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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观察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8-04-03 14:57:45    作者:贾若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贾若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公司监管的核心。顾名思义,其目的在于提高保险公司偿还其应负债务(包括履行保险责任)的能力。中国自2012年决定建设偿付能力第二代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由规模导向的监管思路和资本要求向风险导向转变。偿二代自2016年1月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已经可以观察到部分公司在业务较快增长的同时,保持了偿二代下健康的偿付能力水平,而这种现象在偿一代规模导向的监管规则下是难以实现的。

偿二代与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市场也还存在一些方面的不适应,与欧美成熟市场的国际监管规则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全可比较。因此,2017年9月,也就是偿二代正式实施近两年的时候,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在此,笔者希望和读者分享几点对偿二代及其二期工程的观察和思考。

首先,保险业对偿二代资本要求的宽严水平的看法,尚未形成基本共识。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防风险”工作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的长效工具;而资本要求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设立与风险相匹配的资本要求,已经形成共识并付诸实践。但针对目前中国市场的风险水平,综合考虑全球其他主要保险市场的资本要求水平,业界对偿二代的资本要求宽严尺度的看法,尚未形成基本共识。这种看法对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建设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影响,如果目前偿二代的资本要求过于宽松,那么就应当向更严格的方向改革;如果过于严格,则应当向宽松的方向改革;如果宽严适当,则应当避免有方向性的调整(应当以结构性调整为主)。

宽松或者严格的判断,应当符合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即市场上一般的大多数的公司应当是可以经过努力满足偿付能力充足性要求的。另一方面,宽严的判断也要和其他市场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比较,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监管规则的宽严不一,会引导资本流动,进而影响某一市场中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和话语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中,两种倾向都应当避免,既不能为了行业的发展,而忽视风险的底线,放纵风险累积;也不能因为个别公司的乱象,而一味提高对保险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因为最终这些成本仍然需要投保人来买单。这种平衡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水平提出很高的专业性要求,同时也反映出行业内外凝聚共识的迫切需要。

其次,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结构反映了监管对于保险公司的某类风险、业务、活动的政策导向,应当保持适度的灵活性,适应宏观调控方向变化的需要。相比于欧盟Solvency II、美国RBC,现行偿二代对资产端风险的资本要求远高于负债端风险,充分体现了“保险姓保”的监管思路。但是,二期工程仍然需要对偿二代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资本要求是否平衡,导向性是否充足或者过度,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估,从而确定下一步的行动方向。另一方面,宏观调控的政策方向需要随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比如宏观审慎监管中的逆周期监管就要求监管规则在市场繁荣时,提高资本要求;市场萧条时,适当降低资本要求。这就要求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要保留一定的灵活性,适度引入规则的自我调整机制,并将具体监管细则的修订工作常态化。

再次,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工作,因此保持偿二代建设期的高工作效率,是及时应对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的保证。偿二代二期工程,完成一部分公布实施一部分的思路是可取的,和美国Solvency Modernization Initiatives (SMI)的做法也是一致的。二期工程结束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也仍然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保险市场的创新和发展。中国偿二代建设和实施的效率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和市场。偿二代建设启动比欧盟Solvency II规则晚近十年,但却和Solvency II同步实施。这一方面是基于中国的后发优势,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中国保险监管部门高效的组织协调工作。偿二代“二期工程”应当继续保持这一高效推进的传统。

最后,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积极为国际统一监管规则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欧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起步早于中国,中国虽然起步晚,但很快从跟跑,追赶到当前的并跑状态。偿二代在一些方面,比如第二支柱的SAMARA评估,处于领跑状态。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一方面要立足于推动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接轨、可比较;另一方面,也要互相借鉴协调,推动达成监管互认的协议,从而为中国监管体系赢得更大的国际话语权,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