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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保险业风险传递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7-25 10:29:05    作者:张宇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张宇生

近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17》指出,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风险防范形势复杂多变。特别是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局部风险突出,若防范不当,将可能造成风险扩散、传递,引发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风险传递,是风险点扩散及扩大化的一种机制形式。其不仅会在行业内以“多米诺骨牌效应”制造系统性风险,还会以“蝴蝶效应”的方式引起关联领域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一个分支机构的风险可能引发所在地区的风险,一个公司的风险可能引发行业的风险。因此,无论是保险行业的健康成长,还是保险公司的长效发展,防范风险传递的重要性、紧迫性可见一斑。

笔者从操作及实务的角度,从建立五大机制入手谈谈如何有效防范保险业的风险传递。

识别机制

风险点引发的风险传递,犹如以台风风眼为中心辐射四周,产生巨大影响。如何准确找到并识别“风眼”,有助于了解风险源头,把握风险运动的轨迹和辐射区域。传统的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多从已发生的危害事实入手,倒推出危险因素和风险源,对行为事件的识别依靠人为评价,结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滞后性,识别效率低下,识别结果错误率高。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推动了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开启了风险识别“让数据说话”的新纪元。

建立保险业风险识别机制,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在观察风险行为,全面采样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所有与风险行为相关的各种特征数据识别风险点。一是建立量化的风险识别法定指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要求,建立偿付能力定量资本指标、保险业务经营监管阈值、保险资金投资监测比例,通过监控量化的法定指标,识别监管的风险底线;二是完善风险自我识别体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战略和内部风险偏好建立风险自我识别体系。风险自我识别是运用法定风险识别指标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险公司的“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可以主动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对各类风险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三是优化社会对风险的评价手段。保险公司要引导和发挥社会公众、消费者、评级机构、行业分析师等市场力量关注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通过对外信息披露、媒体宣传、新闻报道等手段,借助市场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

监测机制

风险监测将风险把控的关口前移,为风险预警提供参考,有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监测机制的建立同样以保险数据为基础,与识别机制不同的是,风险监测更多地关注风险评估、分析风险行为的成因、整合风险动态规律。目前,保险风险监测的重点仍在保险业务数据上,保监会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测框架,开展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SARMRA)和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IRR)。

为了有效完善保险业风险监测机制,一是必须强化分类监测,全方位、多维度监测,构建风险监测体系。二是必须强化重点监测。通过日常识别,善于锁定重点机构和重点地区。对偶发性但影响巨大的“黑天鹅”事件,应分析其属于哪一风险类型、发生原因、发展轨迹、影响范围,通过对其每一阶段的特征,总结出风险规律。对于已发生的风险事件,还要收集其应急预案和事后报告,监测其事态的控制及恢复情况,做好风险损失的动态数据记录。三是强化异常数据的智能监测。对大概率且有潜藏危机的“灰犀牛”事件,要与风险识别机制结合,对保险大数据进行动态化、持续化监测。将疑似风险的数据列为关注监测对象,持续跟踪、有效处置。同时要善于根据风险阀值和评估指标的变化进行回溯监测,确保监测不留死角。

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是根据风险演进的过程,风险数据监测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出警示,以帮助其尽早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或减轻损害。预警机制根据不同风险类别、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确定各类风险牵头部门,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快速化解风险。

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第一,要规范保险数据,建立科学丰富的数据库。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包括基础数据、统计数据在内的业务和财务数据,监管部门要重视数据真实性问题,加强监管,以保障预警的准确性。第二,要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目前保险业的风险预警指标主要集中在偿付能力指标和财务指标上,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险企的实际情况,拓展战略风险、内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法律、社会等外部环境风险,选取适当的指标,以保障预警的超前性、智能性、有效性。第三,多方预警主体和预警方式结合。政府监管部门采用定量分析,可以从市场主体中甄别出存在风险的企业并提前干预;信用评级机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可以凭借评级对象的财务状况信息向市场发出预警信号;研究学者可以通过学习研究国外的预警制度,改进适用于我国市场环境的预警方法,提高理论基础。

化解机制

风险化解,是应对风险传递的关键一环。如果说预警机制是抓住风险防范的“牛鼻子”,那么科学合理的化解机制就能保证风险防范不“掉链子”。完整的化解机制由处理主体、处理原则、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组成。

当风险事件发生后,首先,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先行确定处理主体。对于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事件,应以直接责任人为主,其他相关涉事人员为辅;对于保险行业范围内的风险事件,应以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为主,保险公司为辅进行处理。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和处理主体,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确保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次,快速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根据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准备、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善后和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等。再次,全面提高风险处置技巧。在开展风险化解行动过程中,重视风险的隔离和封锁,避免采用“休克疗法”“硬着陆”等激进方法,“稳”字当头,以免产生新的风险或触发风险向极端化演变。

防范机制

风险防范是保险业永恒的生命线,保险业作为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加强对自身风险的管控,绝不能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制造者”,强化风险意识,强化社会责任。因此,防止风险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变异,产生二次损害,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健全防范风险的工作制度。对于每次风险的“事前预警纠正”和“事后处置”所积累的经验做法,都应及时梳理总结,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堵塞风险的各种渗漏点。其次,严密业务操作流程。无数事实证明,风险形成的过程,基本都是违反业务管理流程所致。保险业各机构各部门需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对于监管和经营过程中报批、决策、检查等可能触发风险的环节均规定具体、细致的工作流程。再次,强化风险培训教育。虽然大数据技术能为风险识别提供客观精准的结论,但是保险从业人员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有时能更快发现及预防风险,所以人为识别和防范风险在现阶段仍不可忽视。尤其是提高各级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可以互通有无,监管机构可从保险经营中提取风险情况通报,保险公司可借鉴风险提示加强合规风控的培训学习,共同提高风险防范的水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保险业的风险点无法回避、难以消灭,但阻止风险传递,将风险始终掌握在可控范围内是切实可行的。要守住风险底线,必须建立并完善“识别、监测、预警、化解、防范”一揽子机制,五大机制相互组合,共同作用,才能推动风险防范从被动处置向有效控制发展,及时快速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风险,避免“风眼”传递扩散造成保险业的“大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