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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企业风险管理应“因地制宜”

发布时间:2016-11-15 08:55:18    作者:刘皓宇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刘皓宇

随着偿二代建设的推进,再保险行业,伴随其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集成化经营特点,在风险管理方面也面临进一步显著的挑战。笔者从已经获准在华经营的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入手,探讨再保险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

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国偿二代C-ROSS对于再保险公司的直接影响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第一,自身偿付能力直接与风险管理能力直接挂钩。在现有监管体系,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独立法人,因此也需计算偿付能力,并按照SARMRA要求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保险分入业务来源受制于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C-ROSS第8号《信用风险》相关计算规则,直保公司进行再保险分出时,其单位分出保费需要计提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即所谓信用风险因子)与其选择的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直接挂钩。简单而言,再保险公司的SARMRA得分越高,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就越高,信用风险因子就越低。

虽然外资再保险公司母公司的资本往往非常雄厚,但其在华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相对紧张的多。对其而言,通过完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SARMRA得分,一方面有助于其更为高效的保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是片面的通过注资),另一方面在于保证了其分入业务的来源不会由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偏低(即便仍然高于监管允许继续经营的红线100%)导致信用风险因子过高,导致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再保险公司如何开展风险管理

再保险行业是一个资本和知识高度密集的行业,而同时在经营地域和业务条线有往往有很大的跨度和复杂性。因此国际再保险公司在着眼监管,开展风险管理建设时,往往会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 通过集约化的平台设计,化繁为简

由于不同国家保险行业监管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性,国际性的保险集团通常会在充分考虑其注册地或者上市地的监管或披露要求的同时,参考不同经营地域的具体监管诉求,在构建风险管理框架的时候着眼于形成一个简明清晰的最大公约数。这里的框架既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论,也包括相关的管理平台和工具。整体而言更多的是强调全球化背景下的共性而不是每个特定地区的个性。

(二) 通过集中化的管理,保证专业性

再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其具有知识和人才高度集成的特征。笔者早年曾经访问过欧洲的两家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其总部风险管理团队配置的都是服务公司多年的资深业务管理或法律合规专家,并且通过全球化的网络系统和遍布世界各地的区域性风险管理团队以及承保经理建立紧密高效的互动。凭借其先进的IT信息系统,总部的风险管理团队可以高效快捷的掌握业务一线面临的潜在风险,及时介入。显然从效率的角度,很难在全球各个经营区域和分支机构都建立如此雄厚的人才基础。

(三)层次化的团队设计,兼顾当地监管需求

考虑到在每个区域不同监管主体的特定需求,有针对性地布局区域性的风险管理团队,对于超出总部负责的共性问题范围之外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进行应对。从权限划分而言,区域风险管理团队在处理这种个性化的需求更多是监管导向而不是经营导向的(后者通常由总部的风险管理乃至战略规划部门集中考虑和处理)。

中国境内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主要挑战

前面提到再保险公司集中化、集成化和层次化的管理体系这种建设思路提升了全球化平台的运行效率,但在具体面临分支机构所在国监管要求时,往往会由于预设方法的颗粒度不够,直接基于现有框架充分满足监管预期。尤其是当出台的新的监管体系实际超出了原有方法论的范畴的时候,现有的管理框架以及依托管理框架建立的当地风险管理团队就会感到力不从心。

这就要求这些保险集团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依据集团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方法论的同时,对标C-ROSS监管要求,严谨有序进行现有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的本地化。但不能认为C-ROSS充分借鉴了Solvency II和RBC等境外监管体系的经验,因此,只要再保险公司认真细致的把现有框架“翻译”成一个中国版本,就可以满足监管预期。

这是由于:第一,导向不同。欧美同类监管体系更多体现了原则导向,而C-ROSS以其细致具体的规定体现出鲜明的规则导向。这就要求再保险公司不能只是在管理实质上合规,还要在形式上深刻理解和遵循具体的要求,真正实现满足中国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神形兼备”的预期。

第二,基础不同。C-ROSS在理念方面有很多超越同类监管体系支持,尤其在第二支柱的定性监管要求方面,对于风险管理实务的要求要超过其他监管体系。新的监管去对于国际化的保险集团在本地化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出了新的学习要求。

除了上述理念上的转变问题,相关企业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如下两方面的客观困难和挑战。

(一)沟通障碍导致监管成本提高。首先,就业务管理而言,再保公司的工作语言通常是英文而不是中文(尤其在于经纪公司和集团内部管理机构沟通时),其遵循的业务管理规定和技术指引也通常不是中文;其次,就风险管理而言,国际化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工作往往是集中于总部,其现有风险管理方法及其依据也通常不是中文。这种天然的壁垒客观上形成了与监管直接沟通的一种障碍,提升了监管成本。

(二)本地化的专业人才配置不足。按照SARMRA的要求,需要配置至少2名风险管理专职人员。理想状态下,本地风险管理人员需要对于再保险业务、集团现有风险管理政策和C-ROSS的监管要求都具有相当的理解,同时精通中文和英文(或者其他公司内部的工作语言)。但在现实工作中很难求全责备。

再保险公司管理标准应对建议

国际再保险公司面临的挑战从根本上说并不是来源于客观上上技术能力或者管理水平方面的不足,而是在于主观上如何有效应对C-ROSS具体监管诉求,并将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业务经营行为通过显性化地展现给监管者。

因此,在满足整个公司全球范围内一体化的管理标准的同时,要着眼于考虑中国市场的具体监管要求,规划、制定以及落实符合中国监管特色的规则导向的风险管理机制。从效率层面出发,有如下几点可以作为重点突破口:

第一,明确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管理机制。正如我们在本文一开始提到的,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作为独立法人受到监管,也同时需要按照独立法人完善其风险管理机制和人财物的配置。这就要求再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通过集中化平台保证风控工作专业性的同时,也要给予本地分支结构相应权限构建本地化和线性化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工具。否则,如果只是以另一种语言被动遵循远在万里之外的总部的指引,显然无法有限满足监管预期。

第二,稳步完善知识建设。人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不能简单的直接通过引进一两个专才尤其是所谓海外专家弥补空缺。我们刚才提到,C-ROSS和欧美同类偿付监管体系的一系列差异,决定无论是谁都需要一个深入的学习和适应。这个需要时间和耐心,而且不以既往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多寡为转移。

因此,完善公司本地化的风险管理能力的过程,实际上包括了专业人员的甄选和配备,更包括了帮助这些人才通过与内部管理和业务部门沟通,与外部咨询和监管互动提升管理意识和经验水平,最终完善和充实公司知识库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