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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大巴汽车风险:“软措施”应当更“硬”些

发布时间:2017-08-22 10:12:09    作者:王小韦 王雨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小韦 王雨飞

8月10日,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下文简称“安康交通事故”)。据公开资料显示,事故大巴投保了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次限额为50万元,累计限额为2550万元。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承保的保险公司已经预付1000万元。

安康交通事故,再次引发人们对大巴汽车安全的关注。本文公开资料为素材,通过简要分析当前大巴汽车风险存在的安全监管、经营管理、保险管控衔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于保险公司商业车险经营的视角,对防范大巴汽车事故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同业交流。

管控措施:硬措施和软措施

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的研究,笔者认为分析和预防大巴汽车的风险管控措施体系,按照操作的便利性,可以分为硬措施和软措施两大部分。具体来说,硬措施主要是指车辆、道路、驾驶员个人技术能力等客观因素。软措施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车辆所属经营部门对风险管控能力以及驾驶人个人遵守交通法规能力等主观因素。

一般来说,对于一名具有驾驶大巴车驾驶司机来说,应聘到一家运输公司从事大巴车驾驶工作,其本人对于驾驶的车型、工作路线的路况没有选择权;对一家运输公司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来说,对于司机、车辆、路线具有管理权,但是对于路况没有选择权;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来说,主要着眼于涉及驾驶人员准驾车型等技术管理、运输公司相关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对于从事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往往对同一家运输公司不同路线、驾驶员等具体风险状况不是了如指掌。由此可见,评估、防范风险中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可控因素和一定的可控性因素,对于运输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对一定的可控性因素进行重点研究,就有可能通过优化软措施,消除硬措施不到位的漏洞,从而提高道路交通的整体安全性。

以安康交通事故为例,秦岭一号隧道、所用的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等在硬措施方面,都是客观存在的,至于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查清相对简单、便于操作。

在软措施方面,对于涉事车辆在出险瞬间,驾驶人员已经连续驾驶时间长度以及身体状况、涉事车辆的速度,对于上述非常关键的数据和问题,运输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知晓。如果运输公司、监管机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能够实时知晓上述数据和问题,并且实施干预,也许安康交通事故就能够避免。

相对而言,改变硬措施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例如,完善道路建设设计问题。现行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下,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建设时考虑到资金预算,技术方案涉及势必会受到筹资方案制约。如果通过优化软措施,提高管理水平,既可以弥补硬措施不足的短板,又可能提高整体管理的水平,从而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有利条件:技术、法规双进步

交通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取决于道路建设和交通工具量大因素,简言之即路和车。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道路建设和机动车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极大地促进了生产,方便了人民生活。但是,在看发展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开资料显示,道路交通事故在全部安全生产事故中占到87%。所以,研究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意义重大。

在现代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背景下,规范以大巴车为代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具有技术进步和法规起步的双重有利条件:

一是技术条件。现在技术进步了,也为提升交通安全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在要求推行软措施过程中,通过在大巴车上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在道路安全监管部门安装监控设备,吸引保险公司、驾驶人员的家数甚至乘客本人分享相关汽车运行的实时数据,能够为更多的人员参与到风险发生前的预防型管理中,而不仅仅是风险发生后的处置中。以安康交通事故为例,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的高度普及以及相应资费下调,能够在比较经济的条件下,满足信息交流的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前移风险管控关口,由事后补救性向事前防范型转变。

二是法规条件。在技术条件满足后,需要从法规建设上强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机制。例如,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现金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再如,国家交通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安装监控设备的要求、驾驶员驾驶时间和车速等要求。从现行的监管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了严厉问责,的确能够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但是更科学的方法是,对于未严格执行防范性规定行为进行问责,尽最大可能地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对策:加大惩治 突出技术

大巴车的安全问题是一个事关多方的系统性问题,关系到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谐,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研究大巴车也要从各方利益主体的站位出发,一起构建一张安全的网络和屏障。

一是完善法制,规范行为。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完善法制,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在法规层面,进一步增加运用技术的部门。建议在法律层面,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所有营运车辆的监控平台,各地建设区域性的平台,确保对所有营运车辆的信息了如指掌。第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加大对不执行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行为处罚力度和问责力度。

二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如果通过强大的系统建设,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实时知晓每一辆营运车辆的速度、驾驶员驾驶情况,就一定能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在现行的大巴车的运输路线图中,一种是被监控车辆完全在发放各类许可证的管辖区域内,一种是横跨多个区域。例如,安康交通事故中,横跨四川、陕西、河南三个省,就有必要使三个省的监控系统能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省际大巴车运行横跨更多的省份,就更需要进行监控系统的联网建设。以此次事故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车辆安全领域的运用,通过信息化建设,将每一辆营运性车辆实际运行的实时状态反馈至运输公司安监部门相关人员的手机上,反馈至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手机上,反馈至驾驶人员家属的手机上,甚至反馈至乘客本人的手机上。如果智能监管达到上述目标,类似于安康交通事故也许可以避免,即便不能避免,也非常有利于查明事故发生前的详细情况。同时,从道路建设方面看,加快“互联网+智能道路”建设,在高速公路上增加通行车辆速度监测大屏幕,实时提醒驾驶人员注意。

三是保险回归,“防”字当头。公在此次安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快速预付赔款1000万元,反映了承保的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反应。但是,从当前车险市场实际经营情况看,还是存在问题:第一,赔付不畅。车险赔付速度尽管已经加快,但是车险理赔仍然受到社会诟病。第二,效益失常。从车险市场整体情况看,经营车险盈利的保险公司占比很低,车险行业盈利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车险经营之所以陷入尴尬境遇,原因是多方面,主要的根源还是在车险经营过程中,放松了对车险风险的识别和预防,过多地注重了销售竞争。

安康道路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原因看,的确是众多交通事故中的一个缩影。从保险经营的角度看,快速理赔,发挥了保险行业的经济补偿功能;从赔偿的额度看,对很多的家庭是雪中送炭,对有的家庭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保险行业应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辅助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