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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网约车的道德风险

发布时间:2017-09-06 11:01:49    作者:李博方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李博方

近日,一网约车车主在营运“滴滴顺风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该车已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非营运性车险,投保时的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以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营运性质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付。网约车车主将保险公司状告到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仅负责2000元的交强险部分,其余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

类似的案件早在2011年便出现过。2011年12月30日,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拉私活”,营运期间与大货车相撞。造成李先生重伤、车上乘客杨某等4人一死三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投保的是非营运车辆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索赔申请。李先生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风险不同,所以保险公司对这两种产品有不同的定价方式。在投保时,保险单上明确规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书时发生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拒赔合理合法。

上述两个案件中的车主事先可能不了解营运性车险与非营运性车险在理赔时的差异性,车主均在出险时如实告知其处于营运状态,所以保险公司才拥有拒绝赔偿的选择权。而在更多的理赔案件中,网约车的营运或非营运状态难以区分,如若网约车车主不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得知该车辆的营运状态,所以许多营运车辆便以非营运车险进行投保并获得理赔。

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已有一周年,该《办法》对网约车相关执照做了明确规定。《办法》颁布至今,交通部已发放近十万本网约车驾驶员证。但相对于现有网约车车主的数量,十万本远远不够,仍有大量网约车无法达到标准,处于无照经营状态,虽然依托于打车软件平台进行营运,但实际上就是“黑车”。这些“黑车”没有相应的营运牌照,也无法在保险公司购买营运性车险。

站在投保人的角度,投保非营运性车险得不到赔偿,没有合法的经营牌照又使其不能投保营运性车险,这使得许多网约车车主进退两难。

站在保险人的角度,营运性车辆与自用车辆的风险不同,二者的保险产品必然不能混为一谈。无牌照网约车理论上没有营运资格,处于非法营运状态,保险公司无法为其提供营运性车险。但存在大量的网约车投保非营运性车险并获得理赔,导致该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严重,保险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有必要采取有效对策,防范和化解网约车车辆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防范化解网约车道德风险的三点建议

要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定制个性化险种,加强政企合作与信息共享,构建防范网约车道德风险的框架。

一、建立行业黑名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所驾驶车辆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无证网约车会受到行政处罚,按“黑车”处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网约车非法营运的责任,但在实际案件中,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保险公司无法获悉索赔车辆的营运性质。所以,对于此类恶意骗保行为,保险行业应建立黑名单,惩罚违规现象,保障保险人权益。

二、定制个性化产品

网约车平台在中国迅速发展,其从业者与消费者群体庞大,监管颇有难度。国家有关部门始终关注网约车的违法违规现象,但收效甚微,许多网约车车主徘徊在监管的“灰色地带”。网约车车主的工作时间与工作频率自由且随意,所以网约车的风险不同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保险公司可以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根据营运天数或时长为广大网约车群体定制个性化险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政企合作信息共享

随着网约车相关法规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重与监督管理的强化,无证黑车定会逐步减少。保险行业需要与国家交通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确保网约车车主投保相应险种,避免误投、错投事件的发生,保障网约车车主与乘客的权益,同时,更好地防范网约车市场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