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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农险2.0版本需要突破的瓶颈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09 09:22:57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庹国柱

自2007年以来的十年,中国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进入第二个十年,要打造农险2.0版本遇到四个瓶颈,即财政支持力度与农险保险发展要求不适应,农险经营方式和产品与农险经营环境不适应,农险经营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农险的长期稳健发展目标不适应,分散的农险监管资源以及监管力度与完善农险制度的要求不适应。本文就冲破这些瓶颈的理由和路径做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在中央一系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从2007年到现在的10年时间里有了高速发展,获得了初步的成功。2016年农业保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2.2万亿元,比2007年的1126亿元增加了18.5倍,年均增长速度38.8%。在此期间,这个发展速度是其他任何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农业保险经营也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数据。

十年时间,农业保险在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初步发挥了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实践表明,我们自行设计的农业保险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基本上是成功的。各级政府和市场上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机构为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二个十年,我们需要打造农险2.0版本。

笔者认为,在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稳步推进城市化,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变化莫测的背景下,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农户来自农业收入的稳定,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应该是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动因,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目标。

根据这些目标来打造我国农险2.0版本,我们遇到的瓶颈主要是:

第一,财政支持力度与农险保险发展的要求不适应。

第二,农险经营方式和产品与农险经营环境不适应。

第三,农险经营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农险的长期稳健发展目标不适应。

第四,分散的监管资源和欠缺的监管力度与完善农险制度的要求不适应。

冲破这些瓶颈,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和效率就能在前十年的发展基础上,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对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贡献将会更大。

本文就围绕这四个方面谈谈笔者的想法和意见:

—、财政支持力度的提升才能为农险2.0增添足够的动力

(一)农业保险是农业发展政策和农业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本质上不是保险,更不是一种商业行为,而是借用保险外壳或者操作机制,实现国家农业发展目标的政策工具。财政支持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离开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制度不可能建立和发展起来,也不会有蓬勃发展的农业保险市场。而要想获得农户最广泛的参与,除了不断提高农户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之外,只能依靠财政政策的刺激。美国、加拿大、日本这些高度市场化的国家都是这样。

以美国为例,1980年以前美国的农业保险,在政府支付全部经营成本的基础上,给农户补贴纯保险费的30%时,农户的参与率(或者播种面积的投保率)只有30%左右。1980年以后逐步将纯保费补贴提高到60%,加上管理费的补贴,达到保险费总额的80%左右,参与率(或者播种面积的投保率)才提高到80%以上。1990年中期,克林顿政府通过农作物保险法修改的机会,对农户采取了一些强制措施,一度将农作物的参与率(或者播种面积的投保率)提高到90%以上。而当着这些强制措施取消后,参与率又掉到90%以下。

为何政府要花这么大的价钱支持农业保险?因为农业发展需要,国家粮食安全需要。保险理论的原因就是,农业保险是市场失灵的。农业保险产品在商业性经营条件下,面对收入较低的农户和高昂的保险费支付,买不起,也就不会有市场。政府从国家粮食安全、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的角度,必须成为农业保险的第一需求者,农户其实只是农业保险的第二需求者。当美国把农业保险定位于“维持美国粮食安全、确保美国民众廉价粮食供应、帮助美国农民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美国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时,农业保险必须是其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是农业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农业财政政策的角度来看,财政给农业的补贴是一个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证农产品特别是食物廉价供给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这种补贴政策不仅是中国的既定政策,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既定政策。

但是财政的补贴可以通过直接补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这种间接补贴的方式。这两种补贴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是通过保险的方式间接的补贴比直补更加合理有效,除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农业协议对各国的直接补贴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直补就是一种一般的财政再分配方式,往往强调公平性和普惠性,难以做到更好的区别性和针对性,从而其效率性难以得到保证。而通过补贴保险费的方式间接地补贴农业,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方式就转变成了保险再分配方式。保费补贴本身是普惠的公平的,但是保险的损失补偿是只给那些遭受灾害损失的投保农户进行损失赔偿,损失越大获得的赔偿越多,就能很好地、更有效地支持农业的再生产,起到直接补贴起不到的作用。从而使财政支农资金发挥比直补更好的效率和效果。

(二)中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需要上一个台阶。

目前在我国农业中,无论是普通小规模农户还是种养殖大户,普遍有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及进一步扩大财政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标的的迫切需求。在政府层面,无论是从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还是大宗农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以及扶贫攻坚的角度,都需要农业保险这个政策工具更加给力。而要逐步满足农户和政府在这三个方面的实际需求,除了保险公司要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之外,主要受到财政支持力度的掣肘。

