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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大数据运用和探索

发布时间:2017-06-16 11:12:47    作者:李毅文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李毅文

在当前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梦想走捷径成为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管理不完善等薄弱环节,采用种种非法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事件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和不安定因素,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权益,是当今保险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虽然公安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始终没有放松,反保险欺诈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也不断进行,但是其效果还是不尽人意。在当前网络技术信息空前发展下,本文拟就反保险欺诈大数据运用作一探讨,以作抛砖引玉,与保险界同仁共商。

一、反保险欺诈工作存在问题和原因

(一)大多数的保险欺诈案件,每笔金额不大,隐蔽性强,发生时点不确定性,公安部门与保险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大于收获,加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尚无配备专门人员。即使有专门人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反保险欺诈的专业性极强,不法分子手段十分隐蔽,难以破获,相当部分的保险公司无法将反保险欺诈工作列入常态性工作的议事日程,以致保险欺诈事件不时发生。

(二)公安部门人手有限,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之下,经济犯罪案件较多,但公安部门办案人员极为有限,而保险欺诈案件金额小,手段隐蔽,案件虽然有疑点,但证据尚不确切,以致公安部门立案难处较大,无法投入相应的人力支持。

(三)保险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是雷声大雨点小。反保险欺诈工作在各个保险公司的工作中,基本停留在表面工作上,具体工作不到位,表现在:人员不到位,素质不到位,物力(资金)投入不到位,研究不到位,手段不到位等。对反保险欺诈工作只是在开会时,畅谈意义认识倒是十分到位,表态也十分坚决,但会后在保费任务压力之下,该项工作也烟消云散。当案件发生时十分重视,案件过后就暂放再说,没有专门人员研究探索、实施。

(四)保险公司之间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互无沟通,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有的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工作不到位和内控制度不落实,对被骗案件又没亡羊补牢,加上有些公司内部人员参与作案,导致保险欺诈不法分子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轮流作案,屡屡得逞。

二、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建议

(一)大数据信息技术在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运用和探索

大数据(big data,mega data),或称巨量资料,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有五个特点即:大量、高速、多样、价值密度、真实性。在当前网络信息的社会中,信息已是不可缺位的源泉,整合、收集信息是反保险欺诈工作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甄别案件的来源和渠道,要获取信息的来源就必须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持。或者说,通过大数据信息分析来获取反保险欺诈工作中有用的信息。这样可迅速得到侦破案件可靠信息资料,使之在调查案件时,目标、方向较为集中和准确,从而可事半功倍地侦破案件。

1.反保险欺诈大数据平台开发

反保险欺诈大数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息的采集。几十年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各保险公司必定有许多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基本是分散在各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这是信息渠道的基本来源之一。因此,必须通过协调组织录入,形成海量的数据。各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建立跨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如公安部门、医疗机构、银行业等的反保险欺诈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设备硬件配备和软件开发。硬件配备就是电脑、线路的购置,软件开发就是收集信息、分析、操作程序。应有业务工作人员与专业电脑技术人员的相互配合。这方面可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如请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或合作,借助中国保信现有的技术力量,开发建立反保险欺诈大数据信息平台。在开发工作中可请公安局经侦人员进行相关指导。

2.反保险欺诈大数据运用

根据现有保险欺诈的特点:一是大多数车险欺诈案件表现为金额不大,而次数频繁,且分散在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件中。是各家保险公司容易忽视的主要环节,需要通过整合各保险公司的疑似欺诈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二是对报案、索赔人、电话、出险标的、出险时间、出险地点等信息分析。例如2015年,在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下,在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的机动车承保、理赔数据支持下,配合公安部门通过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出现时间、报案电话、赔款情况等信息排查、比对分析,成功破获一起机动车保险欺诈团伙案件,十名犯罪嫌疑人伏法。从而尝到运用大数据信息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的滋味。三是人身保险业务中大数据的运用将可在承保中发挥防患功能。如短期内在多家保险公司高额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死亡原因不明或疑点较多的案件分析。

3.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保险公司通力合作

通过反保险欺诈信息综合平台,建立保险公司之间的疑似案件信息资料库。形成保险欺诈疑似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定期案件分析研讨会,研判案例,相互学习,相互启发,形成线上、线下协作机制。

反保险欺诈信息综合平台,可由各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平台,对接各保险公司。中保协再将各省的信息整合,形成全国性的反保险欺诈大数据信息的大网络。

4.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当前,由于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人员的严重不足,办案技术能力的局限性大,取得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仍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如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与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支队建立的“福建省保险业反保险诈骗中心”及全省各地(市)相应的分中心,通过这个中心建立的反保险欺诈大数据信息与公安部门建立及时沟通渠道,为甄别案件及时提供信息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与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年检窗口建立信息比对交换机制,对防止假保单出现具有积极作用,有效地保护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权利。

5.完善大数据信息分析和保护

反保险欺诈大数据信息平台的建立,首先应严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信息滥用、侵害他人权益。以此应加强数据信息的保护机制和使用制度。引进和培养反保险欺诈信息数据分析人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

(二)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形成制度、投入到位

1.领导重视指的是,保险公司领导必须把反保险欺诈工作放在公司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工作有布置,布置有落实,落实见成效。而不是开会讲重要,会后就忘掉。遇事心头热,事后全没了。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较广,内部必须有领导指挥,外部需要领导协调,才能做到内外步调一致,打击有力。内部工作涉及承保、理赔、后勤等多个部门,如没有领导统一指挥,容易产生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外部工作,尤其是甄别、调查取证工作涉及外部单位和机构众多,如没有领导的协调和支持,很难有较好的效果。

2.专人负责指的是,配备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法律知识、保险业务、责任心强、具有侦查能力、分析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反保险欺诈工作面对的是社会上狡诈、手段高明的不法分子,如果没有专职人员则难以胜任这项艰巨的工作。因为有的案件需要较长时间的跟踪、分析、调查、取证才能得到一点线索,进而顺藤摸瓜,找到证据。假如都是临时抽调人员办案,容易造成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3.形成制度指的是,保险公司对反保险欺诈工作应形成制度化、常态化。保险欺诈不法分子是在暗处,保险公司是在明处,且作案时间极为不确定。因此,应形成常态化,以不变的精力应对不同时间、地点、对象、手段、方式等多变的案情,才不会遇事没头没脑,没有思路、没有方法、没有措施。制度化指的是,一是预案准备制度,即发现疑点后,立即拿出办案方案,人员调配方案;二是建立资料档案,即对以往的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及处理的经验;三是制定办案人员工作守则;四是协调机制的建立。

4.投入到位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的物力、财力上有投入。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保险欺诈呈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反保险欺诈工作如没有相应的物力、财力投入,就会处于迷茫处境,束手无策。另外要通过一定的奖励,调动和激励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小结

总之,建立反保险欺诈大数据信息平台不是一个公司一个地区可以实现的,需要保险业内、业外的通力合作,重要的是各保险公司应有共识,才能达到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预期成效。最后,借用闽南人的一句俗语:“生意要想做,门窗户扇先油漆。”意思是说,想要做大生意,必须将店铺的门面先装修。同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要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势在必行。然而,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就要有计划、有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否则只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