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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四年探索

发布时间:2017-10-27 09:17:18    作者:丁玉龙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丁玉龙

从2012年以来,深圳保监局一直在积极推进深圳巨灾保险方案的研究制订和推动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讨论,确定了“政府出资、商业运作、广泛覆盖、基本保障”的基本思路,制定了《深圳巨灾保险方案》。2013年9月,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作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在深圳率先建立,为首批巨灾保险试点以及全国推广作出了制度示范。

一、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开展情况

2014年5月,深圳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正式签署《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协议书》,由市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这标志着巨灾保险在深圳率先进入实施阶段。首期保单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保障灾种覆盖了地震、台风、海啸、暴雨、泥石流、滑坡等14种灾害,救助项目为因巨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深圳巨灾试点一年后,深圳保监局牵头对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和承保机制进行了完善。首先,在保险责任方面,增加“住房损失补偿”,对15种自然灾害导致的住房损毁,承担每户每次限额2万元,总限额1亿元的补偿责任。其次,引入“共保体”承保模式,以一家首席保险承保机构为主,多家保险承保机构为辅,共同承保深圳巨灾风险。第三,在政府采购方式上,由单一来源采购改为向社会公开招标。由于采购方式发生变化,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与人保签署了补充协议,按照上年保单内容投保,保障期限为2015年6月至12月,保费金额1140万元。

2016年,深圳市民政局通过深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由国寿财险深圳分公司、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和华泰财险深圳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2016年度深圳巨灾保险项目,三家公司的分保比例为55%、40%、5%。保单承保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保费1689万元。2016年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还约定,保费的5%-8%将被提取作为防灾减损专项经费,这在制度设计上为防灾减损服务工作提供了资源保障。

二、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取得的初步成效

从赔付情况看,深圳市巨灾保险自2014年6月1日生效起至2016年12月31日,历经三年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首先,起到了制度示范作用。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在巨灾保险领域先行先试、率先破题,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对巨灾风险管理的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在中国是首次,标志着中国对巨灾风险管理从事后融资向事前风险管理策略的转变。

第二,实现了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后,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借助保险制度安排和发挥保险功能,实现从以财政为主的经济补偿模式向以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共同支撑的多元化补偿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在深圳巨灾保险方案设计中,不单纯的“就保险论保险”,而是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性,为政府提供城市风险评估、地质安全隐患排查、灾害安全急救宣传等防灾减灾一揽子服务。特别是利用开展巨灾保险的契机,研究建立深圳市减灾救灾信息管理系统,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持续记录深圳市发生的所有巨灾情况,将成为深圳市巨灾信息的大数据平台,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服务,解决目前灾害数据分散在市政府各部门、且记录不完整这一问题,该服务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第三,提高了政府巨灾保障水平。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增强了政府应对巨灾的能力,为深圳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增强了市民安全感和城市吸引力。

第四,减轻政府防灾救灾压力,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和幸福感。通过保险业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害救助全过程,将政府事后救援转变为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事前安排,有效减轻了政府抗灾救灾压力,民众享受到高效有序的大灾保险理赔服务,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许多群众在获知可以获得救助赔付的时候,连呼没有想到政府会给自己购买巨灾保险,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和幸福感都得到了提升,改善和服务民生方面的普惠效果不断显现,人民群众对于巨灾保险带来的切身保障也给予充分认可。

三、深圳巨灾保险试点的意义

(一)率先探索做出示范。2014年6月1日生效的全国首份巨灾保险协议——“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协议”,在改革开放的前沿、保险创新试验区的深圳诞生,标志着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深圳这座国际化大都市“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在借鉴巨灾保险国际先进经验、躬身实践中国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得到再次体现。

(二)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这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模式。巨灾保险运营的国际惯例,证明其明确区别于传统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的特点,是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器。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的试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深圳区域实际创新发展,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深圳特色。这一特色,也成为当前国内各地开展巨灾保险的基本模式。政府主导,主要表现在巨灾保险基金建立的财政主导、由各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巨灾保险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开展的统筹协调,以及各级政府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主导。社会参与,主要表现在以“巨灾救助保险工作组”为中心,以市场化机制手段,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最大程度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各种功能平台,集成为巨灾风险的监测预报体系、防御体系、应急救灾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众在风险评估与管理、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三)为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完善社会治理趟出了一条新路。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与商业保险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巨灾风险。这种对巨灾风险管理的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在国内是首次,标志着中国对巨灾风险管理从事后融资向事前风险管理策略的转变。通过开展巨灾保险,深圳市政府在加强安全城市建设和对中国保险业发展、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方面,都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将巨灾保险作为了深圳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安全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使巨灾保险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深圳特色,为以保险创新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的探索发展树立了榜样。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