改善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思路无非是两个,第一个思路是在农业直接补贴的存量上做文章,通过调整补贴结构,例如从“三项补贴”(种粮直补,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拿出一部分用在农业保险补贴上,真正发挥三项补贴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和促进作用。近几年这部分资金每年大约是1400多亿元(参见下表),拿出150亿左右,大概一亩地7、8元钱,应该是可以的。不过,这部分资金如今基本上成为种植农户的固定收入,尽管我们可以说出几条拿出部分直补资金用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理由,但恐怕有不少方面存在顾虑。至少在粮食大省或者中西部地区有一定阻力。所以要动这一块“奶酪”,最多动东部地区的比较稳妥。

第二个思路就是在农业直接补贴的增量上做文章。如果直接大幅度增加农业保险费补贴的财政预算是最好不过的。如果大幅度增加预算有困难,也可以在现行农业补贴资金预算上做文章。例如,为支持大宗粮食作物定价机制改革,财政近年陆续安排预算资金进行补贴,目前的大豆、棉花和玉米的“生产者目标价格补贴”大约有755亿元(其中玉米生产者补贴390亿元,大都目标价格补贴65亿元,棉花目标价格补贴300亿元)。下一步,逐步将小麦、水稻纳入价格改革时,财政也会安排价格补贴资金。这些补贴资金至少目前还没有固化到农户家庭,要拿出一定数额用在农业保险补贴上应该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关键是,这些资金无论用在产量保险还是用在收入保险的探索和推展方面,也都是与目标价格补贴的目的是一致的,而且可以取得异曲同工之妙。

(三)财政补贴保险费的增量“盘子”有多大

至于需要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费的增加额,笔者曾从一个方面粗略算过一个账,如果对所有的散户提供完全的保险费补贴,也就是说散户享受普惠式的保险待遇,不用再缴纳20%的保险费。这种普惠式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只保物化成本。“实施普惠性农业保险后,财政需要新增加两部分补贴资金:一是目前农户约20%的自缴保费;二是可保种植面积全面覆盖后新增加的保费补贴。初步的测算表明,如果在保持现有的种植业保费收入规模不变情况下实行全额补贴,财政需要增加补贴约58亿元。如果实现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100%覆盖,则财政需要增加补贴额约有232亿元。”如果再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作物的保险金额提高一倍,即相当于产值的80%左右,保费也相应增加一倍,政府的补贴比例仍然维持在80%的话,还需要增加100亿元的补贴。这332亿元的增量补贴中央出50%的话,那就是166亿元。当然这里是按照成本保险来粗算的,如果做收入保险,补贴会有所增加。据我们看到的资料,收入保险的保险费要比产量保险的保险费稍高。不过我国目前还没有做农业收入保险,暂时还无法测算。2014年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总保险费收入占总保险费收入的83%,但保险金额只占总保险金额的75%。就是说同样的保险金额,收入保险的保险费要贵一些。我们这里也没有考虑在粮棉油糖作物之外,扩大中央补贴农业保险标的的范围所需要增加的保险费补贴,在166亿元的基础上还要多一些。当然这里的补贴重点是种植业保险,毕竟种植业更关键一些。

二、创新农险经营方式和推行更适当的产品是2.0的效率所在

(一)目前农险经营方式及其弊端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保自然灾害带来的成本损失。经营方式是(传统分散农户)以村为单位进行承保和理赔,规模农户是单独签单。监管部门为了保证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要求承保到户,定损、理赔到户(三到户)。据初步统计,以村为单位投保的农作物占承保总量的70%以上。但事实上,由于承保农户多,土地面积大,保险链条长,农作物生产的季节性特点所导致的操作时间短等因素,客观上,无论保险机构还是基层干部,承保、定损、理赔,花功夫真不少。就定损而言,在规定时间内至多定损到村还比较准确,有一定公信力,定损到每家每户几乎不可能。同时,目前中国粮食产量预测和统计最权威机构——国家统计部门也只是农调队采用抽样调查方式估计区域产量。因此,由于定损到户客观上无法操作,保险公司出于承保理赔的成本考虑,一般都是委托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协助完成的。这在事实上形成基层干部在定损到户上有控制权,这些代理人员虽然经过简单培训,并被聘请为“协保员”。但是,在很多地方通过这些“协保员”所做的业务,同样没有操作标准,随意性较强,人为操作空间大,承保和理赔质量受到质疑。同时,由于承保信息也由基层干部提供,同样得不到核实,由此形成违法违规空间。他们编造虚假信息敷衍保险公司,甚至多方侵犯被保险农户的利益,还有因此犯罪的,加之保险公司制度不完善,操作和管理漏洞较多,造成保险公司被监管部门一再追究和处罚(当然也有保险经营机构的责任)。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容,保险经营效率不可能提高,实际上在恶化。

