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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研究院保险科技系列观点之二

保险科技创新及应用必须遵循监管规则以及规则背后的底层逻辑

发布时间:2017-07-12 18:00:4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序言

随着科技进步对保险业影响的逐步加深,“保险科技”已成为行业“热词”。从数字驱动到产业颠覆,从智能化应用到行业监管……各种观点不断涌现。北京保险研究院作为保监会打造的支持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高端智库,通过对“保险科技”及其深远影响的全局性、前瞻性分析与思考,也形成了一系列观点,并将于近期召开以《风险变异——保险生态的科技重构逻辑》为主题的大会。

北京保险研究院研究一部

一、保险科技创新及应用需随时与监管规则和监管逻辑“对表”。

保险科技产品的开发以及保险科技的孵化创新,必须以吃透保险监管规则为前提。由于具有颠覆传统保险模式的潜力,保险科技现今已在全球广受追捧。但须谨记,金融运行的重中之重就是风险防控,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监管规则以及规则背后的底层逻辑,特别是像保险这样担负社会保险保障职能的工具,风控是第一位的,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保险科技将革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效率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然而创新必然带来对传统保险模式、既有监管规则的挑战,也会产生新的风险。任何创新都不能挑战监管的本质,不能背离金融安全与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初衷,而应与相应的监管规则和监管逻辑“对表”。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的监管环境相对严格,创业者和投资者为了提高利润率,需要在市场营销和监管合规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英国在促进创新方面则相对积极,推出了“监管沙盒”机制,该机制允许创业公司在一个真实的环境中去实践其创新产品、服务以及商业模式,而监管机构则可以根据创新模式在沙盒中的表现,对监管规则进行调整,使监管与时俱进,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而监管规则和监管逻辑的制定和建立也应不断完善。随着市场上保险科技企业队伍的不断壮大,从监管角度首先要对其加强了解和区分,方可有的放矢。根据对于整个保险产业价值链的冲击程度,我们可将保险科技企业进行四个层面的分类:首先是市场支持者,即那些支持、补充现存市场参与者或者产品的企业。通过对消费流程的创新来提升保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实现更优的消费体验。他们对于价值链的冲击很小;其次是电子中介平台,他们主要通过信息整合来提供中介服务,在当前的保险科技市场上比重较大,对整体产业价值链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三是真正的颠覆者,即那些去中介化的保险科技企业。虽然目前在市场上为数不多,但他们对价值链的影响和冲击潜力是巨大的;最后是金融创新企业,他们处于更广泛的金融领域,对保险价值链的冲击很难准确估量,但是很可能成为现存业务模式的变革者。针对不同类别的科技企业,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以便对其给整个行业带来的冲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规则制定及防范措施。

二、加强保险信息化重大基础工程建设,提升保险监管“穿透”能力,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扩大监管能力和监管半径,为保险科技创新和应用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从国际经验我们可以看到,科技创新既要适应监管,同时也在推动着监管的发展。作为发展中的保险大国,我国保险监管既要包容创新,鼓励用保险科技促进生态重构升级,也应根据保险生态的发展变革,不断优化完善并动态调整规则,逐步在监管与创新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可持续、可执行的合规评估机制。事实上,保险科技对于监管本身也是提升效率、增强能力的有力手段。

建设以电子帐户为核心的统一信息共享平台这一保险信息化建设重大基础工程,就是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的重要体现。

电子账户是以消费者为单位,记录保险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及与其相关的保单信息的总账户,它归集了保险消费者在不同保险公司拥有权益(包括所有权——消费者为投保人,索赔权——消费者为被保险人,受益权——消费者为受益人)的保单信息,用于保险消费者查询与自身相关的所有保单信息,并能逐步实现在线投保、保费缴纳、进行保全服务、理赔查询、领取保险金、投资理财等。

从电子帐户建设的内容上可以看出,电子帐户将成为保险用户信息归集的核心,通过这一核心不但能为客户提供更完善、更便捷的服务,对于监管部门,通过客户端全方位的信息归集,更能提升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以电子帐户为核心的保险统一信息平台的建立,将建立数据分析与监测预警系统,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服务,提升监管部门掌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灵活性,支持监管现代化转型。

穿透式监管就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电子帐户的建立,则可以从最终客户端实时采集真实数据,从客户端验证保险机构的报表与数据,是监管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有力工具。

三、建立跟踪保险科技进步的学术组织、论坛或其他形式的专职机构,应对保险科技创新及应用带来的系列问题。

从国际来看,美国为营造一个更有利科技创新的环境,30多个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一支“创新科技特别小组”,该小组将致力于填补陈旧的监管条例与快速发展的保险科技之间的缺口。这支特别小组的目标很明确:1、孵化创新;2、鼓励保险科技以及传统保险公司与州监管部门多多合作;3、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市场竞争发展。

从国内金融领域来看,银行业领先一步,已于2017年5月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 ,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将组织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发展对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支付清算等领域的影响,切实做好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指引。另外,银监会早在2013年就已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合作组织,通过建立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联合监督平台,开展对高集中度、重点外包服务的持续性风险监控与防范。

鉴于科技创新对保险业愈发深入的影响,我国保险业也应紧盯科技发展步伐,以国际国内经验为参考,建立相关学术组织或论坛机构,对保险领域的科技发展进行跟踪及应用前瞻,并为监管提供有力的改革建议。

注:本文引用了吉舒、安永报告[The German Insurtech universe and its disruptive potential]及“互联网保观”《美国保险科技如何应对监管难题?》的部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