应根据不同产业可能造成的不同环境污染种类和程度,建立旅游产业污染风险分级分类名录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二是当前可重点关注高污染产业,如高星级酒店,4A级以上景区内设娱乐设施、服务设施等,适时建立高污染旅游产业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三是重点关注碳排放和水污染,引导旅游企业重视节能减排和污水处理工作。

最后,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污染防治合力。

一方面,承保公司可在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事故应急处置、损失赔偿等方面为参保旅游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建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数据库,参保旅游企业可在线查询自身风险状况、隐患排查、整改建议等信息。承保公司应细化条款费率,对使用环保节能材料,重视排污处理、妥善处理环污事故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承保公司也可据此为当地政府集中治污和相关产业政策提供建议。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旅游企业,应给与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并优先给与信贷支持,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等。旅游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应将环境污染评价纳入新开发、待开发景区开发立项,对环保验收、清洁服务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对于旅游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建议由地方政府或旅游管理公司统一投保意外险、责任险和环境污染保险等,增加突发事件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