(二)创新经营方式和产品破解高成本和低服务质量难题

不借助乡镇村的这些干部和“协保员”,而让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和理赔行不行呢?实践表明也是不行的,保险公司难以承受过高的交易成本,而且发生灾害损失时,定损和理赔到户也做不实。根据在某省的调研与测算,某公司在河南省五个市开展的小麦保险的亩均承保成本将高达5.3元,远远超过了农户每亩3.6元的自缴保费。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理赔环节也是成本高昂。按照基于个别农户的多风险保险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三次查勘定损,查勘量巨大,定损手续繁琐,费用支出也不堪重负。

在这种情况下,为消除这种经营方式的弊病,有的地方开发出区域产量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以一定区域的测定产量代表该地区的产量,并以此来确定产量损失。由于定损数据不需要精确到户,区域产量由政府统计部门(或具有一定权威和公信力的第三方)调查发布,免去了从一家一户手里获取产量数据的困难,赔付标准和发布又有一定公信力,通过网络支付赔款简便快捷,不仅大大降低保险成本,从源头减少违规空间,提高保险经营效率。

尽快建立完善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一)必须再次强调,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不可缺少

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要比普通财产保险风险大得多,有关研究表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额的离散系数约为8.6%,而同期农业保险赔付额的离散系数高达84%。相差9倍以上。为了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那些农业保险做的好的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其农业保险经营都有完善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并通过法律加以保证实施和规范。

(二)建立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思路和途径

根据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至少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再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经营风险进行第一次分散。第二是再保险之后的超赔责任的安排。没有这两个层次的安排,要有效解决直保公司破产概率高和大规模侵害投保农户利益的问题比较困难。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一)农业保险监管问题依然突出

农险的监管对农险的健康发展和效率提升至关重要。近几年的各路调查和检查情况表明,农险经营中有不少问题。而无论监管制度设计还是监管资源配置、监管执行力度都显得有欠缺。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是打造农险2.0的必要条件之一。

农业保险业务及其经营,比其他商业性寿险和产险业务要复杂一些,按照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设计,农业保险要有政府部门的参与。政府部门横向有十多个部门涉及,纵向有从中央到县乡五级政府参与,如此复杂的组织和协同推动,中央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和协调部门。加之这么多层级政府和部门参与,迄今为止,在很多方面,政府及其部门还不完全知道自己的具体职责和行为边界,这样,许多不该发生的问题自然就发生了。

另外,农业保险的监管力量也严重不足,就拿保监会来说,这么大一个国家就四、五个人的一个农险监管处,加上一个省一个人组成的这样一支监管队伍,目前负责对31家保险公司和2000多个县近70万个行政村的农业保险业务加以调研、指导和监管,真的是力不从心。所以,监管力量的配置不能用普通财产保险监管资源配置的思路,至少在农险发展的现阶段恐怕要大大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和人员在农业保险活动中违规违法的查处也是这样。

因此,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增加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二)整合监管资源该有解决思路了

虽然不少人介绍了外国的农业保险的各具特点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但是完善中国农业保险监管制度,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寻求更好更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监管方式。对于现有监管资源分散和所谓“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监管制度,有必要加以改革。我觉得,也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改革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从上到下都建立统一的、由一个中央权威部门统领的,有几个主要的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统一进行监管。其他部门就不再插手监管事务。如果某些方面涉及其他部门,由该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设中央、省和县三级监管机构,这至少在现阶段是必要的。

第二种思路是,实行中央和省双层监管的方式。中央有关部门(例如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只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和进行监管指导。具体的实质性的监管业务由在省一级组建的实质性的监管机构执行,该机构全面负责对本省农业保险有关各方(包括地方政府、保险机构和投保农户等参与方)和保险业务(从条款设计、费率厘定、展业、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活动)的统一监管。监管机构只设省级和县级。

当然,正如前面第二个问题里所讨论的,经营方式和机制的创新要是做好了,监管负担也会减轻。因为在基层的展业、签单、定损、理赔环节大大简化,就会减少违规违法的空间,监管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