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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保险在我国巨灾保险中的运用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14 09:52:25    作者:丁玉龙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丁玉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新国十条”要求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当前,地震巨灾作为巨灾保险中最常见的一个险种,随着2016年保监会、财政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下发,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开展实践探索。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频发的巨灾种类不尽相同,特别是气象灾害占总自然灾害的65%以上,每年由于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占到了GDP的2%左右,而我国还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应对气象风险。目前,基于应对气象风险的一种新的模式——巨灾指数保险已开始进行试点,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开展提供了一个新的重要的模式。

一、当前我国指数保险开展情况

国内指数保险先由气象指数保险开始试点,保障的重点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后来又在农产品价格上开展试点,与此同时,指数保险模式也被运用到巨灾保险中,成为巨灾保险的一种保险模式。

一是气象指数保险已经起步。我国的气象指数保险试点于2007年首先由安信农险在上海南汇等四区县进行试点,主要承保西瓜连阴雨指数保险。近年来,我国天气指数保险试点不断增多,覆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正在实施的天气指数保险品种有十多种,区域集中在中东部地区,保险保障范围主要涵盖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在已实施项目中,安徽小麦和水稻的天气指数保险、江西南丰蜜桔保险、大连獐子岛海珍品风力指数保险和福建烟叶种植保险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的公司有人保财险、阳光农险、安信农险、国元保险等公司。

此外,气象指数保险在能源电力领域也有初步发展。比如,2012年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购买降水发电指数保险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与鼎和产险签订了《降水发电指数保险保险单》,就公司在梅州市地理范围内5座水力发电站2012年的预期总发电量进行投保。

二是价格指数保险开始试点。以2016年广西启动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为代表,探索运用“补贴+保险+期货/期权”模式,针对当地4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开展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保险责任涵盖糖厂、蔗农双方,当市场上每吨白糖平均售价低于触发点5400元时,保险公司将价格下跌部分赔偿给糖厂,下不封底,弥补糖厂亏损,确保按计划价格敞开收购糖料蔗。当每吨白糖平均销售价高于5400元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补偿蔗农,确保蔗农分享白糖盈利销售环节的利润。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安排和购买看跌期货/期权,分散和转移糖料蔗市场风险。预计提供最大风险保障8.8亿元,保费由自治区财政补贴38%,价格调节基金补贴42%,糖厂补贴10%,农户自负10%。通过引入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机制,有效改变了以往政府定价情形下糖价下跌时蔗农糖料蔗卖不出去、糖价上涨时蔗农无法分享收益的难题,将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维护保障农户收入,推进主要农产品价格机制改革做出有益探索。

三是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2016年,黑龙江省启动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试点,覆盖了28个贫困县干旱、低温、强降水及洪水等常见农业灾害。试点险种包括干旱指数保险、低温指数保险、降水过多指数保险和洪水淹没范围指数保险。针对各县不同灾害类型,设置了高、低两个赔付标准,分别对应百年一遇和六年一遇灾害,确保普通灾害下仍有一定保险赔付,理赔更加透明高效。依据客观的气象监测数据,当灾害程度超过设定阈值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赔款支付到省财政指定账户,作为救灾资金的补充统筹使用。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投保,合计保险金额达23.24亿元。试点首次将巨灾保险由地震拓展到农业扶贫领域,并利用保险机制平滑财政年度预算,有效解决以往救灾资金“无灾小灾花不出、大灾巨灾不够花”的问题,保障重点更加突出。2016年,农业财政巨灾保险试点夏、秋季多个阶段性指数触发,赔付金额超7200余万元,为受灾贫困县补充救灾赈灾资金,缓解“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推开。广东省积极推动全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12月,省政府批准印发《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在湛江、韶关、梅州、汕尾、茂名、汕头、河源、云浮、清远、阳江等10个地市开展试点,保费由省市两级财政配套出资,每个试点地市预算3000万元,提供风险保障23.47亿元。承保公司省级层面公开招标,确定为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3家公司,试点地市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选择一家或多家组成的共保体作为承保公司。巨灾指数保险赔付触发机制基于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连续降雨量、台风等级、地震震级等参数,这些数据权威、标准、客观。以汕尾市为例,巨灾保险以台风和强降雨作为保险责任,年度最高赔付限额2.02亿元,其中台风赔付限额1.5亿元,根据风力等级分5层赔付,强降雨赔付限额5200万元,根据降雨量分4层赔付。在2016年10月份的“海马”台风中触发一次赔付,共支付赔款2100万元,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好评,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专题报道。

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指数保险的发展,为巨灾保险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精算建模的难度较大。巨灾指数保险的核心技术在于对起赔点、保险金额和赔付结构等进行精算和设计。精算建模需要将连续降雨量、台风等级、地震震级等历史数据和受灾损失金额相关联,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对数据积累和精算技术均提出了挑战。

二是保险理念需进一步强化。巨灾指数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保险工具,需要得到政府、群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灾后损失补偿的理念要从原来依靠政府救助逐步转变为运用保险这一市场化的手段。特别是老百姓的理解度不高,指数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加之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得老百姓对其理解程度有限。如何将其先进发展理念宣传推广,使之被广为接受,是推广指数保险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是基差风险较难避免。基差风险(Basis Risk),本质为误差,是指有的承保地区触发理赔却未受灾,有的地区未触发理赔但遭受灾害,在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定价和理赔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较难避免。产生基差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基准和基本气象站总数整体偏少、分布不均衡导致。另外由于我国地形地貌的复杂性,承保区域离基准和基本气象站网较远也会导致基差风险。目前,我国气象局共有气象观测站5万多个,其中基准和基本站约720个,且站点为离散型分布,呈东密西疏的布局。由于自动站的观测误差较大,一般不太适宜风险计算。基差风险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三、完善和推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是加强经验总结。认真总结试点地区巨灾指数保险的工作情况,深入分析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加强各地的沟通协调,为建立更大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巨灾指数保险目标、意义和成效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是完善数据共享。以巨灾指数保险为契机,部门和地区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台风、强降雨、地震等灾害和损失情况的数据库,提高数据精准度,为更好推进巨灾保险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