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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PPP模式融入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6 08:37:16    作者:罗元辉 李云喜 刘丹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罗元辉 李云喜 刘丹

我国一些地区开展了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的尝试与探索,即在施行工伤保险的保障项目之外,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职业伤害部分待遇项目的保障,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障制度,为遭受职业伤害的人们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模型比较服务外包与特许经营模式优劣,将PPP模式融入补充工伤保险制度,针对性提出后续改进措施,旨在降低政府运行工伤保险的压力,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合力。

研究背景

2011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老条例的多处做了修改: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的认定、鉴定及处理争议的程序,提高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减少用人单位、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加大保护职工权益的强制力度等。

新条例对商业保险影响巨大,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且因不同行业对工伤保险的需求差别较大(比如煤矿工人与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也千差万别。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些文件的实施,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具备更高的公共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另外,地方政府也尝试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以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的形式参与到工伤保险中来。综上,将PPP模式引入工伤保险制度中,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的优势,通过二者优势互补,建设高质量的工伤保障体系。

模型论证

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标,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保险公司与政府维持合作的前提,本文从理论上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工伤保险的PPP模式进行论证。

模型均衡条件的现实满足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工伤保险的PPP模式主要分为两类:服务外包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服务外包模式不承担保险基金的亏损风险,根据是否全部承担全部亏损风险将特许经营模式分为两类。按照目前的实践来看,服务外包模式占多数,且运行也较好,以下针对服务外包模式进行相关分析。

第一,服务外包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与其他投资相比差异性较大,使得两类业务相关性较小。

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比如新乡、江阴的参与模式,保险公司的收益来自于政府支付,主要由社会效益即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来确定,参与工伤保险业务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市场决策,商业保险公司的其他市场投资收入主要由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参与工伤保险与其他市场投资的相关性很小。

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投资风险小于公司其他业务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将面临两种风险。一是保险基金亏损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服务外包模式下的亏损风险,同时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益,政府负责该项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所以此类风险接近于零。二是政府外包服务费用支付的风险。这种情况分为服务外包的费用是否全额支付和是否支付到位两种情况。新乡模式就暴露出了政府不能足额支付保险公司服务费的问题。由政府支付的服务费用,应该在行业平均利润与行业最低服务费之间,短时间内,由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等原因,政府或许会有不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但是不会长时间这样,不然,商业保险公司就会退出与政府的合作。另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地方财政短时间困难而出现政府支付服务费不到位的情形,但是这类型的风险也会因为政府信用等级而降低。综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投资风险要小于其他市场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实际数据也支持了这个观点,据统计,商业保险参与工伤保险的情况中,处于亏损状态的大多是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县市,而服务外包模式运行基本平稳。

PPP模式的选择

根据本文的模型分析,服务外包模式对商业保险公司更为有利。特许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行风险,从实践来看,特许经营模式的亏损情况也比较多,故从风控角度来看,服务外包模式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特许经营模式下的自主性更大,资金充足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业务多元化拉开与其他对手的距离;而服务外包模式下,保险公司的业务限制于与政府合同中的服务项目,无法自主创新。

综上,商业保险公司可依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服务外包模式还是特许经营模式。

模式探讨

我国可成立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对各行业的工伤保险协会进行监督,各行业之间没有竞争关系,协会可以运用其技术优势,对风险进行管理,针对行业内成员的风险情况划分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费率与风险挂钩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激励企业做好防御措施,实现工伤事故预防、医疗、补偿一体化的工伤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区统筹运行的体制,由劳动局和社保机构统一管理,因此,在行政职责上要做出调整:首先,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性质决定了其运行方式与其他险种的相似;其次,工伤保险在实际工作中与其他社会保险联系不是很密切,在劳动和社保统一管理下,多个险种统一管理,导致工伤保险实际运行效果不佳;工伤保险与社会生产活动紧密相连,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补偿,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而安全生产则是工伤保险存在的意义,是发展工伤保险的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德国、日本的运行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将是建立行业工伤保险协会。

政策建议

首先,做好各方利益协调者和裁决者。政府在协调、监管、决策和服务这四方面必须到位。另外,信息技术属于保险公共产品,搭建信息平台和开发关键技术需要政策支持。

其次,明确可外包的服务。工伤保险进行服务外包的本质是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政府必须对工伤保险事务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建立准入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为保证商业保险公司有足够资质完成受托业务,政府必须建立PPP模式的准入机制,并完善退出机制,进行有效制度监督,防止出现更换委托保险公司时出现损害参保人利益的情况。且需建立有效的考核指标,约定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允许微利。政府必须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资质好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中来,发挥市场机制,提高工伤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准。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微利”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手段。

(作者单位: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