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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的偿付能力

发布时间:2017-07-13 13:01:29    作者:石文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石文平

2016年,我国保险业正式实施偿二代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保险领域的风险防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中介渠道作为连接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纽带和桥梁,为保险业带来大量保费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风险和挑战。

中介渠道面临的风险

作为销售端的中介渠道,分类监管关注的主要有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战略风险等,保险中介费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可资本化风险当中。

操作风险主要从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角度,对包括保险中介渠道在内的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进行综合评价;流动性风险主要是保险中介费用的非预期增加会加大流动性的波动,影响到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并影响到分类监管的分值;战略风险主要是在布局保险中介渠道发展上,由于对市场调研不深、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可能导致战略失误,从而致使战略规划与实际结果出现较大偏差,将影响最终经营业绩和偿付能力等指标。

保险中介渠道风险管理将影响SARMRA监管评估得分

从偿二代第二支柱监管评估来看,保险中介渠道风险管理属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范畴。在其他因素稳定的情况下,保险中介渠道风险管理水平越高,SARMRA(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得分越高,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则越低,并最终反映为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改善。在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方面,偿二代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包括保险中介渠道风险在内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所能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各类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到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在风险偏好传导机制方面,偿二代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风险偏好关键指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当中,充分发挥超限额处置机制作用等。在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偿二代要求保险公司运用全面预算、压力测试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包括保险中介渠道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

保险中介渠道风险对产寿险公司的影响

从产险公司来看,保险中介费用的波动将影响监管资本最低要求。按照会计核算规则,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等保险中介费用将增加产险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进而影响其综合成本率;在综合赔付率稳定的情况下,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水平和变动将对综合成本率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一方面,保险中介费用的增加将引致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导致实际资本减少;另一方面,保险中介费用水平的提高反映为综合成本率上升,致使最低资本要求增多,并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偿二代规定车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考虑过去6个月综合成本率和6个月综合成本率变动等因素;财产险、船货特险、责任险,以及短期寿险、意外险、农业险、信用险和短期健康险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主要考虑过去12个月综合成本率等因素,这些因素均包含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中介费用的变动。

从寿险公司来看,保险中介费用水平的高低将通过实际资本的变动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二代规定寿险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费用及退保风险,其最低资本的计算采用情景法,即分别在基础情景假设和不利情景假设下计算评估日的现金流现值,最低资本等于两种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之差,且不得为负;即保险中介费用的波动将通过现金流现值的两种比较影响到最低资本要求。费用风险主要指保单维持费用的实际水平高于预期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不利情景因子为基础情景假设情况下,未来剩余保险期间内各年度维持费用(不含续期佣金等)上浮10%;可见续期佣金的波动不对当期最低资本要求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续期佣金波动不通过最低资本要求反应。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寿险公司通过业务推动费、虚构营业费用等方式间接支付利益给银邮渠道,这部分费用可能成为实际保单维持费用,导致费用风险增加,相应地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

从偿二代3号规则来看,寿险合同负债=现金流现值+选择权及保证利益时间价值+风险边际+未决赔款准备金,现金流现值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为基础进行评估,预期未来净现金流=预期未来现金流出-预期未来现金流入,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包含“续期佣金等保单维持费用”,即续期佣金会以贴现值增加最优估计准备金,不影响风险边际。如果续期佣金率提高,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变动的情况下,则当期佣金率较低,即当期获取费用会降低,当期利润会增加,实际资本会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会提高。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寿险保单的首期获取费用作为损益计入当期利润,首期保费减去获取费用构成校验保费,校验保费对应准备金、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其中获取费用就包括代理人佣金等保险中介费用;首期代理人佣金等保险中介费用主要影响利润并影响实际资本;首期保险中介费用越高,当期偿付能力充足率就越低;且获取费用对剩余边际也有影响,并影响到实际资本,最终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不断加大偿二代对保险中介渠道监管的力度

第一,充分发挥最低资本要求的监管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通过偿二代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渠道管理,降低手续费和佣金的支出比例。结合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加强综合费用率监管,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综合赔付率,控制综合成本率。在寿险市场,提高偿二代对保险公司首期佣金率的最低资本要求,促使保险公司改革营销员佣金制度,降低首年佣金率,完善佣金结构,防止营销员的道德风险和短期行为,从根上解决营销员的销售误导风险。

第二,强化SARMRA评估对保险中介渠道的作用。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对待保险中介渠道风险的态度各异,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也会有所不同。重点关注中小公司和新公司为争取市场份额而采用较为激进的中介费用政策;客观看待老公司和大公司的温和或中性的中介费用政策。一是关注保险中介渠道风险偏好传导机制是否通畅。主要包括保险中介渠道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指标是否合理,是否能从总公司“自上而下”传导到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元,分支机构和相关单位能够执行到位;同时,各层级的风险管理者在严格操作的同时,是否及时将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自下而上”地反馈给上级机构或单位;保险中介渠道风险管理部门是否运用风险管理工具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动态调整和改进等。二是关注保险中介渠道风险管理工具是否恰当。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是否根据业务规划中的费用预算和各项精算假设,合理预测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在制定和执行全面预算时,是否加强了保险中介费用预算的编制到考核与激励的各环节,并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是否开展了压力测试,并通过压力测试预测和评价保险中介费用变动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的影响,并根据市场反应来调节和管理中介费用风险。三是是否建立了包含保险中介渠道在内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并能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计算、存储、查询和导出等功能。

第三,重视保险中介渠道风险分类监管指标的评分。在进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过程中,适当增加保险中介渠道风险分类监管指标的分值和权重。一是提高保险中介资质管理指标值。主要包括保险中介人员的资质、考试和培训情况等。二是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指标权重。主要包括中介代理协议签订是否合格,手续费是否全部跟单;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等。三是关注销售管理系统功能指标。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是否建立了销售管理系统,在系统中能够对资质、渠道代码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等;同时,关注保险中介渠道的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等风险的综合评级。

(作者单位:江西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