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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转型:增质、增技、增营

发布时间:2017-02-21 11:16:01    作者:黄鹏 郜恺 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黄鹏 郜恺 王小韦

本文所称的保险公估机构转型是指伴随着保险监管政策改革,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体制由沿用多年的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之后,此类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策略的调整。研究保险公估机构转型,有利于确保监管改革平稳过渡,有利于构建新型的保险中介格局,有利于完善社会资产评估机制。

改革基调

我国现行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三种类型,这三大保险中介主体都由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资格、颁发经营业务许可证。

梳理公开资料,以机构数量、在专业中机构中的占比、估损金额、收入等指标进行分析,可归纳保险公估机构发展状况有以下特点:

一是数量少、发展缓。我国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成立于1994年,发展到2001年,全国只有7家,2003经过一轮增长的小高潮增至114家后,以后机构数量增长趋于平稳,基本保持年增长率在6%左右,直至目前,全国共有公估机构357家。

二是业务少、收入低。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至2016年公估机构总收入依次为12.15亿元、13.64亿元、15.05亿元、18.90亿元、22.02亿元、21.92亿元、20.39亿元(截至2016年11月),从数据来看,整个保险公估行业增长较为缓慢。

三是起步晚、体量小。我国公估机构开展的估损业务量在保险行业中占比在10%至20%之间,而据统计,英美等保险公估行业估损业务量在80%。

四是不平衡、两极化。当然,在看到保险公估行业整体经营状态欠佳的同时,该行业中规模遥遥领先的机构每年的业务量、收入在行业占比很高,不但兼并了很多小的公估机构,而且参与了保险公估行业经营标准的制定。

改革背景

概括起来,保险公估机构生存困难,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身份较为尴尬。虽说保险公估是第三方机构,经营的原则是需要公平公正。但在当下我国保险经营环境内,一方面,保险公司仍将估损和赔付视为自身的核心业务,不愿意让公估机构这个“外人”来决定要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的钱数,所以一般让公估机构承接的主要以非正常工作时间段的、疑难杂症类型的、边远地带等业务为主。另一方面,由被保险人自掏腰包聘请公估机构的消费理念尚未形成,公估机构承接的来自于被保险人的业务少之又少,难以成为公估公司收入来源的主流。

二是“兼业”的保险公估机构竞争太强劲。据公开资料,社会上从事保险公估的机构除了有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保险公估机构以外,还有物价局、司法部门、人民法院、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机构批准设立或者直接设立的可以进行保险公估的机构。

三是公估报告的权威性问题。按照现在保险市场通行的做法,出现保险事故,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其次会邀请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估损。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估损金额偏低,会申请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多数的结果是后者估损金额高于前者估损的金额,人民法院会直接采信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从而推翻原来有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透过公估机构“出局”的现象,分析公估机构“出局”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在《保险法》中的法律定位问题。根据现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都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而保险公估机构的表述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从上述条文,至少可以解读出以下含义:一是有资格进行保险公估的不仅仅是保险公估机构,只要是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都可以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二是有资格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不仅是机构,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同样可以开展公估业务。

二是在《资产评估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按照《资产评估法》第16条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以,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似乎应当纳入监管。

改革前景

从机构的名称上看,对于各类保险事故,保险公估机构似乎有得天独厚的优先权。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估机构这样的优势并不显著。结合存量的一些公估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在监管模式实行“批改备”开展业务有三条策略:

一是增加技术资质,提高报告效力。早在2012年间,有的保险公估机构已经在申请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资格。申请到司法鉴定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更具有权威性,增加了与保险公司谈判的砝码。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一般都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很少有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表现在保险公估机构设立上,很多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高管人员是保险公司退休或者离职人员,利用原来的业务关系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另外,有的地方物价局下设的物价评估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定损报告,也被人民法院采纳,客观上已经挤压了一些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空间。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积极申请司法鉴定资格。

二是增加经营范围,延长产业链条。在保险中介实务中,有的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为了拓展业务空间,延长业务链条,会主动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从而搭建起保险中介集团,为同一业务增加商业机会。以此为经验,“出局”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妨主动将业务向保险销售环节进行延伸,增加商业机会。同时,也可从当下市场中的新兴行业进行拓展,如与合法规范的互助组织进行合作,开展会员的事故核定,开拓商业保险之外的业务领域。

三是增加提高素质,提升竞争能力。从目前保险公估机构实际开展的业务看,集中在于财产险领域。而财产险领域的业务,车险业务在行业占比保持在70%左右,所以保险公司直属的查勘队伍的技术专长集中与此领域,而非车险领域的高技术难度的工程、企业财产等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一般会聘请业内的技术专家。所以,保险公估机构对于自身员工建设,也要着力于专家型的技术队伍,以便与保险公司自身队伍技术专长形成互补结构,有利于开展业务。

总之,伴随着国家商事制度改革、资产评估和保险中介监管政策变迁,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相机行事,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